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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达峰、碳中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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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3-29 17:21: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全球工业化尤其是二战以来,大量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过度排放引发的气候问题,已是人类面临的最严峻的挑战之一。为了应对气候变化,促进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必须努力减少温室气体排放。

在这一背景下,世界各国以全球协约的方式减排温室气体。

2020年9月,习近平主席在第75届联合国大会一般性辩论上宣布:“中国将提高国家自主贡献力度,采取更加有力的政策和措施,二氧化碳排放力争于2030年前达到峰值,努力争取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


什么是碳达峰?

碳达峰是指二氧化碳的排放达到一个峰值后不再增长,之后逐步回落。达峰目标包括达峰年份和峰值。我国承诺在2030年前,二氧化碳的排放不再增长,达到峰值后慢慢减下来,实现碳达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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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碳中和?

碳中和是指在一定时间内,通过技术创新、节能减排、植树造林、碳捕集与封存技术等途径,抵消自身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量达到平衡,实现二氧化碳“零排放”。我国承诺到2060年实现碳中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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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里需要强调的是碳达峰、碳中和概念中的"碳",并不是指实物的碳,也不是单指CO2,而是CO2当量(CO2e),什么意思呢?是指多种温室气体的排放。CO2当量是联合国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的评估报告,为统一度量整体温室效应的结果,规定CO2当量作为度量温室效应的基本单位,为了方便沟通,所以就都简称为“碳”。

碳达峰与碳中和一起,简称“双碳”。双碳战略倡导绿色、环保、低碳的生活方式。加快降低碳排放步伐,有利于引导绿色技术创新,提高产业和经济的全球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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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2022-3-29 17:28:38 | 显示全部楼层

相关政策/文件

一、国家层面



二、部委层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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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2022-4-1 17:21:20 | 显示全部楼层
碳中和各地区补贴政策汇总

以下政策按时间顺序排列

一、安徽芜湖繁昌区出台节能降碳若干支持措施:主动关闭高耗能企业最高可获800万元补助
【依据】繁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繁昌区节能降碳若干支持措施的通知(繁政办〔2022〕3号

文件提出:对主动进行关闭的高耗能高排放企业,按照2022年每吨标准煤900元标准给予补助,2023、2024年补助标准根据政策实施情况予以调整(不超过900元),补助总额不超过800万元。对企业利用自有厂房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500千瓦或8000平米以上)且自发自用的,按照自发自用电量给予0.05元/度的补贴,连续补贴2年。辖区内企业使用区内绿电的,按照使用量给予0.04元/度的补贴,连续补贴2年;辖区内企业使用区外绿电的,按照使用量给予0.03元/度的补贴,连续补贴2年。单个项目补贴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二、上海徐汇区印发节能减排降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300万奖励
【依据】关于印发《徐汇区节能减排降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徐发改发〔2022〕12号

2022年3月2日,《徐汇区节能减排降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
(一)鼓励产业节能减排降碳
1.企业实施节能技改及产品应用项目,并实现明显的节能减排降碳效果的,按项目实现的年节能量给予每吨标准煤1200元的扶持,或按项目投资额中用于实现节能减排降碳功能部分给予20%的扶持。以上扶持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2.企业获市级节能技改、清洁生产、循环经济项目扶持的,根据企业对本区节能减排降碳的贡献,最高按1:1比例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区级资金匹配。
(二)鼓励建筑节能减排降碳
1.企业在本区范围内实施建筑节能项目,且被列入上海市绿色建筑、整体装配式住宅建筑、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超低能耗建筑、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示范项目等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示范项目的,根据项目对本区节能减排降碳的贡献,最高按1:0.5比例给予区级资金匹配。单个示范项目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2.企业在本区范围内实施既有大型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单位建筑面积能耗下降不低于10%(按标准煤折算),经认定的,按受益面积每平方米不超过1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或实现年节能量30吨标准煤以上,经认定的,按实现的年节能量给予最高每吨标准煤1200元的补贴。单个项目最高按项目投资总额的30%,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扶持。
3.采用调适、用能托管等建筑节能创新模式的楼宇节能低碳项目,单位建筑面积能耗下降不低于10%(按标准煤折算),经认定的,按受益面积每平方米不超过7.5元的标准给予补贴,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江苏省实施与减污降碳成效挂钩财政政策
【依据】省政府关于实施与减污降碳成效挂钩财政政策的通知(苏政发〔2022〕31号

2月25日,江苏省发布《关于实施与减污降碳成效挂钩财政政策的通知》。2021年度起,将各市、县(市)排放的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等7项污染物总量作为考核挂钩标的。将碳排放强度作为调节因子。省财政将依据挂钩标的和调节因子收取污染物排放统筹资金。纳入标的的污染物种类可结合环境变化和政策执行情况作适当调整。
返还、奖励
对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PM2.5年均浓度、地表水省考以上断面优良比例(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单位地区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下降率五项指标达到目标任务的市、县(市),各按收取该市、县(市)统筹资金总额的10%进行返还。
碳减排指标。对单位地区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下降率达到年度目标任务且有进一步改善的市、县(市)进行奖励。下降率每比目标任务改善0.1个百分点的按收取该市、县(市)统筹资金总额的1%进行奖励,奖励上限为10%。

