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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信永安] 税务总局最新政策解读,涉及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六税两费”(附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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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号名称: 立信永安
标题: 税务总局最新政策解读,涉及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六税两费”(附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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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2-04-05 20:28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jM5Mzk2NTU1Mg==&mid=2702533745&idx=1&sn=277af94ec3634f527ce93ae32119d141&chksm=826f30eeb518b9f806ccc5560939743ab46b5751569a9c5d168e3ab60e8f5e3421708f971b53#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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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最新政策解读一览:
一、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解读
二、中小微企业购置设备器具按一定比例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解读
三、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缓缴税费政策解读
四、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解读

一、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解读





  大家好!我是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劳务税司副司长刘运毛。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今年3月5日,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对小规模纳税人阶段性免征增值税”。经国务院批准,3月24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制发了《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以下简称“15号公告”),明确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同日,我局还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等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6号,以下简称“6号公告”),对相关征管问题进行明确,主要包括免税或放弃免税开具发票、开具红字发票、填写申报表等问题。
为方便广大纳税人进一步了解掌握相关政策和管理服务措施,在这里我给大家就重点内容逐项讲解:

一、政策内容及执行期限问题
2022年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政策分为两段

1月1日至3月31日,执行的政策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4月1日至12月31日,执行的政策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需要注意的是,此项政策适用主体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因此:一是,不区分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的,均可适用政策。二是,一般纳税人不能适用此政策,无论是免税政策还是暂停预缴政策,一般纳税人均不适用。

从政策规定可以看出,今年对小规模纳税人的优惠力度进一步加大,自2022年4月1日至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取得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由原减按1%征收率征收,改为直接免征增值税,也就是说,叠加现有的起征点等增值税优惠政策(月应税销售收入不超过15万元,季度不超过45万元),除少数适用5%征收率的业务外,免税政策几乎覆盖所有小规模纳税人,优惠力度非常大。

二、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
今年第一季度,仍延续执行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政策已经执行近两年,大家比较熟悉,这里我就不再赘述。

简单举例说明:一家小型商贸企业,属于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2年一季度取得适用3%征收率的不含税销售收入60万元,由于超过季度销售额45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的标准,不能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但一季度小规模纳税人仍执行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因此需要缴纳的增值税为0.6万元。

三、免征增值税的应税销售收入范围
根据15号公告规定,可以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应税销售收入,仅为纳税人取得的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对于纳税人取得的适用5%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仍应按照现行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大多数业务均适用3%征收率,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前期出台的一些减征政策,比如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减按2%征收,二手车经销减按0.5%征收等,其减征前的征收率均为3%,因此对于这些业务,既可以选择适用免税政策,开具免税普通发票;也可以仍适用原减征政策,按照减征的征收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计算缴纳税款。

小规模纳税人适用5%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主要有销售不动产、出租不动产、劳务派遣选择5%差额缴纳增值税等等业务,在4月1日至12月31日间,不能享受免税政策,仍应按照相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关于暂停预缴增值税问题
根据15号公告规定,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上述政策明确,只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行为对应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才暂停预缴增值税。主要包括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预收款、跨区域提供建筑服务预缴增值税等。举例说明:一家建筑企业,属于按季度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2年二季度预计取得建筑服务预收款20万元,由于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3%征收率,因此不需要就二季度取得的预收款预缴增值税。如该企业在外地开展建筑施工业务,则从4月1日开始也不需要在外地预缴增值税。

需要特别说明的有两点:

一是,一般纳税人发生的预缴项目,均不得适用15号公告规定,均需按规定预缴增值税。例如,建筑业的一般纳税人,就不得按照15号公告暂免预缴的规定执行。

二是,小规模纳税人发生适用5%征收率的应税行为对应的预缴增值税项目,不得适用15号公告规定,均需按规定预缴增值税,包括异地预缴和预收款预缴规定。例如,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取得预收款,因房地产销售适用5%征收率,因此,该小规模纳税人不适用15号公告的规定,需按规定预缴增值税。再如,小规模纳税人出租异地不动产,因适用5%征收率,不得享受暂免预缴政策,仍需按规定异地预缴增值税。

