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管公积金
关于印发《天津市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卡管理操作规定》的通知
津公积金中心[2010]64号
各区县、委局(集团公司)、驻津单位:
现将《天津市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卡管理操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自2010年5月24日起执行。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向各单位重新发放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卡,原单位卡同时失效。
特此通知。
附件:《天津市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卡管理操作规定》
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附件: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卡管理操作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方便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查询等业务,根据《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登记管理办法》(津公积金委〔2006〕11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卡(以下简称“单位卡”)是由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向建立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发放的缴存登记证件。
单位卡的领取、挂失补办、更换及注销业务应到单位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所属分中心或管理部(以下简称“分中心或管理部”)办理。单位卡密码修改及挂失业务可到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分中心或管理部办理。
第三条 自2010年8月1日起,单位在办理住房公积金汇缴缴存、汇缴个人补缴及账户查询等业务时需出具单位卡。
第二章 单位卡的发放
第四条 2010年5月24日后新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业务的单位,单位经办人应于办理缴存登记6个工作日后持本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一份到分中心或管理部领取单位卡。
第五条 2010年5月24日前已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单位,单位经办人应于办理2010年度住房公积金年检登记6个工作日后,持本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一份到分中心或管理部领取单位卡。
第三章 单位卡的密码管理
第六条 单位经办人在领取单位卡时应设置单位卡密码。
第七条 单位经办人更改或遗忘单位卡密码,应持单位卡、本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一份到分中心或管理部重新设置密码。
第四章 单位卡的补办、更换及注销
第八条 单位卡遗失的,单位经办人应持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证副本、本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一份到分中心或管理部申请补办。
分中心或管理部审核确认的,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证副本退单位经办人。单位经办人于6个工作日后持本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一份到分中心或管理部领取单位卡。
第九条 单位卡因损坏、磁条消磁等原因无法使用的,单位经办人应持单位卡、本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一份到分中心或管理部申请换卡。
分中心或管理部审核确认的,单位经办人应于6个工作日后持本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一份到分中心或管理部领取单位卡。
第十条 单位经办人姓名、身份证号码、经办人联系电话、注册地联系电话发生变更的,单位经办人应持以下资料到分中心或管理部办理信息变更:
(一)单位卡;
(二)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一份;
(三)经办人姓名或身份证号码变更的还应提供单位介绍信。
第十一条 单位名称变更,单位应按《天津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操作规定》(津公积金中心〔2010〕62号)办理单位信息变更登记,分中心或管理部为单位重新制作单位卡。单位经办人应于6个工作日后持本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一份领取新制作的单位卡。
第十二条 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单位账户注销登记的,分中心或管理部同时收回并注销单位卡。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0年5月24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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