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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 天津市管公积金 津公积金中心[2010]63号 关于印发《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网站业务操作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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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zfgjj.cn/tjgjjcms/mainSitePc/regalutiondetail.jsp?id=318844
发文单位: 天津市管公积金
文件编号: 津公积金中心[2010]63号
文件名: 天津市管公积金 津公积金中心[2010]63号 关于印发《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网站业务操作规定》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0-05-2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天津市管公积金
关于印发《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网站业务操作规定》的通知
津公积金中心[2010]63号


各区县、委局(集团公司)、驻津单位:

现将《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网站业务操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自2010年5月24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网站业务操作规定》


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附件: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网站业务操作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住房公积金管理和服务水平,满足缴存单位在住房公积金网站上进行住房公积金缴存、缴存额调整及年检登记等业务操作及网上查询单位账、个人账的需求,制定本规定。


第三条 单位在公积金网站上办理各项业务首先需进行注册,设置用户名和密码,再次登陆时需输入正确的经办人身份证号码、用户名和密码。

第四条 公积金网站上的住房公积金单位账、个人账及其他账户信息均为截至登陆时上一工作日的信息。


第二章 住房公积金缴存网上业务操作

  

第五条 汇缴缴存(汇缴个人补缴)业务网上操作

单位办理汇缴缴存(汇缴个人补缴)业务,应首先填制《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按月汇缴(补缴)汇总表》(以下简称《缴存汇总表》)。单位进入《缴存汇总表》填制界面,界面上显示单位上月汇缴情况、上次汇缴后的缴存额调整情况、人员汇缴减少情况等信息。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分别进行以下操作:

(一)单位无人员增加、个缴转汇缴或个人补缴情况的,计算并打印《缴存汇总表》一式三份,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章后,到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所属分中心或管理部(以下简称“分中心或管理部”)办理汇缴业务。单位应使用241型压感纸打印,以下除特别说明外均使用该纸型的纸张打印。

(二)单位有人员汇缴增加、个缴转汇缴或个人补缴情况的,单位填写相应的清册,并将合计人数及金额信息填写在《缴存汇总表》上,打印后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章,连同相应的清册到分中心或管理部办理汇缴业务。

1 、单位当月有人员汇缴增加的,进入《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汇缴增加清册》(以下简称《汇缴增加清册》)填制界面填写相关信息,计算并打印《汇缴增加清册》一式三份。需填写信息包括:

(1)转入增加信息。单位为转入未缴职工办理汇缴增加的,录入职工个人账号,系统显示职工姓名和身份证号码信息,单位核对无误的,录入职工缴存基数,系统计算并显示月缴存额。

单位可通过《住房公积金转入未缴职工明细表》查询当前单位全部转入未缴职工明细,包括个人账号、姓名、身份证号码、账户状态等信息。

(2)启封增加信息。单位为汇缴封存职工办理汇缴增加的,录入职工个人账号,系统显示职工姓名和身份证号码信息,单位核对无误的,录入职工缴存基数,系统计算并显示月缴存额。

(3)单位为新录用职工办理新开户汇缴增加业务的,填写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及缴存基数,系统计算并显示月缴存额。

2 、单位当月有个人缴存状态的职工转为汇缴的,进入《天津市住房公积金个缴转汇缴清册》(以下简称《个缴转汇缴清册》)填制界面,录入职工个人账号,系统显示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月缴存额信息。全部填写完毕,计算并打印《个缴转汇缴清册》一式三份。

3 、单位当月有汇缴职工办理个人补缴的,进入《天津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补缴清册》(以下简称《个人补缴清册》)填制界面,逐条填写需补缴职工的个人账号,系统显示职工姓名和身份证号码信息,单位经办人员核对无误的,填写补缴原因、补缴月份、补缴金额。全部填写完毕,系统计算合计信息,单位打印《个人补缴清册》一式三份。

4 、单位对《缴存汇总表》显示信息有疑义的,可通过《天津市住房公积金单位汇缴缴存减少清册》查询单位上次汇缴后办理销户提取、本市转移或汇缴转封存业务的职工明细信息,通过《天津市住房公积金职工提取业务明细表》查询一年内办理提取业务的职工明细信息。

第六条 封存业务网上操作

单位有汇缴缴存职工需转为封存或汇缴封存职工账户分类变更的,进入《天津市住房公积金封存清册》填制界面并进行以下操作:

(一)为汇缴职工办理封存手续的,单位填写职工个人账号,系统显示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及月缴存额信息,单位核对无误的,在“汇缴转封存”栏次选择封存原因。

(二)为封存职工办理账户分类变更手续的,单位填写职工个人账号,系统显示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信息,单位核对无误的,在“封存账户分类变更”栏次选择封存原因。