五、关于可以部分放弃免税的问题
小规模纳税人不涉及进项税额抵扣问题,可以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和下游企业抵扣要求,对自己取得的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部分享受免税政策,部分放弃免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放弃免税无需提供书面声明材料,在开具3%等征收率发票时系统会记录纳税人未开具免税发票的原因。

举例说明:一家制造业小规模纳税人,全部销售额均为销售货物,适用3%征收率。预计2022年4月份销售额80万元,其中30万元下游企业要求开具专用发票,其他的50万元下游企业无特殊要求。该公司可以针对30万元收入放弃免税、开具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规定计算缴纳0.9万元增值税;其余的50万元销售收入,仍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开具免税普通发票。

六、关于开具发票的问题
(一)适用免税应如何开具发票

6号公告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的,应按规定开具免税普通发票。需要强调的是,小规模纳税人应开具税率栏次标注“免税”的普通发票,而不要选择3%、1%、0等征收率,请纳税人一定注意此要求

(二)放弃免税应如何开具发票
小规模纳税人取得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放弃免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开具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5号公告已经明确,小规模纳税人3%征收率减按1%征收增值税政策,截至今年3月31日到期。到期之后,纳税人开展相关业务的征收率,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规定的3%。因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4月1日之后的业务,小规模纳税人取得适用3%征收率的销售收入,选择放弃免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开具3%征收率的专用发票,不能再开具1%征收率的专用发票。

(三)开具红字发票的问题
2020年以来,小规模纳税人3%征收率减按1%征收政策执行了两年,因此今年4月1日以后,一些纳税人会出现需要补开、换开前期发票的情况。因此,6号公告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2年3月31日前,已按3%或者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按照对应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应按照对应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也就是说,今年4月1日以后,也并非完全不能开具1%征收率的发票,如果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2年3月31日前的业务,仍应按照当时规定的征收率,开具相应的发票。

举例说明:一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有一笔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1年12月1日的应税销售收入,适用3%征收率,已经依照减按1%征收政策缴纳税款并开具1%征收率发票,但由于购买方名称填写错误被购买方拒收,需要重新开具发票,4月1日之后,该公司应当按照1%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再按照1%征收率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七、关于如何填写申报表
2021年,国家出台了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政策。需要说明的是,该政策与今年新出台的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并不矛盾,政策仍然有效且按现行口径继续执行。

具体来说,如果小规模纳税人取得的所有应税销售收入均适用3%征收率的,可以全部享受免税政策;如果小规模纳税人取得的应税销售收入含有5%征收率的,若符合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免税政策口径的,那么5%征收率也可以享受免税政策,若不符合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免税政策口径,则3%征收率部分可以享受免税,5%征收率部分需要按照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具体到申报表的填写,举例说明:

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2年二季度预计销售货物收入40万元左右,没有其他免税项目,由于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适用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免税政策。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时,不用选择减免性质代码,如纳税人是企业,将40万元的免税销售额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10栏“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即可;如纳税人是个体工商户,填写在第11栏“未达起征点销售额”,无需填报《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如果上述纳税人收入不是40万元而是60万元,其他条件相同,则由于季度销售额超过了45万元,应适用新出台的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60万元销售额应全部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12栏“其他免税销售额”栏次,同时在《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选择减免项目“小规模纳税人3%征收率销售额免征增值税”对应的减免性质代码“01045308”,填写对应免税销售额60万元。

以上就是我今天需要讲解的全部内容,谢谢大家!
  
