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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5 全国安全 人人有责 2022年第七个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来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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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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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4-16 05:15: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保山税务
标题: 4.15 全国安全 人人有责 2022年第七个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来啦!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U1NjUyNjczMA==&mid=2247540823&idx=1&sn=71e0e8331335dd7b1444cae42d3274b1&chksm=fbc1ddb2ccb654a4ffd4c0a6ffd021d626e5130fe8229c0907b9e993c24bb63ce45dce6833a1#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04-15 18:45
二维码: -



2022年4月15日是第7个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维护国家安全与每个人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
家是最小国,国是千万家,
国家安全与每位公民息息相关!
让我们一起来学习国家安全知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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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是什么?
国家安全是指国家政权、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人民福祉、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国家其他重大利益相对处于没有危险或不受内外威胁的状态,以及保障持续安全状态的能力。
为什么要设立“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
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是为了增强全民国家安全意识,维护国家安全而设立的节日。2015年7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第十四条规定,每年4月15日为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
1
国家安全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强化公民的国家安全意识和责任,是国家安全的固本之策和长久之计,也是开展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活动的根本目的。
2
当前,外部环境不稳定、不确定因素增多,我国改革发展稳定任务艰巨繁重,面临诸多矛盾叠加、风险隐患增多的严峻挑战。我国国家安全内涵和外延比历史上任何时候都要丰富,时空领域比历史上任何时候都要宽广,内外因素比历史上任何时候都要复杂。
3
以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为契机,切实增强国家安全意识,夯实国家安全的社会基础,是我们共同的责任。而以立法的形式设立国家安全教育日,体现了其重要性、权威性,也符合立法惯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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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规定:本法所称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是指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的,或者境内组织、个人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具体有:? 阴谋颠覆政府,分裂国家,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 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
? 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的;
? 策动、勾引、收买国家工作人员叛变的;
? 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的其他破坏活动的。
维护国家安全,我们该怎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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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国家安全教育典型案例
? 提到国家安全,很多人会联想间谍、特工、战争等,觉得离自己太遥远。实际上,“国家安全”早已不限于“保卫国家不受侵略”的意思,而拓展到了经济、社会、生态环境、网络空间等各个领域,它其实与我们每个人的生活都息息相关。
让我们一起来学习一些国家安全教育警示案例。
01
公司副总泄露国家核电秘密,获刑17年
沈某某,男,汉族,1957年出生,原系广东某集团公司党员、副总经理。2003年至2007年,沈某某多次向境外人员王某某提供我国第三代核电招标项目方面的有关材料和内部消息。其中机密级国家秘密两份,情报一份。2009年4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沈某某犯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7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万元。
我国反间谍法第二十七条: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机构、组织、个人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间谍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02
军工工程师带涉密资料离职,获刑7年
傅某原是某军工企业的副总工程师,在与同单位工作的妻子一起弃职离岗时,擅自带走50多张计算机软盘、一块大容量硬盘和大量设计草稿、记录、图纸,涉及军事机密项目30余项。在法庭上,傅某夫妇以“没有造成什么后果”自辩,检方则严正指出:“泄密是一种行为犯罪,不是结果犯罪。只要当事人客观上具备了泄露国家秘密的条件,有了泄露国家机密的可能,就能定罪量刑。”傅某夫妇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6年。
我国反间谍法第二十四条: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
03
网上卖针孔摄像头,涉嫌销售间谍器材被捕
曹某在互联网上开设网店,公然出售卫星数据接收卡、无线摄像笔等数十种专用间谍器材,又沿街兜售实时视频无线监控器、GPS跟踪定位器、钥匙扣密拍器等专用间谍器材,被国家安全机关缉捕归案,以“涉嫌非法销售专用间谍器材罪”提起公诉。
我国反间谍法第二十五条: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非法持有、使用间谍活动特殊需要的专用间谍器材。第三十二条:对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以及非法持有、使用专用间谍器材的,可以依法对其人身、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对其非法持有的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以及非法持有、使用的专用间谍器材予以没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予以警告或者处十五日以下行政拘留。
04
QQ群里找工作,却被间谍利用拍军舰
廖某某,男,汉族,1991年3月生,中专毕业。2014年11月,境外间谍情报机关嫌疑人“JANNY”通过求职QQ群与廖某某搭讪并加为“好友”,称可以介绍工作,主要是拍摄湛江军港停泊的军舰舷号,并称无需办理入职手续,只需网上联系。廖某某按对方指令到湛江军港附近拍摄并报送了相关照片,获利1000元。2014年11月7日,廖某某在观看了广东卫视播出的专题片《警惕间谍》及媒体的相关报道后,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已触犯法律,主动拨打广东省国家安全机关报警电话自首。广东省国家安全机关依法对其进行了批评教育,免于追究其刑事责任。此后,廖某某积极配合国家安全机关工作,有立功表现,受到国家安全机关的嘉奖。
我国反间谍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在境外受胁迫或者受诱骗参加敌对组织、间谍组织,从事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活动,及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机构如实说明情况,或者入境后直接或者通过所在单位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如实说明情况,并有悔改表现的,可以不予追究。
05
老外一路只拍军事设施,醒目司机揪出两间谍
秦某是东北某市的出租车司机。有一天,两个老外上了她的车,称要去郊外看名胜古迹,但他俩一路拍摄的却都是挂着禁令标牌的军事设施,直至天黑才返回,并约定第二天还要用秦某的车。秦某越想越不对劲,连夜向国家安全机关反映,结果,两间谍人赃俱获。秦某受国家安全机关重奖。
我国反间谍法第二十一条:公民和组织发现间谍行为,应当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报告;向公安机关等其他国家机关、组织报告的,相关国家机关、组织应当立即移送国家安全机关处理。第七条:国家对支持、协助反间谍工作的组织和个人给予保护,对有重大贡献的给予奖励。

共筑保密防线,公民人人有责!
国是千万家,有国才有家;
国安民乐业,大家笑哈哈。
国家安全是安邦定国的重要基石,
需要我们个人贡献出一份力量!


END

来源:保山税务
供稿:腾冲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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