四、北京市发布《2022年北京市高精尖产业发展资金实施指南》,最高奖励3000万元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发布《2022年北京市高精尖产业发展资金实施指南》的通知。对2021年1月1日至申报截止日期间竣工的,建设期不超过3年,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200万元的,在污染治理、污水资源化利用、高效节能设备利用、低碳发展、工业互联网+绿色制造等领域开展专项提升,或在清洁生产、节能节水、碳减排等方向实现绩效提升的项目,按不超过纳入奖励范围总投资的25%给予奖励;实施主体达到国家级绿色工厂、国家级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含下属企业)标准、空气重污染应急减排绩效评价B级以上(含绩效引领),或项目实施后单位产品能耗或水耗达到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先进值的,按不超过纳入奖励范围总投资的30%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年度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

五、云南省对成功创建为国家绿色低碳示范园区、绿色低碳工业园区,给予一次性500万元奖励

1月30日,云南发布《关于印发2022年稳增长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支持重点园区优化提升。力争发行不低于200亿元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用于标准化现代产业园区建设。对列入园区循环化改造清单的项目,优先争取中央预算内资金支持。选取5个园区开展清洁生产改造先进技术应用示范,每个示范点给予200万元奖励。对成功创建为国家绿色低碳示范园区、循环化改造示范园区、绿色低碳工业园区、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的,给予一次性500万元奖励。

六、北京通州区对获得“碳中和企业”认证的企业,最高一次性补助50万元

2021年11月10日,北京市通州区发布《通州区绿色化改造提升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绿色化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对企业参与绿色制造体系建设、绿色化改造项目、开展可再生能源替代项目、减碳发展等方面给予一定的补助支持。
鼓励企业实施减碳发展。鼓励企业开展“碳核查”。鼓励企业试点通过权威机构开展“碳中和企业”认证。对获得“碳中和企业”认证的企业,最高一次性补助50万元。
对上年度全年碳排放强度(年度企业碳排放值/当年企业产值)比之前一年度下降5%及以上,企业通过非交易行为实现减少二氧化碳排放总量上年度比之前一年度的减少量为500吨及以上的,经核定后按照不超过200元/tCO₂e(每吨二氧化碳)的标准,最高补助50万元。

七、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对2021年获得碳中和认证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或获得碳中和认证的已纳入城市更新的园区一次性50万元奖励

2021年9月30日,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下发文件《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2021年度绿色发展资金支持政策(征求意见稿)》文件指出:对2021年获得碳中和认证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或获得碳中和认证的已纳入城市更新的园区一次性50万元奖励。(重点排放部分可部分厂房园区碳中和认证,其他单位需全部)。
文件中明确指出,鼓励企业、园区实施碳达峰和碳中和行动,坚持集约高效、绿色低碳发展模式,优化产业结构和能源结构,对2021年实现零碳排放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或园区给予50万元奖励。鼓励协会、联盟、咨询机构等开展减碳节能、清洁生产等技术咨询策划业务,对2021年服务区内(市级)重点用能及碳排放单位5家以上的,给予10万元资金奖励。鼓励企业开展节能技术改造和分布式光伏发电等新能源应用,给予实施企业市级补贴1:1配套的资金奖励。

八、杭州市碳达峰科创领域最高奖励500万
【依据】杭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杭州市科创领域碳达峰行动方案》的通知(杭科农〔2021〕85号

2021年9月28日,杭州市印发《杭州市科创领域碳达峰行动方案 》,行动方案围绕“四个创新”,面向能源、工业、建筑、交通、农业、居民生活等六大领域,构建杭州市绿色低碳技术创新体系。
围绕六大领域,聚焦绿色低碳、减污降碳和碳负排放技术研究方向,支持西湖大学牵头建设能源与碳中和省实验室,鼓励企事业单位建设科技创新服务平台,符合条件的,按《杭州市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杭科合〔2018〕8号)给予支持,对平台建设期内的设备投入,给予3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九、深圳出台工业碳中和补贴政策 ,单个项目资助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依据】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支持绿色发展促进工业“碳达峰”扶持计划操作规程》的通知(深工信规〔2021〕4号

2021年7月23日,深圳市工信局发布《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支持绿色发展促进工业“碳达峰”扶持计划操作规程》(下文简称“规程”),明确以直接资助、奖励两种事后资助形式,对符合条件的绿色、节能项目给予资助和奖励。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的支持绿色发展促进工业“碳达峰”扶持计划。
第三条 本规程扶持方式均为事后资助,包括直接资助、奖励两种形式:
(一)直接资助是指对项目申报单位自主实施的工业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相关项目给予无偿资助;
(二)奖励是指对项目申报单位获得国家、省、市各项落实绿色发展促进工业“碳达峰”目标工作有关示范项目和荣誉称号的,给予奖励。
(三)扶持标准:事后直接资助,资助金额不超过审计核定的项目总投资的30%,单个项目资助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十、广州市发布碳达峰、碳中和奖励办法 最高补贴达1000万元
【依据】关于印发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 广州高新区促进绿色低碳发展办法的通知(穗埔发改规字〔2021〕1号