全部填写完毕,系统计算并显示汇缴转封存的人数及月缴存额、封存账户分类变更人数。单位确认无误的,打印《天津市住房公积金封存清册》一式三份,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章后,到分中心或管理部办理封存业务。

第七条 本市转移业务网上操作

单位有职工调出或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需转移至其他缴存单位或集中封存账户的,单位进入《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本市转移清册》填制界面。核对界面上显示的单位基本信息,填写转移类型及转入单位账号,系统显示转入单位名称,经办人员核对无误的,录入转移职工的个人账号、并户转入个人账号,系统显示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信息。

全部填写完毕,系统计算转移人数合计,单位打印《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本市转移清册》一式二份,由转移职工本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单位预留银行印鉴后,由职工本人或单位经办人员到分中心或管理部办理本市转移业务。

第八条 职工信息变更登记业务网上操作

单位有职工需办理信息变更登记业务的,单位进入《天津市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信息变更登记表》填制界面。界面上显示单位基本信息,单位填写需变更职工的个人账号,系统显示职工变更前姓名及身份证号码信息,单位进行核对,在变更后相应栏次内填写变更后姓名或身份证号码信息。

全部填写完毕,单位打印《天津市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信息变更登记表》一式三份,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章后,单位经办人员到分中心或管理部办理信息变更业务。

第九条 转入未缴职工账户分类变更登记业务网上操作

单位有转入未缴职工需办理账户分类变更登记的,进入《天津市住房公积金转入未缴职工账户分类变更清册》填制界面。单位填写职工个人账号,系统显示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信息,单位核对无误的,在相应栏次下选择账户类别。

全部填写完毕,单位打印《天津市住房公积金转入未缴职工账户分类变更清册》一式二份,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章后,到分中心或管理部办理转入未缴职工账户分类变更登记业务。


第三章 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业务网上操作

  

第十条 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汇缴缴存额调整业务的,可进入《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汇缴缴存额调整清册》(以下简称《调整清册》)填制界面。界面上显示单位基本信息及职工个人账号、姓名、身份证号码、调整前缴存基数、账户状态、是否办理龙卡等信息,单位填写单位调整后缴存比例及汇缴缴存状态职工调整后缴存基数。

全部填写完毕,单位打印《调整清册》一式二份,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章,到分中心或管理部办理缴存额调整业务。

第十一条 单位需办理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审批业务的,应进入《单位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申请表》填制界面,填写申请缴存比例及申请期限、职代会意见等信息。

全部填写完毕,打印《单位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申请表》一份,加盖工会印章及单位公章后,到分中心或管理部办理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业务。

第十二条 单位办理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审批业务的,可进入《单位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申请表》填制界面,填写申请缴存比例及申请期限、职代会意见等信息。

全部填写完毕,打印《单位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申请表》一份,加盖工会印章及单位公章后,到分中心或管理部办理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业务。


第四章 住房公积金年检登记业务网上操作

  

第十三条 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年检登记业务的,可进入《天津市住房公积金单位年检登记表》填制界面。界面上显示上年度单位缴存登记信息。单位在本年度登记信息栏次填写组织机构代码、组织机构代码证年检年度及超级汇总表信息,其他基本信息有变更的在相应栏次填写,无变更的不填写。

全部填写完毕,单位用A3型打印纸打印《天津市住房公积金单位年检登记表》一式二份,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章,到分中心或管理部办理住房公积金年检登记业务。


第五章 住房公积金单位账及个人账查询操作

  

第十四条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为单位在公积金网站上建立《住房公积金单位账》(以下简称“单位账”,附件1)及《住房公积金个人账》(以下简称“个人账”,附件2),单位可在网站上查询单位账、个人账及《单位职工明细表》。

第十五条 单位账记载单位名称、单位账号、缴存比例等基本信息,单位及职工住房公积金业务明细信息。业务明细信息包括:汇缴缴存、汇缴补缴、封存、个人缴存、个人缴存补缴、职工账户转移、职工提取、年度结息等业务办理信息以及各状态职工账户余额、月缴存额等信息。

单位可按时间查询单位账,点击具体业务的凭证编号可查询该笔业务票据。

第十六条 单位可根据职工住房公积金卡号查询本单位职工个人账。

个人账记载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卡号、所属管理部等基本信息及职工住房公积金业务明细信息。业务明细信息包括住房公积金汇缴缴存、汇缴补缴、封存、个人缴存、个人缴存补缴、职工账户转移、职工提取、年度结息以及账户余额、月缴存额等信息。

第十七条 《单位职工明细表》记载单位账户内全部职工账户信息,包括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个人账号、职工账户状态、是否持有住房公积金龙卡、缴至年月等。

单位可按职工账户状态或是否持有住房公积金龙卡等情况分类查询部分职工明细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0年5月24日起执行。


附件:

1. 《住房公积金单位账》

2. 《住房公积金个人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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