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464
  • Tax100会员 33406
查看: 1069|回复: 2

关于就《关于加强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相关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的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1042

主题

2196

帖子

5261

积分

专家团队

Rank: 10Rank: 10Rank: 10

积分
5261

Tax100人物

2022-4-2 16:26: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csrc.gov.cn/csrc/c101981/c2274589/content.shtml
发文单位: 中国证监会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关于就《关于加强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相关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的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22-04-0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关于就《关于加强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相关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的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证监会会同财政部、国家保密局、国家档案局对《关于加强在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相关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09〕29号)进行修订,修订后名称暂定为《关于加强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相关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的规定》。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录中国证监会网站(网址:http://www.csrc.gov.cn),进入首页右侧点击“公开征求意见”栏目提出意见。

2.传真:010-66210206。

3.电子邮箱:guojibu@csrc.gov.cn。

4.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中国证监会国际部,邮政编码:100033。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4月17日。

中国证监会

2022年4月2日


附件1:关于加强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相关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的规定(征求意见稿).pdf
附件2:《关于加强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相关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的规定(征求意见稿)》修订说明.pdf


【拓展阅读】
【持续更新】时间线全梳理!上市仅156天,2021年12月3日滴滴宣布:启动从美股退市工作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1042

主题

2196

帖子

5261

积分

专家团队

Rank: 10Rank: 10Rank: 10

积分
5261

Tax100人物

 楼主| 2022-4-2 16:32:54 | 显示全部楼层
附件1:

关于加强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相关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的规定(征求意见稿)

一、为保障国家经济安全,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规范境 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相关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支持 企业依法合规开展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活动,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中 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中华人 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和 《国务院关于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的管理规定》等 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二、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活动中,境内企业以 及提供相关证券服务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应当严格遵 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规定的要求,增强保 守国家秘密和加强档案管理的法律意识,建立健全保密和档 案工作制度,采取必要措施落实保密和档案管理责任,不得 泄露国家秘密,不得损害国家和公共利益。
前款所称境内企业包括境外直接发行上市的境内股份 有限公司和境外间接发行上市主体的境内运营实体;所称证 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包括境内外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 以及其在境内的成员机构、代表机构、联营机构、合作机构 等关联机构。

三、境内企业向有关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境外监 管机构等单位和个人提供、公开披露,或者通过其境外上市 主体等提供、公开披露涉及国家秘密、机关单位工作秘密的文件、资料的,应当依法报有审批权限的主管部门批准,并 报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是否属于国家秘密不明确或 者有争议的,应当报有关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是否属于 机关单位工作秘密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应当报有关业务主 管部门确定。

四、境内企业向有关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境外监 管机构等单位和个人提供、公开披露,或者通过其境外上市 主体等提供、公开披露其他泄露后会对国家安全或者公共利 益造成不利影响的文件、资料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严格履行相应程序。

五、境内企业向有关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提供文件、 资料时,应按照国家相关保密规定处理相关文件、资料,并 就执行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的情况提供书面说明。证券公 司、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妥善保存上述书面说明以备查。
境外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 相关审计业务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程序。境 内企业不得向未履行相应程序的境外会计师事务所提供会 计档案。

六、境内企业经履行相应程序后, 向有关证券公司、证 券服务机构等提供涉及国家秘密、机关单位工作秘密或者其 他泄露后会对国家安全或者公共利益造成不利影响的文件、 资料的,双方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等法律法规及本规定,签订保密协议,明确有关证券公司、 证券服务机构等承担的保密义务和责任。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应当遵守我国保密及档案管理 的要求,妥善保管获取的上述文件、资料。

七、境内企业、有关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发现国家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的,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 时向有关机关、单位报告。机关、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当立 即作出处理,并及时向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八、境内企业向有关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境外监 管机构等单位和个人提供对国家和社会具有重要保存价值 的会计档案或会计档案复制件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 行相应程序。

九、为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提供相关证券服务 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在境内形成的工作底稿等档案应 当存放在境内。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不得通过携带、寄 运等任何方式将其转移至境外或者通过信息技术等任何手 段传递给境外机构或者个人。涉及对国家和社会具有重要保 存价值的档案或档案复制件需要出境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办理审批手续。

十、证监会、财政部、国家保密局和国家档案局等有关 主管部门建立协作机制,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依法对境内企 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活动中涉及保密和档案管理的有关 事项进行规范和监督检查。