2021年5月20日《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 广州高新区促进绿色低碳发展办法》印发,进一步放大财政资金的带动作用,文件指出,对纳入监管的重点用能单位实施节能降耗,最高补贴1000万元;对企业实施循环经济和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的按实际投资总额给予最高200万元补助;对建设充电基础设施项目的给予最高100万元补贴。对在我区举办国际级或国家级新能源绿色产业峰会、重大论坛、创新大赛等活动的给予最高100万元补贴。
(二)支持节能降碳。列入国家、省、市、区监管的重点用能单位,在完成节能主管部门下达的能源“双控”目标的前提下,对2025年度较2020年度产值未下降而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下降200吨标准煤以上,或2025年度较2020年度产值增长25%以上、万元产值能耗下降10%以上的,按节能量给予500元/吨标准煤补贴,补贴最高1000万元。申请时间为完成节能主管部门下达的能源“双控”目标后。(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局)
(四)企业自行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开展碳排放状况核查或温室气体核查并获得《碳排放核查报告》或《温室气体核查声明/证书》的,按实际委托费用的50%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5万元。(责任单位:区生态环境局)
(五)企业自行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开展碳减排评估及达峰评估并获得评估报告的,给予一次性补贴5万元。(责任单位:区生态环境局)
(六)对在碳普惠平台签发的项目予以补贴。依据签发的减碳量按10元/吨二氧化碳予以项目单位补贴,单个项目补贴最高10万元。(责任单位:区生态环境局)
(七)获评为省节水型企业、节水型单位(公共机构除外)、节水型居民小区,上年度年用水量在一万立方米以下的,给予创建单位1万元补贴;上年度年用水量在一万立方米以上的,给予创建单位2万元补贴,其中节水型居民小区创建单位为相应物业管理公司。(责任单位:区水务局)

十一、浙江出台金融支持碳达峰碳中和指导意见

2021年5月,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联合浙江银保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财政厅发布《关于金融支持碳达峰碳中和的指导意见》,在全国率先出台金融支持碳达峰碳中和十个方面25项举措。《指导意见》明确,建立信贷支持绿色低碳发展的正面清单,支持省级“零碳”试点单位和低碳工业园区的低碳项目,支持高碳企业低碳化转型;拓宽绿色低碳企业直接融资渠道,支持符合条件企业发行碳中和债等绿色债务融资工具。

十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对2021年实现零碳排放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或园区给予50万元奖励
【依据】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亦庄新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3.0版)》的通知(京技管〔2021〕42号

2021年4月28日,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印发《关于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亦庄新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3.0版)》。文件中明确指出,鼓励企业、园区实施碳达峰和碳中和行动,坚持集约高效、绿色低碳发展模式,优化产业结构和能源结构,对2021年实现零碳排放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或园区给予50万元奖励。鼓励协会、联盟、咨询机构等开展减碳节能、清洁生产等技术咨询策划业务,对2021年服务区内(市级)重点用能及碳排放单位5家以上的,给予10万元资金奖励。鼓励企业开展节能技术改造和分布式光伏发电等新能源应用,给予实施企业市级补贴1:1配套的资金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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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2022-4-6 17:21:56 | 显示全部楼层
习近平:推动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 把碳达峰碳中和纳入生态文明建设整体布局

来源:新华网
发布时间:2021年03月15日
原文链接:http://www.ctaxnews.com.cn/news/2021-03/15/content_978489.html

新华社北京3月15日电 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中央财经委员会主任习近平3月15日下午主持召开中央财经委员会第九次会议,研究促进平台经济健康发展问题和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的基本思路和主要举措。习近平在会上发表重要讲话强调,我国平台经济发展正处在关键时期,要着眼长远、兼顾当前,补齐短板、强化弱项,营造创新环境,解决突出矛盾和问题,推动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实现碳达峰、碳中和是一场广泛而深刻的经济社会系统性变革,要把碳达峰、碳中和纳入生态文明建设整体布局,拿出抓铁有痕的劲头,如期实现2030年前碳达峰、2060年前碳中和的目标。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中央财经委员会副主任李克强,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央财经委员会委员王沪宁,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中央财经委员会委员韩正出席会议。

会议听取了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促进平台经济健康发展的汇报,听取了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自然资源部关于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的总体思路和主要举措的汇报。

会议指出,近年来我国平台经济快速发展,在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突显。平台经济有利于提高全社会资源配置效率,推动技术和产业变革朝着信息化、数字化、智能化方向加速演进,有助于贯通国民经济循环各环节,也有利于提高国家治理的智能化、全域化、个性化、精细化水平。我国平台经济发展的总体态势是好的、作用是积极的,同时也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一些平台企业发展不规范、存在风险,平台经济发展不充分、存在短板,监管体制不适应的问题也较为突出。

会议强调,要坚持正确政治方向,从构筑国家竞争新优势的战略高度出发,坚持发展和规范并重,把握平台经济发展规律,建立健全平台经济治理体系,明确规则,划清底线,加强监管,规范秩序,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国内和国际,促进公平竞争,反对垄断,防止资本无序扩张。要加强规范和监管,维护公众利益和社会稳定,形成治理合力。要加强开放合作,构建有活力、有创新力的制度环境,强化国际技术交流和研发合作。要坚持“两个毫不动摇”,促进平台经济领域民营企业健康发展。

会议指出,要健全完善规则制度,加快健全平台经济法律法规,及时弥补规则空白和漏洞,加强数据产权制度建设,强化平台企业数据安全责任。要提升监管能力和水平,优化监管框架,实现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监管,充实反垄断监管力量,增强监管权威性,金融活动要全部纳入金融监管。要推动平台经济为高质量发展和高品质生活服务,加速用工业互联网平台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发展先进制造业,支持消费领域平台企业挖掘市场潜力,增加优质产品和服务供给。要加强平台各市场主体权益保护,督促平台企业承担商品质量、食品安全保障等责任,维护好用户数据权益及隐私权,明确平台企业劳动保护责任。要加强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支持和引导平台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加强基础研究,夯实底层技术根基,扶持中小科技企业创新。要加强网络基础设施建设。