二、中小微企业购置设备器具按一定比例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解读





中小微企业是落实“六稳”“六保”的重要市场载体,对促进经济发展、稳定社会就业、稳住经济基本盘具有不可替代的积极作用。近年来,受经济下行压力加大和新冠肺炎疫情的持续影响,有些中小微企业面临一定生产经营困难。为进一步促进中小微企业技术更新和设备改造,增强“造血”功能,提高技术含量和增长后劲,同时拉动机器设备等投资,适当对冲“需求收缩、供给冲击、预期转弱”三重压力,根据国务院统一部署,财政部、税务总局制发了《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2号,以下简称12号公告),明确中小微企业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上的设备器具,可按一定比例一次性税前扣除。为便于征纳双方全面准确理解此项政策,统一政策执行口径,现就此项政策做如下讲解:

一、政策的主要内容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固定资产应按照不短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采取直线法的方式计提折旧,分年在税前扣除。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作为税法规定的一项优惠政策,是近年来国家鼓励企业技术更新和设备改造的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2014年以来,国家先后出台并逐步完善了一系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和一次性扣除政策,加大企业购置设备器具前期的税前扣除金额,减少前期应纳税额,有效缓解企业的资金压力。

2018年,财政部、税务总局出台政策,明确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下的设备器具允许一次性税前扣除,但对于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上的设备器具,仍然按照普适性规定进行正常折旧或加速折旧,尚未允许一次性扣除。此次制发的12号公告,主要对中小微企业进一步给予政策倾斜,明确其在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购置的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上的设备器具可按照一定的比例在税前一次性扣除。具体政策为:对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对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

对于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设备器具,先按照单位价值的50%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是一种新的政策形式。比如,某中小微企业在2022年2月购进了一项单位价值为900万元的机器,企业按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10年计提折旧,则该企业可就单位价值的50%,也就是450万元在2022年一次性扣除,其余450万元可在剩余9年中计算折旧进行扣除。

二、适用政策的主要条件
按照上述政策内容,企业如适用12号公告规定的设备器具按一定比例税前扣除政策,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第一个条件是企业属于中小微企业。需要注意,中小微企业不同于小型微利企业。12号公告对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以《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为基础,兼顾政策执行简便有效,对各行业的从业人数、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3个指标按照“让企业充分享受”的原则进行指标归并,按三大类行业形成了享受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政策的中小微企业的标准:第一类是建筑业、信息传输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数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2亿元以下;第二类是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亿元以下;第三类是其他行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亿元以下。

中小微企业的判断标准涉及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三个指标中的两项或三项指标,与现行小型微利企业的标准相比,既有相同之处也有不同之处。相同之处是中小微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的口径和计算方法与小型微利企业保持一致。不同之处是小型微利企业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和应纳税所得额之间是“并且”的关系,必须同时符合3个指标;而中小微企业的指标之间是“或者”的关系,企业只要符合相关指标中的一项指标即可认定其符合中小微企业的条件,进而可适用按一定比例一次性扣除政策。

第二个条件是购置时间应在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内。

第三个条件是设备器具的单位价值应在500万元以上。
现行政策已经允许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下的设备器具可一次性税前扣除,而12号公告出台的固定资产按一定比例税前扣除政策是一个“升级版”,针对的是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上的设备器具。

第四个条件是设备器具要属于规定的范围。设备器具属于规定范围有两层含义:第一层含义是能否享受。按照12号公告规定,除房屋、建筑物以外,其余的固定资产均属于设备器具范畴,均可适用此项政策,这与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下的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政策的口径是一致的。第二层含义是享受什么政策,是全额一次性扣除,还是按单位价值的50%一次性扣除政策。12号公告按照设备器具的最低折旧年限明确了不同的政策,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适用一次性扣除政策,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设备器具适用单位价值的50%一次性扣除政策。其中,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仅指电子设备,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的设备器具是指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最低折旧年限为5年的设备器具是指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最低折旧年限为10年为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

为保持税收政策口径的一致性,上面提到的购置时间、单位价值等具体口径,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46号)规定执行,在此不再赘述。

