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管公积金
关于修改《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费补贴操作规定》的通知
津公积金中心[2010]66号
各区县、委局(集团公司)、驻津单位:
为进一步方便职工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费补贴业务,根据《关于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费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公积金委〔2007〕6号)、《关于对购买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实行担保费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公积金委〔2008〕13号)、《关于对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实行担保费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公积金委〔2008〕16号),现对《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费补贴操作规定》(津公积金中心〔2008〕146号)进行修改并重新印发,自2010年5月24日起执行。
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一、将第五条第一款有关借款职工只能在缴存管理部申请担保费补贴的规定修改为可以跨区县办理担保费补贴业务。
二、将第五条第二款有关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申请担保费补贴业务时须提供《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证明(存根)》复印件的规定修改为提供《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证明》复印件。
特此通知。
附件:《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费补贴操作规定》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日
附件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费补贴操作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关于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费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公积金委〔2007〕6号)、《关于对购买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实行担保费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公积金委〔2008〕13号)、《关于对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实行担保费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公积金委〔2008〕16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全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费补贴发放工作的管理。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所属分中心或管理部(以下简称“分中心或管理部”)负责受理借款职工的担保费补贴的申请、审查等工作。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为受托银行,负责担保费补贴的发放。
第二章 补贴对象、条件、额度
第三条 补贴对象和条件
职工或配偶为被拆迁人,经房管部门批准购买定向销售(安置)经济适用住房的,或职工本人经房管部门批准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的,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且正常还款。
第四条 补贴额度
按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费的50%予以补贴。
第三章 补贴办理
第五条 借款人申请
(一)受理申请的分中心或管理部
在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所属区县管理部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非集中封存户职工,符合担保费补贴条件的,可在任一管理部及对应的建设银行支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费补贴业务;
在市公积金管理中心铁路分中心及油田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符合担保费补贴条件的,应到所属分中心及对应的建设银行支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费补贴业务;
集中封存户内的职工,符合担保费补贴条件的,应到集中封存的分中心或管理部及对应的建设银行支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费补贴业务。
(二)申请资料
符合担保费补贴申请条件的借款职工本人,携带以下申请资料进行申请:
1 、身份资料
(1)借款职工身份证及复印件一份和住房公积金龙卡。
(2)借款职工配偶被批准购买定向销售(安置)经济适用住房的,还须提供配偶身份证及复印件一份、结婚证或夫妻同户籍户口簿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夫妻关系证明文件及复印件一份。
2 、证明资料
购买定向销售经济适用住房的,提供各区县房管部门出具的《天津市定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表》;购买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的,提供各区县房管部门出具的《天津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住宅房屋产权调换)》及复印件一份、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证明复印件一份;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的,提供各区县房管部门出具的《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证明》复印件一份。
3 、担保费发票及复印件一份。
第六条 分中心或管理部审核
分中心或管理部对借款职工身份、补贴资格、交纳担保费及还款情况审核确认后,为借款职工开具《天津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费补贴申请书》一式三份(见附件,以下简称《补贴申请书》)。
第七条 建设银行支付补贴资金
借款职工本人携带《补贴申请书》和身份证原件、住房公积金龙卡,到分中心或管理部对应的建设银行办理支款手续。建设银行审核确认后,将补贴资金划入借款职工住房公积金龙卡银行储蓄账户。
第四章 附 则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0年5月24日起施行。原《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费补贴操作规定》(津公积金中心〔2008〕146号)同时废止。
附件:《天津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费补贴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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