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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2004〕12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屋附属设施有关契税政策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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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szcfg.gz-l-tax.gov.cn/PRC/manage/PrcKnEntry/showFor.do?entryId=402880555a91f442015a9714131900e9&entryCode=000100010101
发文单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财税〔2004〕126号
文件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2004〕12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屋附属设施有关契税政策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04年07月23日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屋附属设施有关契税政策的批复
财税〔2004〕126号

浙江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要求明确与房屋相关的附属设施契税政策的请示》(浙江省财农税字〔2003〕2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对于承受与房屋相关的附属设施(包括停车位、汽车库、自行车库、顶层阁楼以及储藏室,下同)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按照契税法律、法规的规定征收契税;对于不涉及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转移变动的,不征收契税
二、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买房屋附属设施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应按合同规定的总价款计征契税
三、承受的房屋附属设施权属如为单独计价的,按照当地确定的适用税率征收契税;如与房屋统一计价的,适用与房屋相同的契税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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