三、其他有关事项
(一)享受时点和享受方式
设备器具按一定比例一次性扣除政策由企业按照“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享受。中小微企业在办理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和年度纳税申报时,通过填报申报表相关行次即可享受优惠。其中,中小微企业通过手工申报的,填报预缴申报表时,根据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在《资产加速折旧、摊销(扣除)优惠明细表》(A201020)第2行“二、一次性扣除”下的明细行次中填写相应的优惠事项及固定资产优惠情况。如,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在“项目”列次填写“中小微企业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上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折旧年限为3年)”,并在1列至6列填写享受优惠的资产情况及优惠情况。中小微企业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的,可直接在下拉菜单中选择相应的优惠事项,无需手动填写。对年度纳税申报表,税务机关将适时进行修订,全面体现12号公告规定的政策内容,请大家予以关注。

考虑到2022年1月1日至12号公告发布之前,中小微企业已经购置了符合条件的设备器具的情况,为了让企业充分享受优惠,12号公告明确,中小微企业可在以后预缴申报、汇算清缴时一并享受。

(二)企业可自愿选择是否享受
考虑到享受税收优惠是纳税人的一项权利,纳税人可以自主选择是否享受此项优惠。12号公告明确规定,中小微企业可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核算需要自行选择享受此项政策;但为避免企业随意选择固定资产税前扣除时点,12号公告同时规定2022年度未选择享受此项优惠政策的中小微企业在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享受。如,某中小微企业2022年2月份购置一项单位价值800万元的设备器具,在第一季度预缴申报时未选择享受优惠,在第二、三、四季度预缴申报或2022年度汇算清缴时仍然可以选择享受优惠;假如该企业到2023年办理2022年度汇算清缴时仍未选择享受此项政策,该企业购置的此项资产在2023年度及以后年度,均无法再享受按一定比例一次性扣除政策。
  
三、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缓缴税费政策解读





大家好!我是国家税务总局征管科技司付扬帆,欢迎来到税务讲堂。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支持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发展,今年2月28日,税务总局、财政部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公告2022年第2号,以下简称《公告》),明确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继续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以及延缓缴纳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部分税费的有关事项。主要目的是帮助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纾困解难,缓解经营资金的压力。

为帮助大家更加全面详细地了解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缓税政策,确保大家能够及时、便利地享受政策红利,下面,我将围绕《公告》的四部分内容逐一进行讲解。

第一部分:继续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
《公告》规定,《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0号)规定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政策,缓缴期限继续延长6个月。

具体操作上,我们区分第四季度缓缴税款尚未缴纳入库和已经缴纳入库两种情形进行说明:

一是对于纳税人2021年第四季度已享受缓缴的税款在公告施行前尚未缴纳入库的,我们已通过系统升级,修改了所属期为2021年四季度相关税费的缴纳期限,将原缴纳期限在已延缓3个月基础上再延长6个月,纳税人只要在此之前缴纳税款,不会产生滞纳金,也不会形成欠税。

举例来说,按月申报的纳税人,2021年11月(所属期)已缓缴的相关税费,缴纳期限在延缓3个月基础上再延长6个月,可以在2022年9月申报期内缴纳。按季申报的纳税人,2021年第四季度(所属期)已缓缴的相关税费,缴纳期限在延缓3个月基础上再延长6个月,可以在2022年10月申报期内缴纳。按季划缴税款的个体工商户,纳税人无需操作确认缓缴相关税费,税务机关2022年4月暂不扣缴其2021年第四季度缓缴的相关税费,缴纳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相关税费将在2022年10月划扣。

二是对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2021年第四季度延缓缴纳的税费在2022年1月1日后《公告》实施前已缴纳入库的,可以自愿选择申请办理退税(费)并享受延续缓缴政策,税务机关将为纳税人提供精准的政策辅导和退税服务,引导纳税人充分享受政策红利。

第二部分:延缓缴纳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部分税费
《公告》规定,符合条件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在依法办理纳税申报后,制造业中型企业可以延缓缴纳本公告规定的各项税费金额的50%,制造业小微企业可以延缓缴纳本公告规定的全部税费,延缓的期限为6个月。延缓期限届满,纳税人应当依法缴纳相应月份或者季度的税费。具体来说,享受政策需要符合以下三项条件:

