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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2006]4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范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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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zhejiang.chinatax.gov.cn/art/2006/1/17/art_8409_11150.html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国税函[2006]48号
文件名: 国税函[2006]4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范围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6-01-1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范围的通知
国税函[2006]48号

【发布文号】 国税函[2006]48号
【发文日期】 2006-01-17
【是否有效】 全文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强化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以下简称汇总纳税)的征收管理,现就规范汇总纳税范围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汇总纳税的有关审批规定。按照现行规定,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必须经国家税务总局审批。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执行汇总纳税的有关审批规定,不得越权审批。凡越权自行审批汇总纳税或扩大汇总纳税范围的,必须予以纠正。

二、下列企业可按规定申请汇总纳税:

(一)国务院确定的120家大型试点企业集团;

(二)国务院批准执行试点企业集团政策和汇总纳税政策的企业集团;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铁路运营、民航运输、邮政、电信企业和金融保险企业(含证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

(四)文化体制改革的试点企业集团;

(五)汇总纳税企业重组改制后具集团性质的存续企业。

三、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由核算地统一纳税。对核算地发生争议的,分情况处理:

(一)总分机构均在一省范围内的,由省级税务机关明确纳税申报所在地;

(二)总分机构跨省市的,由国家税务总局明确纳税申报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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