会议强调,我国力争2030年前实现碳达峰,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是党中央经过深思熟虑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事关中华民族永续发展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要坚定不移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系统观念,处理好发展和减排、整体和局部、短期和中长期的关系,以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为引领,以能源绿色低碳发展为关键,加快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产业结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空间格局,坚定不移走生态优先、绿色低碳的高质量发展道路。要坚持全国统筹,强化顶层设计,发挥制度优势,压实各方责任,根据各地实际分类施策。要把节约能源资源放在首位,实行全面节约战略,倡导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生活方式。要坚持政府和市场两手发力,强化科技和制度创新,深化能源和相关领域改革,形成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要加强国际交流合作,有效统筹国内国际能源资源。要加强风险识别和管控,处理好减污降碳和能源安全、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粮食安全、群众正常生活的关系。

会议指出,“十四五”是碳达峰的关键期、窗口期,要重点做好以下几项工作。要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控制化石能源总量,着力提高利用效能,实施可再生能源替代行动,深化电力体制改革,构建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要实施重点行业领域减污降碳行动,工业领域要推进绿色制造,建筑领域要提升节能标准,交通领域要加快形成绿色低碳运输方式。要推动绿色低碳技术实现重大突破,抓紧部署低碳前沿技术研究,加快推广应用减污降碳技术,建立完善绿色低碳技术评估、交易体系和科技创新服务平台。要完善绿色低碳政策和市场体系,完善能源“双控”制度,完善有利于绿色低碳发展的财税、价格、金融、土地、政府采购等政策,加快推进碳排放权交易,积极发展绿色金融。要倡导绿色低碳生活,反对奢侈浪费,鼓励绿色出行,营造绿色低碳生活新时尚。要提升生态碳汇能力,强化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控,有效发挥森林、草原、湿地、海洋、土壤、冻土的固碳作用,提升生态系统碳汇增量。要加强应对气候变化国际合作,推进国际规则标准制定,建设绿色丝绸之路。

会议强调,实现碳达峰、碳中和是一场硬仗,也是对我们党治国理政能力的一场大考。要加强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完善监督考核机制。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扛起责任,做到有目标、有措施、有检查。领导干部要加强碳排放相关知识的学习,增强抓好绿色低碳发展的本领。

中央财经委员会委员出席会议,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列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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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如何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

作者:许文
作者系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公共收入研究中心研究员
来源:中国税务报 2021年04月28日 版次:05

我国提出将力争于2030年前实现二氧化碳排放达到峰值、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将完成全球最高碳排放强度降幅,用全球历史上最短的时间实现从碳达峰到碳中和”。这无疑将是一场硬仗,需要在碳减排途径、技术、机制和政策上开拓思路、积极创新,开展一场广泛而深刻的经济社会系统性变革。税收作为促进节能减排、低碳绿色发展的重要政策工具,应深入思考其在实现 “30·60”目标中的作用。

税收在应对气候变化和促进低碳发展上发挥重要作用
我国政府一直十分重视气候变化问题,积极实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战略。从税收看,在促进化石燃料的减量化、替代化、清洁化等方面实施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在降碳减排和促进低碳发展上发挥了重要作用。

对化石燃料征收的资源税和消费税。原油、天然气和煤炭等化石能源属于资源税的征收范围,也是资源税最早实施从价计征改革的对象。在对成品油征收消费税的基础上,我国在2009年实施了成品油税费改革,其后还多次提高了成品油单位税额,目前汽油等油品的税额为1.52元/升,柴油等油品的税额为1.2元/升。对化石燃料的征税,通过提高化石燃料的使用成本,实际上能够起到发挥调控二氧化碳排放的作用。如果根据成品油的二氧化碳排放进行换算,现行汽油和柴油的消费税税额分别相当于100美元/吨二氧化碳和70美元/吨二氧化碳左右的碳价。

对机动车的征税。现行对小汽车和摩托车征收消费税,对机动车征收车辆购置税,对机动车船征收车船税,以及根据乘用车的排气量设置差别税率,对新能源汽车、公共交通车辆和节能车船给予优惠政策的做法,有利于促进新能源汽车的替代和低碳交通发展,减少来自流动源的碳排放。

征收环境保护税。我国2018年开征环境保护税,对大气污染物等进行征收。考虑到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重点大气污染物的产生与煤炭等化石燃料的消耗密切相关,环保税实际上也能约束煤炭等化石燃料的使用,发挥在碳减排上的协同作用。

促进清洁能源发展、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的优惠政策。现行对风电、光伏发电等清洁能源,对燃料乙醇、生物柴油等替代燃料,对节能设备和节能项目,以及对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实施的增值税、消费税和企业所得税等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有助于调整能源结构、引导化石燃料替代,通过资源综合循环利用整体减少资源消耗,发挥促进碳减排的作用。

税收将在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上发挥更大作用
在实现“30·60”目标的过程中,我国还将继续发挥以及需要进一步发挥上述已实施税收政策的作用。考虑实现“30·60”目标的艰巨性和复杂性,应采取更加有力的政策和措施。笔者认为,我国有必要将碳税纳入政策范围。

我国过去也曾经提出过征收碳税,在2013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送审稿)》中就设计了碳税税目。但最终未实施碳税,而是选择碳交易作为主要的碳减排手段,并于2013年开展了地方碳交易试点。应该说,这是基于当时的实际国情,综合应对气候变化需要、碳减排压力、经济社会影响等多方面因素作出的合理选择。

碳税与碳交易同为碳定价政策,两者各具优缺点,实际上可以同时运用、共存并立。在国外实践中,英国、法国、日本和加拿大等15个国家和地区同时实施碳税与碳交易两种政策手段,其动因基本上都是实施碳交易或碳税一种手段难以实现本国的碳减排目标。值得注意的是,上述并行应用碳交易和碳税的国家,也大多属于已宣布碳中和目标的国家。