一是纳税人登记行业为制造业,即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行业门类为制造业。实践中,对于纳税人登记行业与实际经营不一致的,需要区分两种情形进行处理:对于纳税人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信息为非制造业的,可以向税务机关提供制造业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超过50%的说明,享受延缓缴纳政策,后期需向市场监管部门办理行业信息变更。对于纳税人市场监管部门登记为制造业但税务登记信息为非制造业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变更行业信息后,享受延缓缴纳政策。

二是纳税人是中小微企业。其中,中型企业是指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4亿元以下(不含4亿元)的企业。小微企业是指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下(不含2000万元)的企业。

这里的销售额是指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具体确定分三种情形:截至2021年12月31日成立满一年的企业,按照所属期为2021年1月至12月的销售额确定;截至2021年12月31日成立不满一年的企业,按照所属期截至2021年12月31日的销售额/实际经营月份×12个月的销售额确定;2022年1月1日及以后成立的企业,按照实际申报期销售额/实际经营月份×12个月的销售额来确定。
三是缓缴的主体范围和税费种范围。《公告》所称制造业中小微企业也包含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缓缴的税费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以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但是不包括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以及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缴纳的税费。税费所属期范围上,分为两种,一个是按月缴纳的纳税人,为今年1到6月份的应纳税款。按季缴纳的纳税人,为今年第一季度和第二季度应当缴纳的税款。

具体操作上,为了便利纳税人享受该政策,税务部门对电子税务局进行了优化升级,开通了缓税提示功能,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进行操作。是否符合缓税条件由纳税人根据实际经营情况进行自行判断,确认符合规定条件才能够享受,税务机关将对合规性实施事后风险核查。

举例来说,按月申报的纳税人,在2022年3月申报期登录电子税务局申报2月相关税费时,界面会自动弹出是否延缓缴纳《公告》规定部分税费的提示,纳税人需进行确认。

确认缓缴的,小微企业相关税费的缴纳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中型企业,界面自动到缴款界面,只需缴纳应缴税费金额的50%,剩余部分缴纳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缓缴税款可以在2022年9月申报期内缴纳。

确认不缓缴的,则系统提供下拉框供纳税人选择理由:①不是制造业。②不是中型企业(或小微企业)。③相关部门办理证照需要。④其他。如果选择其他的,需要填写选择不缓缴的具体理由。

对于按季申报的纳税人,在2022年4月申报期申报2022年第一季度相关税费后,确认缓缴的操作流程和按月缴纳的纳税人相同,确认缓缴的税费按规定延缓6个月,在2022年10月申报期内缴纳。

同样,对于在《公告》施行前已缴纳入库的所属期为2022年1月份的可缓缴税费,企业可自愿选择申请办理退税(费)并享受缓缴政策。

需要提示大家的是,对符合条件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在2月28日缓税公告发布前,逾期申报缴纳所属期为1月的税款并缴纳了滞纳金的,在办理退税时,多征的滞纳金应当随同税款一并退还。符合条件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所属期为2021年10月份的税款,在2022年2月28日缓税公告发布前入库并缴纳滞纳金的,也是比照上述办法执行。

第三部分:与2021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衔接
《公告》规定,享受2021年第四季度缓缴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在办理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年度申报时,产生的应补税款可与2021年第四季度已缓缴的税款一并延后缴纳入库,产生的应退税款由纳税人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需要强调的是,享受2021年第四季度缓税政策的纳税人首先应当按照现行规定,在2022年5月底前进行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其中涉及汇算清缴补税、退税业务的,视情形分别进行处理。

第一种情形是汇算清缴需要补税的纳税人,产生的应补税款可与2021年第四季度已缓缴的税款一并延后缴纳入库。纳税人无需办理延期申请,征管系统将自动延长汇算清缴应补税款的缴款期限。

其中,纳税人按季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汇缴应补税款在2022年10月缴纳入库。

举例来说,按季预缴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其2021年四季度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假如是10万元,按规定可延缓至2022年10月缴纳入库。2022年4月,该企业完成2021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结果显示汇算清缴需要补税20万元。该笔20万元的汇算清缴补税可与此前的10万元缓税一并在2022年10月缴纳入库。

