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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叶税舟] 增值税存量留抵退税极简判断方法

匿名  发表于 2022-4-4 00:10:27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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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号名称: 一叶税舟
标题: 增值税存量留抵退税极简判断方法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04-03 17:32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xODEzMDYwMQ==&mid=2651946583&idx=1&sn=16ece72bc6f3dff38c84cc276bde3b38&chksm=8c0aef91bb7d6687a098a0a49cc823c8cd1f088b8c26ce347c0f2d032cef379c9ef0c2bd5b42#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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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存量留抵退税极简判断方法
文/叶全华
增值税留抵退税虽然不属于真正意义上的减轻税收负担的政策,但因其带来真实的资金流而备受企业重视。
有人为尽快获得资金流,就想赶快申请退还存量留抵退税,但发现只能申请增量留抵退税,不能申请存量留抵退税。结果一问,他们不是小微企业。
存量留抵退税是按照不同的企业类型对其申请作出了不同的时间安排,基本程序是先退小的,再退中的,最后退大的。所以,还没有到可以申请的时间就不要着急,急了也没有用。具体看看下面的表吧。
那么,存量留抵税额究竟是什么东西?
其实非常简单,存量留抵税额的基数是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后期经过滚动使用,剩下的余额部分就是存量留抵税额。
直观地说:
至申请存量留抵退税时为止,将2019年4月1日至申请时的期间,所有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视同合并成一个周期的增值税申报,即看成一次增值税申报,那么这一增值税周期的期初留抵税额就是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期末留抵税额就是申请时的留抵税额。
如此一来是不是非常清楚了:经过增值税滚动申报计算之后,最终还没有实质性用于抵扣、退税等的期初留底税额部分就是现在计算时的存量留抵税额。
简单的判断:
税额计算数值=申请时的期末留抵税额-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
税额计算数值≥,则存量留抵税额=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
税额计算数值<,则存量留抵税额=申请时的期末留抵税额
申请时的期末留抵税额=0,则存量留抵税额=0
当然,2019年4月1日之后设立的,自然就是没有存量留抵税额可言了。
存量留抵税额一次性退还之后,企业以后不再存在存量留抵税额。
企业类型
类型判定标准
申请时间
小微企业
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银发〔2015〕309号)中的营业收入指标、资产总额指标确定。
上述规定所列行业企业中未采用营业收入指标或资产总额指标的以及未列明的行业企业,微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小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2000万元以下(不含2000万元)。
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符合条件的小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中型企业
“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统称制造业等行业。
中型企业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银发〔2015〕309号)中的营业收入指标、资产总额指标确定。
对于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银发〔2015〕309号文件所列行业以外的纳税人,以及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所列行业但未采用营业收入指标或资产总额指标划型确定的纳税人,中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1亿元以下(不含1亿元)。
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中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7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大型企业
是指除上述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外的其他企业。
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大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10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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