碳税在实现形式上,包括对化石燃料相关税种进行改造、设立新税种、在环保税中设置税目等选择。不同的实现方式在制度设计上有所不同,对化石燃料相关税种进行碳税改造,一般是在现行化石燃料资源税和成品油消费税的基础上,以碳排放量为依据设置税率进行加征;设立碳税新税种或二氧化碳排放税目,则是直接以企业的二氧化碳排放量为依据进行征收。考虑到我国已实施了碳交易,且全国碳市场将于2021年启动运营,碳税与碳交易在调控范围上可能会重合,需要对两者进行协调,包括合理设置碳税征税范围和税率水平、制定碳税减免等。协调的目的是保证两种手段在调控上的公平性,并使不同主体的碳排放适用相同的碳价水平。

助力实现“30·60”目标与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双重红利”
征收碳税,应在助力实现“30·60”目标的同时,避免对企业和经济造成过大影响。初看起来,上述要求的两个方面是矛盾的。因为要实现碳达峰、碳中和,需要一定程度地提高碳价或碳排放成本,否则难以达到预期的减排目标。而提高碳价会相应增加企业的负担,对企业、经济增长等带来一定的影响,且碳税税率越高,影响越大。但全面地分析两者关系可以发现,碳达峰、碳中和与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之间具有内在的一致性。在碳税改革中可合理采取相关措施,做好实现“30·60”目标与经济社会发展之间的权衡与协调。

征收碳税应坚持“积极稳妥、分步实施”的原则。从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和碳排放大国的实际出发,基于“30·60”目标实现的阶段性,选择从较低的碳税税率起步,稳定企业预期,并为其预留调整碳排放行为的时间,其后再根据调控的实际需要逐步提高税率水平,动态调整。

应在保持宏观税负稳定的前提下推进碳税改革。“双重红利”是针对碳税提出来的理论,指在征收碳税的同时降低所得税等其他税收收入,不仅能够实现碳减排目标,也能有利于社会就业、经济持续增长等。在我国碳税改革中,应将征收碳税与减税降费结合起来,保持宏观税负稳定。同时,与合理使用碳税收入、实施财税配套措施等联动改革,实现碳税与其他财税政策、碳交易、碳金融等之间协调配合,减轻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

以碳税改革促进低碳、零碳、负碳技术进步和创新。由于不可能无限制地提高碳价,因而碳税与碳交易所构成的碳定价政策,在减排效果上是受限的。实现“30·60”目标在根本上有赖于技术进步和创新。以碳税调控企业碳排放行为,需要结合其他增强企业创新能力的税收政策,推动低碳、零碳、负碳技术的研发、创新和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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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2022-4-6 17:27:40 | 显示全部楼层
刘尚希:优化财税政策 为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提供重要支撑

作者:刘尚希
作者系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党委书记、院长
来源:新浪财经  2021年12月07日

作为政府的重要经济手段,财税政策在促进绿色低碳转型发展中具有独特的导向作用。近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国务院印发《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明确将完善财税政策作为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重要举措,对新时期财税工作提出新的更高要求。

在碳达峰碳中和背景下推进优化绿色低碳转型财税政策,特别要在激励和约束两个方面下功夫。一方面,要激励低碳能源、低碳产业、低碳技术、低碳产品快速发展,使其在成本和价格上更有竞争力;另一方面,要对高碳产业、高碳企业施加约束,推动高能耗、高碳排放等外部成本内部化,倒逼产业、企业转型升级。与此同时,要充分认识成本约束带来的各类风险,更好发挥政府作用,通过财税政策分担绿色低碳转型成本,加大对绿色低碳技术研发和产业转型升级支持力度,激励企业不断提高外部成本消化能力,妥善应对绿色低碳转型中可能的风险隐患。具体来看,需主要做好以下四个方面工作。

政府与市场双轮驱动,形成一加一大于二的合力
政府和市场两手发力是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重要保障。坚持“双轮驱动”的总方针,就是要充分发挥政府和市场的作用,形成有力的激励约束机制。为此,应用好碳定价机制和相关财税政策,有效平衡稳增长和碳减排之间的关系,统筹有序实现经济社会绿色低碳转型发展。从绿色低碳转型成本看,应化解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成本约束,有效控制可预见的确定性成本,充分研判不确定性成本,防范重大风险冲击。从政策来看,需用好绿色财政、绿色税收、绿色预算、绿色投资、绿色金融等多种工具,营造有利于绿色低碳转型的政策环境。要深化落实可再生能源投资、消纳税收优惠,引导企业生产、输送、储存、使用清洁能源。应完善政府采购标准体系,加大绿色低碳产品采购力度,将降碳目标融入公共设施、公共服务和公共消费之中,促进政府主动降碳和引导市场主体降碳形成合力。

投资与融资政策联动,构建绿色投融资体系
当前,我国绿色低碳产业投融资缺口大,财政刚性支出不断扩大,面对绿色低碳转型的巨大成本,需要发挥财政投入“四两拨千斤”的作用。应充分发挥政府绿色投资的引导作用,构建与碳达峰碳中和相适应的投融资体系。优化传统的财政补助、奖励等转移性投入方式,借助基金、开发性低息贷款、融资担保等金融工具,以股权、永续债等投入方式,助力绿色低碳产业发展和高碳产业转型。财政预算资金和国有资本应当合力发挥引领作用。应研究设立国家绿色低碳转型母基金,引导社会资本设立绿色低碳产业投资基金。应把合理化解各市场主体绿色低碳转型风险、推动碳减排动机逐步融入地方政府、企业和个人行为模式作为财政政策的考量重点。国家绿色低碳转型基金要充分发挥母基金的撬动作用,通过政府绿色投资信用担保等方式,增强低碳融资项目对私人投资的吸引力。