纳税人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汇缴应补税款随同最后一笔缓缴税款缴纳。

举例来说,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在2021年11月(税款所属期为2021年10月)和2022年1月(税款所属期为2021年12月)享受两笔缓税,按照最新政策规定,可以再延长6个月,两笔缓税可分别延缓至2022年8月、2022年10月。假如2022年4月份,该企业完成2021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结果显示汇算清缴需要补税20万元。汇算清缴补缴的20万元可与2022年1月的缓税(最后一笔缓税)一并在2022年10月份缴纳入库。

第二种情形是汇算清缴需要退税的纳税人,可以自主选择办理退税。

也是需要区分两种情形:

第一种情形是当汇算清缴可退税款大于缓缴税款时,选择退税更有利于纳税人。

举例来说,按季预缴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其2021年四季度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是10万元,按规定可延缓至2022年10月缴纳入库。2022年4月,该企业完成2021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结果显示汇算清缴可以退税25万元。纳税人在完成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后,可以选择申请抵减缓缴的10万元预缴税款后,就剩余的15万元办理退税。如果纳税人不选择退税,则可以在后期缴纳企业所得税时进行抵减。

第二种情形是汇算清缴可退税款小于缓缴税款时,选择继续缓缴暂不办理退税更有利于纳税人。

举例来说,按季预缴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其2021年四季度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10万元,按规定可以延缓至2022年10月份缴纳。2022年4月,该企业完成2021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结果显示汇算清缴可以退税2万元。相对而言,继续延缓缴纳2021年四季度的10万元预缴税款更有利于企业,因此该企业可暂不申请办理退税,待2022年10月再去缴纳去年四季度缓缴税款时,先申请抵减2万元退税,再将剩余的8万元缴纳入库。如果纳税人汇缴后选择办理退税,则需要先结清2021年四季度已缓缴税款后再办理退税。

第四部分:与税收征管法“困难缓税”的衔接
需要强调的是,制造业中小微企业享受本《公告》规定的缓缴税费政策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可以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仍然可以依法申请办理延期缴纳税款。

以上就是本次视频讲解的主要内容,执行中还有什么不明确的问题,大家可以关注税务部门的政策解答或者进行税务咨询,我们将竭诚为您提供服务,谢谢大家!
  
四、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解读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扩大地方“六税两费”减免政策适用主体范围至全部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今年3月4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以下简称财税10号公告),税务总局同步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号,以下简称税务总局3号公告),对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主要内容及征收管理做出了具体规定。

为帮助大家更加全面详细地了解“六税两费”减免政策以及申报缴税方面的新变化,确保大家能够及时、足额、便利地享受优惠,国家税务总局财产和行为税司副司长刘宜将围绕大家关心的11个问题逐一进行讲解。





第一个问题:本次“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根据财税10号公告的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的需要,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税务总局3号公告对有关征收管理事项做出了细化规定,包括小型微利企业减免政策的适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向一般纳税人转换时减免政策的适用、优惠政策的办理以及申报表的修订等内容。

总体来讲,本次“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是对原有“六税两费”政策的扩围,体现四个特点:一是扩大适用主体范围。政策适用主体范围由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扩大至全部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二是延续减免幅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因地制宜在50%的幅度内确定减征“六税两费”。三是细化了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方法。按照企业所得税有关规定,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后才能最终确定是否属于小型微利企业。为增强政策的确定性和可操作性,将政策红利及时送达市场主体,避免因汇算清缴后的追溯调整增加纳税人办税负担,财税10号公告和税务总局3号公告对小型微利企业的具体判定方法进行了分类细化。四是持续简化办税流程。本次减免优惠继续实行自行申报享受方式,纳税人不需额外提交资料。同时,对《财产和行为税减免税明细申报附表》等4个申报表单进行了修订,增强了优惠享受的便利度。