十一、境外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就境 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相关活动对境内企业以及为该 等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提供证券服务的证券公司、证券 服务机构进行调查取证或开展检查的,应当通过跨境监管合 作机制进行,证监会或有关主管部门依据双多边合作机制提 供必要的协助。境内有关企业、证券公司和证券服务机构, 在配合境外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境外有关主管部门调查、检 查或提供文件资料前,应当事先向证监会或有关主管部门报 告。

十二、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活动中,任何单位 和个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 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法律法规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 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加强在境外发 行证券与上市相关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的规定》  (证监会公告〔2009〕29号) 同时废止。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1042

主题

2196

帖子

5261

积分

专家团队

Rank: 10Rank: 10Rank: 10

积分
5261

Tax100人物

 楼主| 2022-4-2 16:35:33 | 显示全部楼层
附件2:

《关于加强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相关保密和 档案管理工作的规定  (征求意见稿)》 修订说明

为进一步加强境内企业境外发行上市相关的保密和档 案管理工作,明确上市公司信息安全责任,维护国家信息安 全,深化跨境监管合作,证监会会同财政部、 国家保密局、 国家档案局对《关于加强在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相关保密和 档案管理工作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09〕29 号, 以下简 称《规定》)进行了修订。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  修订背景
《规定》发布于 2009 年,是一部规范境内企业境外发 行上市有关保密和档案管理事宜的规范性文件,对境内企业 向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以及境外监管机 构提供涉密或敏感信息应当履行的程序作出了规定。《规定》 的适用范围为“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境内公司”,并规定 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的境内股权持有单位参照执行。十多 年来,《规定》在规范境内企业境外发行上市过程中的信息 安全管理、特别是对外提供审计工作底稿的程序管理方面发 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随着形势变化,《规定》 日益面临一些不适应的情况: 一是覆盖面不全。近年来不少境内企业以间接方式赴香港、 美国等境外市场上市,而《规定》并不适用于此类公司,存 在一定的规范盲区。二是不适应上位法的变化。《国务院关于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的管理规定(草案征求意见 稿)》(以下简称《国务院管理规定》)拟对境内企业直接和 间接境外上市活动统一实施备案管理。《规定》须相应作出 调整。三是不适应跨境监管合作的要求。近年来国际资本市 场跨境监管合作的实践不断深化,有必要对相关制度安排予 以完善,为下一步安全高效开展合作提供制度保障。

二、  修订主要内容
原《规定》共十二条,修订后共十三条,删减两条,新 增三条,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保持与上位法的衔接。将《国务院管理规定》加 入《规定》第一条,作为其上位法规之一,并将原《规定》 标题和正文中出现的“在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的表述,参 考《国务院管理规定》的表述,统一修改为“境内企业境外 发行证券和上市”。增加《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等法律 以及《国务院管理规定》为上位依据(第一条)。
(二)将适用范围扩大至境外间接上市企业。删除此前 《规定》中关于境外上市公司的定义和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 司的境内股权持有单位参照执行的规定,与《国务院管理规 定》保持一致,将“境内企业”定义为包括在境外直接发行 上市的境内股份有限公司和境外间接发行上市主体的境内 运营实体(第二条)。
(三)增加程序性要求,明确企业保密责任。为使企业 切实担负信息安全的主体责任,修订后的《规定》将要求境 内企业境外发行上市过程中向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以及境外监管机构提供、披露,或者通过其境外 上市主体等提供、披露文件资料时,遵守保密相关法律法规。 要求境内企业向有关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提供文件、资 料时,就提供的涉密敏感信息具体情况提供书面说明。证券 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妥善保存上述书面说明以备查(第 三、 四、五条)。
(四)明确会计档案管理要求。明确境内企业向有关证 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境外监管机构等单位和个人提供对 国家和社会具有重要保存价值的会计档案或会计档案复制
件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程序(第八条)。
(五)修改有关境外检查的规定。结合跨境审计监管合 作的国际惯例,删除《规定》 中关于“现场检查应以我国监 管机构为主进行,或者依赖我国监管机构的检查结果”的表 述。结合《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明确境外证券 监督管理机构及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就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 券和上市相关活动对境内企业以及为该等企业提供相关证 券服务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进行调查取证或开展检查 的,应当通过跨境监管合作机制进行,证监会或有关主管部 门依据双多边合作机制提供必要的协助,为安全高效开展包 括联合检查在内的跨境监管合作提供制度保障(第十一条)。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