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管公积金
关于开办互联网缴存住房公积金业务的通知
津公积金中心[2009]243号
各区县、委局(集团公司)、驻津单位:
为进一步满足缴存单位对网上缴存住房公积金业务的需求,提高服务水平,我市于2009年11月15日起正式通过互联网开通新的住房公积金网上缴存业务(以下简称“互联网网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互联网网缴的业务范围及办理条件
(一)开通互联网网上业务平台
互联网网缴业务系统基于建设银行网上银行平台,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均可通过互联网登陆建行网银平台办理住房公积金日常业务、月度业务、年度业务及住房公积金信息查询业务。其中日常办理业务包括住房公积金汇缴个人补缴、汇缴转封存、本市转移;月度办理业务为住房公积金按月汇缴业务;年度办理业务为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业务。
(二)在各银行开立账户的单位可办理互联网网缴业务
单位在建设银行开立结算账户的,可通过互联网网缴系统直接从单位账户缴纳住房公积金。
单位在其他银行开立结算账户,通过建设银行互联网网缴系统进行缴存后,建设银行通过小额支付系统进行异行划款。
二、互联网网缴业务的办理流程
(一)在建设银行开立结算账户的单位开办互联网网缴业务
单位需携带以下资料到开立结算户的建设银行申请办理互联网网缴业务并签订相关协议:
1. 《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一份或单位在建设银行开立结算账户时提供的证明资料复印件一份;
2. 经办人员身份证及复印件一份;
3. 中国建设银行网上银行业务办理委托书(附件1);
4. 《中国建设银行网上银行企业客户服务申请表》(附件2)
(二)未在建设银行开立结算账户的单位开办互联网网缴业务
1. 申请开办互联网网缴业务
单位需携带以下资料到单位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建设银行支行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网上缴存业务并签订相关协议:
(1)《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不能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的,可提供单位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或单位批准设立文件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企业单位提供《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法人单位提供单位法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非法人单位提供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经办人员身份证及复印件一份;
(5)中国建设银行网上银行业务办理委托书;
(6)《中国建设银行网上银行企业客户服务申请表》。
2. 申请开办小额支付业务
单位签订网银协议后,应与结算户开户银行签订《同城特约委托收款 授权(撤销授权)书(回执)》(附件3)一式两份。单位持网银协议及《同城特约委托收款 授权(撤销授权)书(回执)》,到单位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建设银行支行办理小额借记业务协议签订手续。
(三)撤销互联网网缴业务
单位撤销互联网网缴业务应填写《中国建设银行网上银行企业客户服务申请表》、《同城特约委托收款 授权(撤销授权)书(回执)》(指未在建行开立结算帐户)到建设银行原经办行办理撤销手续。
三、关于新老网缴系统的衔接问题
(一)原有通过拨号进行网缴的单位在2010年6月份前可继续使用原网上缴存系统。本通知发布后,拨号网缴不再受理新的开办申请。
(二)原来使用拨号网缴的单位开办住房公积金互联网网缴业务的,应在撤销原拨号网缴业务后,再按本通知规定申请办理互联网网缴业务。
特此通知。
附件:
1. 《中国建设银行网上银行业务办理委托书》
2. 《中国建设银行网上银行企业客户服务申请表》
3. 《同城特约委托收款 授权(撤销授权)书(回执)》
二○○九年十一月八日
(注:附件请进入下载中心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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