第二个问题:哪些纳税人可以享受本次“六税两费”减免政策?
按照政策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三类主体均可以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政策。很多纳税人问,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可不可以享受这个政策,我们说,如果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是可以申报享受本次“六税两费”减免优惠的。

第三个问题:此次“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所说的“小型微利企业”指的是哪些企业?
本次“六税两费”减免政策中的“小型微利企业”基本延用了企业所得税管理中的“小型微利企业”标准,即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以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结果为准。现行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项条件的企业。

对于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企业,在办理首次汇算清缴前,无法确认是否为小型微利企业。对于这类企业能不能享受政策,本次借用了“小型微利企业”的部分判定标准,以确保政策红利及时送出。税务总局3号公告第一条第(二)项对此就有明确的规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按规定办理汇算清缴前,依据申报期上月末是否同时符合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两项条件,判断是否可以享受减免优惠;对于新设立当月即按次申报“六税两费”的,则根据设立时点是否同时符合这两项条件来判断。同时,为避免因汇算清缴后追溯调整增加办税负担,税务总局3号公告同时明确,新设立企业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申报前,已按规定申报缴纳“六税两费”的,不再根据首次汇算清缴结果进行更正。

第四个问题:小型微利企业如何申报享受“六税两费”优惠?
企业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直接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企业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按规定办理汇算清缴后确定是小型微利企业的,除税务总局3号公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可自办理汇算清缴当年的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申报享受减免优惠;2022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纳税人依据2021年办理2020年度汇算清缴的结果确定是否可以享受优惠。

第五个问题:新设立企业如何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这个问题可以分两种情况来看:

第一种情况,新设立企业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可直接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第二种情况,新设立企业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要区分办理首次汇算清缴前和办理首次汇算清缴后两个阶段来适用政策,办理首次汇算清缴前要根据刚才第三个问题中介绍到的人员和资产等标准来判断能否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举个例子来说,A公司2021年6月成立,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12月1日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2年3月31日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分别为280人和4500万元。A公司按规定于2022年4月10日申报2022年3月的资源税和2022年1-3月的房产税时,如果尚未办理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就可采用4月的上月末,即2022年3月31日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两项条件,来判断能否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本例中,因为A公司2022年3月31日的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所以可以享受优惠。


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企业,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后确定是小型微利企业的,自办理汇算清缴的次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可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的一般纳税人,自办理汇算清缴的次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不得再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按次申报的,自首次办理汇算清缴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不得再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办理首次汇算清缴后,按规定申报当月及之前的“六税两费”的,也根据汇算清缴的结果来确定是否可申报享受减免优惠。

举个例子来说,B公司2021年6月成立,2022年5月首次办理2021年度汇算清缴,结果显示为小型微利企业。按照某省房产税征期规定,B公司应当于2022年12月一次性申报2022年全年税款,B公司在2022年12月一次性申报2022年全年税款时,可申报享受减免优惠。

第六个问题:新设立企业在办理首次汇算清缴申报后,对于申报前已按规定申报缴纳的“六税两费”是否需要进行更正?
答案是不需要更正。税务总局3号公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企业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申报前,已按规定申报缴纳“六税两费”的,不再根据首次汇算清缴结果进行更正。

举个例子来说,C公司于2022年4月10日申报3月的资源税和2022年1-6月的房产税时,按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了减免优惠,4月20日首次按规定办理汇算清缴,结果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汇算清缴后,C公司不需要对2022年4月10日申报缴纳的3月资源税和2022年1-6月房产税进行更正。

第七个问题:小型微利企业逾期办理或更正汇算清缴申报,是否需要相应对“六税两费”申报进行更正
税务总局3号公告第一条第(一)项、第(二)项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新设立企业如何根据汇算清缴结果确定享受减免优惠的时点的规定,都是针对按规定进行正常申报的情形来说的。如果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存在逾期申报或更正申报的情况,逾期申报或更正申报的结果不应当改变其对应的“六税两费”的减免期间。因此,根据税务总局3号公告第一条第(三)项规定,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微利企业、新设立企业,逾期办理或更正汇算清缴申报的,应当依据逾期办理或更正申报的结果,按照税务总局3号公告第一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六税两费”减免税期间申报享受减免优惠,并应当对“六税两费”申报进行相应更正。

