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黑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 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 “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的解读
一、出台《公告》的背景
2022年3月,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0号),总体延续了 财税〔2019〕13号文件规定的政策,政策执行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本次我省出台《公告》是贯彻落实国家10号公告的配套政策措施。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减免范围。按照国家10号公告规定,受惠市场主体范围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基础上增加了“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二)关于减免幅度。为贯彻落实国家税收优惠政策,最大程度为市场主体让利,经省政府同意,全省继续按国家上限标准执行小微企业减免税政策,即:按照50%减征全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个体工商户“六税两费”。
(三)其他事项。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标准、政策执行期限等事项按照国家10号公告有关规定执行。
链接:《黑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 税务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 减免政策的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