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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晶亮的税月] 【税案】欠税被罚款,这是怎么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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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3-26 03:35: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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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号名称: 晶晶亮的税月
标题: 【税案】欠税被罚款,这是怎么回事?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03-25 12:00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xMjM5NzAwNQ==&mid=2247495024&idx=1&sn=adf4b315eceb26aaeaed9fde2292f388&chksm=974413d2a0339ac4482bcf998752d6ca3e5d3a0930d952e9fb4d1f178f03316ad7efa3b702f9#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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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榕税一稽罚告〔2022〕9号
福州***纺织品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06914H):
对你(单位)(地址:福州市仓山区***村)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2年3月25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你公司取得拆迁补偿款收入82694133.80元,2020年12月10日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仓山区税务局盖山税务分局发出《税务事项通知书》(榕仓税盖山通〔2020〕981号),限你公司对2019年取得的拆迁补偿款收入于2020年12月14日前据实补申报,2020年12月10日该文书送达。但你公司分别于2020年12月10日和2020年12月11日(收到主管税务机关《税务事项通知书》后)转账给与你公司没有任何业务往来的三家企业上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舟山市***机械设备经营部、新昌县***商贸有限公司800万、500万、590万,你公司于2021年1月19日更正申报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后形成欠税19470876.60元,至今未缴纳,存在明显转移资金逃避追缴欠税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拟对你公司处以欠缴税款19470876.60元0.5倍的罚款,共计9735438.30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2年3月9日
【晶晶亮评析】
该行政处罚,引用的条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五条  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稽查局专司查处的有四大类案件,分别是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据我个人感觉,最常见的是偷税,最少见的应该就是逃避追缴欠税案件了。
本案就是一起的逃避缴纳欠税案件,因为太少见,所以值得围观学习一下。
该公司是在2021年1月19日更正申报的,申报后不缴纳,形成欠税。公司如果只是欠税,问题不算大,并不会有刑事犯罪风险,最主要的是该公司自作聪明地把资金都转移走了,具有很明显的转移隐匿财产的手段,所以,不仅是具有行政违法性,而且更可能涉及刑事犯罪。
公通字[2010]23号第五十九条 [逃避追缴欠税案(刑法第二百零三条)]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如果该公司接到税务机关通知申报后,什么也没做,被稽查后,就是以通知申报拒不申报定性偷税,偷税的刑事立案标准是五万元以上且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另外还有免刑条款。
而目前该公司自作聪明忙碌了半天,性质变成了逃避缴纳欠税,一万元缴不回来,就会涉及刑事责任。这应该算典型的白忙活吧。
—END—
来源:税乎网,晶晶亮的税月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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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面图片来源于公众号:图说一分为Z 摄影师顾伯群 授权本号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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