统筹处理转型风险,确保安全降碳
碳达峰碳中和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意见》将“防范风险”作为重要原则之一,提出要妥善处理减污降碳与能源安全、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群众正常生活的关系,有效应对绿色低碳转型可能伴随的经济、金融、社会风险,防止过度反应,确保安全降碳。

优化绿色低碳转型财税政策,应充分考虑对高碳产业既有投资的沉没成本。当前,应进一步加强财税、投资与能源体制改革联动,着力降低非化石能源应用和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成本。后续应开展行业、地区碳减排政策的成本评估和优化机制,结合特定行业和地区的实际情况,构建财政与金融、价格等相互协同的系统性风险反馈机制和防控机制,并通过深化改革加快构建财税政策的体制基础。

减污与降碳相结合,加强财税政策协同效应
财政支出为推动经济社会绿色低碳转型发挥了重要作用。一是通过中央财政资金对光伏、风电发电量予以补贴,鼓励新能源产业发展。二是通过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和免征购置税、充电桩基础设施奖励、新能源公交车运营补贴等手段,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三是对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公共建筑节能等给予财政支持,推动建筑领域节能。四是出台节能节水、环境保护所得税优惠等系列政策,并对工业节能标准制修订和节能监察等予以支持。五是助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支持钢铁、煤炭等行业化解过剩产能,促进先进产能释放。六是安排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推动京津冀等重点地区大气环境质量提升。七是通过林业草原转移支付资金,巩固提升生态系统碳汇能力。八是设立专项资金,支持提升应对气候变化基础能力建设等。

“十四五”时期,我国生态文明建设进入了以降碳为重点战略方向、推动减污降碳协同增效的关键时期。为更好支撑碳达峰碳中和工作,应进一步加强减污与降碳财税政策协同,充分发挥税收、政府采购、绿色债券等机制作用,尽量以低成本、低风险方式实现减排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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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2022-4-6 17:32:23 | 显示全部楼层
龚辉文:完善绿色税收体系 助力实现“双碳”目标

  作者:龚文辉
  作者系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研究员
  来源:中国财经报  2022年03月30日


  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要求,有序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工作,推进能源低碳转型,推进绿色低碳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建设绿色制造和服务体系,提升生态系统碳汇能力。

  税收作为经济杠杆,通过增税、减负税等手段来引导企业、个人的经济行为,对资源配置和社会经济发展产生影响,从而达到调控宏观经济运行的目的。为助力实现“双碳”目标,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我国在稳步深化税制改革的过程中,应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鲜明导向,将“绿化”税制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并根据社会承受能力和技术发展实际,逐步完善绿色税收体系,充分发挥税收的调节作用。


  绿色税收发展不断深化
  绿色税收(GreenTaxation)概念的提出,与自然环境恶化密切相关。20世纪五六十年代爆发的世界环境污染危机引起了人们对环保工作的重视,一些深具环保特点的绿色国民生产总值、绿色会计、绿色税收、绿色产品等经济概念被相继提出和使用。这些“绿色”概念的提出和使用,是将环境资源的消耗与补偿纳入经济范畴的标志,不仅扩展了经济理论的研究领域,而且促进了税收理论的发展。


  在国际财政文献局出版的《国际税收辞汇》(InternationalTaxGlossary)中,对于“绿色税收”一词是这样解释的:“对投资于防治污染或环境保护的纳税人所给予的税收减免,或对污染行业和污染物的使用所征收的税。”可见,绿色税收是环境税收(Environmentaltaxation)的一种形象说法,它不仅包括各国开征的各种环保税,还包括具有环保作用的各种税收措施。


  伴随绿色税收实践的发展,“绿化”税制(GreeningTaxSystem)的命题被提出。所谓“绿化”税制,就是使税制整体上利于经济发展的同时也符合环保要求,它通过对传统的以经济为中心的税制进行全面系统地“绿化”调整,来实现税收的绿色引导作用。显然,“绿化”税制的提法是建立在绿色税收概念的基础上的,如果将具有环保功能的环保税收形象地称为绿色税收,那么对传统税制进行有利于增强环保意识的政策调整就可以形象地理解为税制的“绿化”过程。当然,这不只是单纯的概念游戏,而是反映了绿色税收发展的深化——“绿化”税制是绿色税收发展的新阶段,即从简单地征收环境税转向构建全面系统的绿色税收体系。


  我国绿色税收体系已初步形成
  为了实现绿色可持续发展,建设全面系统的绿色税收体系十分必要。目前,我国绿色税收体系已初步形成,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环境保护税的开征和资源税的完善。随着2016年7月1日全面推行资源税改革和2018年1月1日环境保护税的开征,我国绿色税制建设有了新的突破。二是消费税、车船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传统税种都采取了相应的“绿化”调整,如对成品油、机动车、电池、涂料等污染产品征收消费税;对节能、低污染的新能源车进行税收减免;出台鼓励资源综合利用的增值税和所得税政策;对环保、节能节水专用设备和项目实施企业所得税优惠等。此外,其他税种也实施了一些有利于环保的优惠措施。


  虽然我国当前税制设计基本满足了绿色发展的需要,但仍存在不足。


  首先,新开征的环保税没有将碳排放纳入征收范围,对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工业噪声四大类应税污染物的税率设计,基本与费改税之前的费率标准持平,这虽然是为了不增加企业额外负担,实现排污费向环境税顺利转轨,但从节能减排角度看,调节力度仍偏弱。