举个例子来说,D公司于2021年6月成立,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10月1日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2年5月底前,D公司未按期办理首次汇算清缴申报,D公司于2022年4月和7月征期分别申报了当年1-3月和4-6月的“六税两费”,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了减免优惠。8月,D公司办理汇算清缴申报,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

根据税务总局3号公告第一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六税两费”的减免税期间应当根据正常办理首次汇算清缴的时间确定。按照企业所得税有关规定,D公司应当于2022年5月底前办理首次汇算清缴,所以其申报2022年6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的“六税两费”时是否可以享受减免优惠,应当根据5月首次汇算清缴结果来确定。同时,办理首次汇算清缴后,按规定申报当月及之前“六税两费”的,也应根据首次汇算清缴结果确定是否能够享受减免优惠。

本案例中,虽然D公司办理首次汇算清缴的时间逾期至8月份,但是并不改变首次汇算清缴结果对应的减免税期间。由于D公司的首次汇算清缴结果确认其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因此,2022年6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不能申报享受减免优惠。首次汇算清缴后,申报当月(5月)及之前(4月)的“六税两费”时也不能享受减免优惠。因此,D公司7月征期申报的4-6月的“六税两费”不能享受减免优惠,应当进行更正申报,补缴减免的税款。

另一方面,根据税务总局3号公告第一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新设立企业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申报前,已按规定申报缴纳“六税两费”的,不再根据首次汇算清缴结果进行更正。因此,D公司按规定在4月征期申报2022年1-3月的“六税两费”就不必进行更正。

第八个问题: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规定转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或应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而逾期未登记的,能否适用“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为进一步明确纳税人类型发生变化时享受减免优惠的具体时间,按照有利于纳税人和简化申报的原则,税务总局3号公告第二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规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自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不得再按照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六税两费”减免政策。增值税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应当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而未登记,经税务机关通知,逾期仍不办理登记的,自逾期次月起不得再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这里需要强调的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转为一般纳税人后,如果属于税务总局3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或新设立企业,或者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仍然可以按照“小型微利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申报享受减免优惠。

第九个问题:纳税人已经享受了“六税两费”其他优惠政策,还可以叠加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吗?
这个问题也是大家十分关心的问题,答案是肯定的。根据财税10号公告和税务总局3号公告的有关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次减免优惠。在享受优惠的顺序上,是先享受其他优惠,再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原来适用比例减免或定额减免的,本次减免额计算的基数是应纳税额减除原有减免税额后的数额。

举个例子来说,个人和企事业单位出租住房的房产税原优惠政策是减按4%税率征收,如果某省确定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房产税减征比例为50%,政策叠加享受后,可在减按4%税率征收的基础上再减征一半,即实际按2%的税率征收。

第十个问题:税务总局3号公告修订了哪些申报表单?
鉴于此次“六税两费”减免政策适用主体增加了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税务总局3号公告修改了4个表单,分别是:《财产和行为税减免税明细申报附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五)》《〈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附列资料》《〈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表6(消费税附加税费计算表)》。在上述表单中增加了小型微利企业、个体工商户减免优惠申报有关数据项目,并相应修改了填表说明。

第十一个问题:纳税人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时怎么操作?
本次减免优惠实行自行申报享受方式,纳税人不需额外提交资料。纳税人申报时,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在有关申报表单中勾选相应的减免政策适用主体选项并确认适用减免政策起止时间后,系统将自动填列相应的减免性质代码、自动计算减免税款。

最后,需要提醒大家注意,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执行期限是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纳税人符合条件但未及时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的,可依法申请抵减以后纳税期的应纳税费款或者申请退还。对申请抵减的,系统将在纳税人下次申报时,自动抵减同税费种的应纳税费款,对申请退还的,减征税款将按程序予以退还。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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