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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3分钟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征管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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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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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4-14 22:55: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昆明税务
标题: 【关注】3分钟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征管问题的公告》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xMzAxNjcxNA==&mid=2655760522&idx=4&sn=27499e74b4212c9a6bd98d8392954710&chksm=80161b6fb7619279b7d133c7afeccd7cae3b4182b23cb20dcf1405b933c13ca04bfdaf742861#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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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2-04-12 2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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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制定的背景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的决策部署,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了《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3号),进一步加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力度。为确保广大企业能够及时、准确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并尽可能保持征管操作的稳定性,税务总局制发了《公告》。

《公告》的主要内容
01
什么是小型微利企业?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的居民企业。目前,居民企业可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2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3号)相关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今后如政策调整,从其规定。
02
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如何适用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现行企业所得税实行法人税制,企业应以法人为主体,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先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再依据各指标的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


END
来源 / 云南税务 编辑 / 昆明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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