  其次,个别领域的税收政策没有充分体现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的理念。一是能源领域的税收政策。由于传统化石能源在国民经济中仍具重要地位,因此一些保障和鼓励传统能源发展的税收政策尚未退出。但从环保角度看,化石能源给环境带来的污染比较严重,对使用化石能源的激励措施面临“绿化”调整的需要。二是农业领域的税收政策。基于农业在产业结构中的特殊性和发展农村经济的现实,需要出台鼓励农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但从环保角度看,使用化肥、农药、农用薄膜等是造成土地污染、水污染的重要因素,也有必要对此类激励措施进行“绿化”调整。


  再次,消费税和机动车相关税“绿化”程度不够。一方面,有的污染性产品和机动工具未被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如化肥、塑料袋等污染性产品以及大型机动车、除游艇以外的船舶、飞机等机动工具。另一方面,机动车消费税、车辆购置税、车船税基本税率设计缺乏对环保因素的考虑,机动车按排气量大小实际上并不能完全反映污染水平,对机动车按排气量设计税率也无法对减排行为产生有效引导。


  最后,在鼓励科技发展方面的优惠措施中,缺乏对环境友好型技术的重点支持。科技在促进经济增长的同时,也会增加自然资源耗费和废弃物排放。因此,从可持续发展的角度看,并不是所有技术的发展都是值得鼓励的,需要综合考虑技术发展的经济意义和环境影响,更多地促进环境友好型技术的发展。


  完善我国绿色税收体系
  未来,按照全面“绿化”税制的思想,需要全面评价、审查和清理现行税收政策,缓解并逐步消除税收政策中经济与环境目标的矛盾,即逐步清理取消现行不利于环保的税收优惠政策,并从不同角度、环节加大对有利于环保行为的支持力度,逐步使税制在总体上体现环保要求。


  促进消费税“绿化”调整。一是将存在碳排放的化石能源,如煤炭等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税率可以遵循“碳排放系数越高,税率越高”的原则设计。二是建立化石能源产品消费税税率定期调整机制,逐步提高化石能源产品消费税税率。三是原则上将所有以化石能源为动力的机动车、轮船和飞机等机动交通工具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并将现行具有机动车消费税性质的车辆购置税并入消费税(可将机动车消费税的征收环节后移至零售环节,收入下划给地方政府,但机动轮船、游艇、飞机等仍在生产环节征收,收入归中央),依据机动交通工具的每百公里碳排放水平设计累进税率,也可对碳排放低于规定水平的低碳机动交通工具(如电动车等)免征消费税。


  促进所得税的“绿化”调整。
  一是加大企业所得税对环境保护特别是碳减排方面的支持力度。在现有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和环保产品(设备、技术)税收优惠的基础上,加大对碳减排项目实施和设备采购等的税收优惠力度。二是通过设计个人所得税抵免政策鼓励个人购买节能减排产品。例如,购买节能房屋、节能电器等给予一定比例的税收抵免;鼓励企业和个人对建筑、设备进行节能减排改造,相关支出按一定比例在所得税前加计扣除或予以税收抵免。三是在现有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基础上给予碳减排技术相关研发支出、研发成果收入更优惠的税收政策。


  促进车船税的“绿化”调整。
  同机动交通工具一样,对车船税也按百公里碳排放水平设计差别税率,对低碳排放的免征车船税


  研究出台保护植被、提高碳汇能力的税收政策。一是进一步优化资源税税制,在现行水资源税试点和下放省级政府对森林、草原、滩涂等自然资源征收资源税的基础上,强化对具有生态功能的自然资源征收资源税,促进植被资源的保护,提高碳汇能力;二是通过税收优惠鼓励植树造林、种草、保护植被,如对相应所得减免所得税,相关投资给予特别的投资扣除或税收抵免。


  另外,可以研究开征更有针对性的碳税。在政策选择上,既可以对碳排放征收单独的碳税,也可以将碳排放作为现行环境保护税的一个税目纳入其征收范围。从中国目前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环境形势以及加强节能减排的要求来看,有针对性的税收政策既可以对减少二氧化碳排放起到直接的促进作用,也可以让我国在温室气体减排等环境问题上承担发展中国家相应的国际社会责任,还能够与其他能源税收政策一样在节能上发挥积极作用。但是要注意,新税种或新税目的设立必须考虑到与现有化石能源资源税、消费税、环境保护税之间的协调问题。比如,在考虑碳排放系数和其他污染系数的基础上,通盘设计税率,避免出现综合税率过高和重复征税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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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2022-4-6 17:40:39 | 显示全部楼层
白彦锋:完善现代财税体制 促进“双碳”目标如期实现

  作者:白彦锋
  作者系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院长
  来源:中国财经报  2021-09-16
  原文链接:https://www.ctax.org.cn/xstt/zjsd/202109/t20210915_1121311.shtml

  实现碳达峰、碳中和,是我国实现可持续发展、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也是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必然选择。财政部门要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完善现代财税体制,扎实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如期实现上述“双碳”目标。


  调整政策倒逼传统行业减碳升级
  我国自1992年成为《联合国应对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缔约方以来,一直积极推进节能减排工作,“十一五”规划就首次提出“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成效”目标。在经济总量不断攀升的背景下,近年来我国的碳排放总额稳定在95亿吨左右,要如期实现“双碳”目标,需要付出极大努力。以2035年人均GDP达2020年的一倍为目标,2030年前实现碳达峰需要将碳排放峰值控制在100亿吨左右,2030年的碳排放强度需要较2005年下降三分之二左右。这要求我们在节能减排、能源转型等多方面共同发力,同时还要充分挖掘碳捕捉、利用和封存等技术潜力,并进行产业培育。


  早在上世纪90年代,我国就开始出台一系列财税政策推进节能减排。针对碳排放“大头”传统产业,有必要对现行的财税政策适时进行调整。以钢铁行业为例,钢铁不仅是耗能大户,而且其生产过程中还会造成大量碳排放,大体占到我国碳排放总额的20%。2021年初,我国每吨出口钢材价格大体比欧洲便宜1000元、比美国便宜最高4000元。然而,如此大的价差很难为我国企业带来实惠,原因在于美国等国家对进口钢材实行许可证制度,并设置了一些贸易限制措施,我国钢材很难直接进入这些市场。美国还对我国钢材征收25%的高关税。更为关键的是,我国生产的钢材附加值普遍较低,如果考虑到碳排放因素,钢材出口更加得不偿失。因此,应抓住当前推进“双碳”目标的时间窗口,适当降低或取消对于低附加值钢材出口的增值税出口退税。水泥等其他传统行业也存在与钢铁行业类似情况。调整这些行业的出口退税,不仅可以实现一定的减支增收,用于支持实现“双碳”目标,还有助于推动这些行业向高附加值产业转型升级,从而收获“双重红利”。


  支持可再生能源等清洁能源发展
  除了向传统产业寻求减排空间,更要先立后破,为可再生能源等清洁能源快速发展提供财税政策支持。


  由于光伏、风能、水电等新能源相较于传统化石能源,还存在成本较高的比较劣势,这就要求通过财税政策补足其正外部性,提高新能源开发、利用、推广的经济性。


  同时,奖惩并举,对于煤炭等传统化石能源这些碳排放大户通过环境保护税和碳排放交易制度倒逼其进行节能改造升级、提高能效。当然,考虑到我国“风、光、水”等可再生能源主要分布在西部地区,而我国用能主要集中在东部发达地区,这就需要国家完善电网等储能以及输配电设施,解决好可再生能源开发使用过程中的产业配套问题,消除弃风、弃光、弃水等问题。同时,激励东部地区消纳可再生能源,以解决可再生能源最终的用能出路问题。


  2020年,我国政府采购规模超过36000亿元,全国强制和优先采购节能、节水产品566.6亿元,占同类产品采购规模的85.7%;全国优先采购环保产品813.5亿元,占同类产品采购规模的85.5%。未来政府采购更多向节能减碳领域倾斜,也将通过收支联动在全社会更好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发挥碳税激励和约束作用
  从国际经验来看,碳交易和碳税是降低碳排放的两大政策抓手,但纳入碳交易市场的通常是发电供热、钢铁水泥等碳排放大户,“抓大”的同时容易“漏小”;碳税则可以发挥税收政策“税网恢恢,疏而不漏”的优势,将所有碳排放源“一网打尽”、全面调节。为此,可考虑在我国开征碳税。


  从碳排放的分布来看,能源的生产端和消费端、供给端和需求端基本各占一半。在这种情况下,开征碳税,对于“双碳”目标的如期实现十分重要。


  尽管我国目前对于煤炭、成品油等碳密集产品已经征收了资源税、成品油消费税,但是,这些现有税种的课税对象并非是直接的“碳排放”,这就决定了其对抑制碳排放的效果是有限的。同时,由于有现行的资源税、成品油消费税等“实质性碳税”垫底,这也将为我国下一步开征碳税奠定税制基础和行业基础,减轻对相关产业的税改冲击。


  开征两年之后,2020年我国环境保护税收入只有207亿元的规模、资源税的规模则高达1755亿元。如果按照资源税收入中三分之二来自能源矿产、二分之一为煤炭资源税测算的话,未来的碳税规模也将达到现行环境保护税规模的数倍以上,生态文明建设的“成色”将更足。当前,美国和欧洲对我国钢铁等行业开征高额关税,甚至酝酿征收“碳边境调节税”这一隐性“关税”。在这种情况下,我国对相关行业主动开征碳税、自我加压,不仅可减轻国际压力,还有助于加快我国相关行业转型升级的进程,推进碳达峰进程。


  同时,为防止重复课税,可考虑将现行资源税中的能源矿产资源税调整为未来的碳税。因为煤炭占了我国碳排放的大约50%,将煤炭等资源产品列为碳税的主要税目,也有助于充分发挥“源泉课税”的税制优势,降低未来碳税的课税成本。考虑到我国石油和天然气等能源相对匮乏,可以在碳税中对其设置优惠税率或者暂缓征税。能源资源税改征碳税宜先易后难、先低后高。初期保持税负大体相当,以保证税制改革衔接平稳过渡;此后,按照我国推进碳达峰和碳中和的需要,以及相关行业和社会的承受能力,再逐步调整税负水平。


  当前,绿色低碳正在形成社会共识和国际共识。可以学习韩国等发达国家的经验,鼓励地方政府推广低碳积分计划,调动普通市民参与低碳生活、低碳出行的积极性;在新能源财政补贴逐渐退坡的情况下,企业可以通过绿电交易、发行绿色债券,将低碳溢价部分用于进一步支持可再生能源的发展,从而形成推动包括新能源开发利用在内的“双碳”计划的可持续的市场化机制。同时,企业通过大量使用绿电、发行绿色债券,也可以提高自身品牌的美誉度、为自身产品在未来的碳关税征收的国际环境当中赢得更多积极和主动。在这方面,需要国家财政不断完善绿色低碳市场的相关财税政策,推动我国财政向着绿色低碳的发展方向深刻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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