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人数
1026
Tax100会员
32493
搜索
本版
帖子
用户
注册
登录
帐号
自动登录
找回密码
密码
登录
立即注册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设为首页
收藏本站
税百:专业税务资讯
国际税收讲解
各种证件
搜索
本版
帖子
用户
x
搜索
Tax100 税百
»
论坛
›
全网热点文章
›
精选公众号
›
关于劳动合同、社保和个税的“三位一体”、缴纳及待遇等 ...
12366甬税有声|实际结算金额与签订合同所载金额不一致的情况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2016-2
哪些渠道可以办理2023个税年度汇算?需要提交哪些资料?一篇文章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重点省份分类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33号|河北省退役军人保
领证过年!这3项证书正在发放
【全网最全】31个省市!残保金政策汇编及申
全网最全|2022年失业保险稳岗补贴政策汇总
2021年个税汇算容易出现哪些错误?税务总局
【全网最全】历史上最高规模退税减税!2022
查看:
1706
|
回复:
0
[庚鑫专栏]
关于劳动合同、社保和个税的“三位一体”、缴纳及待遇等48个HR关注的问题解答
[复制链接]
庚鑫专栏
庚鑫专栏
当前离线
积分
1139
272
主题
868
帖子
1139
积分
专家团队
积分
1139
发消息
2022-3-22 11:15:36
|
显示全部楼层
|
阅读模式
精选公众号文章
公众号名称:
庚鑫专栏
标题:
关于劳动合同、社保和个税的“三位一体”、缴纳及待遇等48个HR关注的问题解答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03-21 07:35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UyNTUwMjk5Ng==&mid=2247486565&idx=1&sn=3341ff28d77009537a4d8833432a3b9b&chksm=fa1c531ecd6bda0828129913a6b0973b5e6efc61f6ee46e333c8dcf4a642c48cf4b0ed39f51f#rd
备注:
-
公众号二维码:
-
1、
请问,总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分公司缴纳五险一金,是否属于一致?会有风险吗?
答:您好,员工与总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在分公司缴纳五险一金,其实没有实现合同、社保和个税“三位一体”,没有保持一致。建议将劳动合同与分公司签订,保证“三位一体”。会存在风险,比如发生工伤时,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8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当社保缴纳的用人单位与劳动合同签订的用人单位不一致,工伤认定会受影响,工伤待遇支付也会受影响。
2、
请问,新的政策对于“三位一体”会严格到什么程?会有处罚吗?
答:您好,各地区近年来,尤其是一线城市通过关联监管、待遇审核、信息比对等方式,对于单独缴纳社保的关联监管将越来越严格,企业对这个严峻趋势要有正确预判。一旦违反行政规定被查的,政策已经非常明确了,通过虚构个人信息、劳动关系,使用伪造、变造或者盗用他人可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虚构社会保险参保条件、违规补缴,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并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政策依据:2022年3月28日执行的《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8号,“第三十二条,用人单位、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处理:(一)通过虚构个人信息、劳动关系,使用伪造、变造或者盗用他人可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虚构社会保险参保条件、违规补缴,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3、
请问,公司委托第三方人力资源公司代缴,员工社保系统里缴纳主体还是公司,这样是可以的吗?
答:您好,第三方人力资源公司如果只提供代理服务,社保缴纳主体仍然是公司,且劳动合同、工资个税也在公司户下,是符合政策规定的。但是,如果社保缴纳在第三方人力资源公司,合同和工资个税在公司户下,是不符合政策规定的。
4
、
请问,签订北京的劳动合同,工作地点写的其他城市,社保缴纳在工作城市可以吗?
答:您好,通过劳动合同约定员工的工作地点是可以的,但是只将社保缴纳在其它城市,与工作城市又不在一起,且又没有与劳动合同和工资个税在同一个单位下,这种从操作层面可以实现,但是没有保证合同、社保和个税在同一个单位,还是不合规的,建议统一调整到一个单位户下,同时建议要么在总公司,要么在工作城市。
5
、
请问,如果总分公司都在深圳,但工作地点不在同一个工业园,全部由总公司签合同、发工资、交社保,这种情况能否认同为“三位一体”?
答:您好,总公司统一签订合同、发工资、缴社保,然后临时派驻员工到属地工作,是符合政策规定的,“社保注册地缴纳”原则。如果不在同一个城市,建议你提前做好员工的社保异地报备工作,保证员工在异地工作的社保待遇享受。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57条: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6
、
请问,在北京发薪、缴纳社保、签订劳动合同,但工作在外地有影响吗?
答:您好,如果是临时工作在外地,可以按照临时派驻的方式处理,是没有影响的,提前做好异地安置和报备工作,但是对属地的社保、个税挂钩的政策享受可能会受到影响。如果长期异地工作,建议结合企业实际用人情况、业务安排及员工待遇综合判断,建议:优先在员工实际工作地,其次在公司注册地。
7
、
请问,北京的公司北京发工资交个税,员工在外地办事处上班在当地上社保,无法实现“三位一体”怎么解决呢?
答:您好,有三个解决方案,第一临时总部派驻方案,将社保转回北京,做好异地安置工作。第二将北京的工资个税、劳动合同转移到员工上班当地的公司户下,当地公司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提供ASO社保小库代理服务。第三通过第三方机构提供PEO专业雇主服务,与第三方签订雇主服务协议,将员工的劳动合同、社保和工资个税统一到第三方机构户下。解决方案可咨询51社保专业顾问。
8
、
请问,短期内生育津贴领取会受“三位一体”政策影响?
答:您好,生育津贴目前并不是全部城市都有限制,比如北京地区,在前9个月连续缴纳社保中有过变更单位的情况,要求提供劳动合同、发工资和个税材料,才可以继续申请。但是可以预见,待遇申领管控一定会越来越严格。
9
、
请问,在其他地区可以开设分公司,办理营业执照吗?
答:您好,根据《公司法》第14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10
、
请问,五险一金基数申报平台信息打通后,没有缴纳公积金会被稽查吗?
答:你好,目前北京和上海地区在调整基数时,执行五险一金合并申报,统一平台,统一标准,统一申报,信息互认,信息共享。假如,只缴纳了社保,未缴纳公积金,不会强制开户,但是可能会通过数据比对的方式,被公积金等有关部门约谈。
11
、
请问,合同签订在深圳总部,社保和其他缴纳在北京是否可以?或合同、社保在分公司,个税在总公司,有影响吗?
答:您好,这类操作方式是存在的,但是政策规定是要求合同、社保和个税保持一致,尤其是申请工伤、生育等待遇时,要求劳动合同、社保和工资个税要在同一家单位,所以,要注意待遇申请等无法享受问题,可能为企业带来一定的风险,建议在同一个单位保证“三位一体”。
12
、
请问,ASO小库服务方案,员工出现工伤,失业,医疗生育报销等,还能享受吗?
答:您好,ASO小库服务方案是为企业提供社保属地的全方面服务,包括待遇申报等。劳动合同,工资个税和社保均在企业,员工出现工伤、失业和医疗生育报销等不影响享受,具体手续由第三方专业机构以企业的名义办理。
13
、
请问,空窗期还可以找人力资源公司代缴社保吗?可以认定为“三位一体”吗?
答:您好,当下已经处于“三位一体”时代,尤其是一线城市,市民待遇相对较高,代缴社保一是对合规的影响,二是会影响员工待遇。建议企业尽快调整,与专业机构合作,顶层设计,提前规划。
14
、
请问,如果选择外包,如何避免被认定为假外包真派遣?
答:您好,证监会对劳务外包的审核主要关注三方面:1、该等劳务公司的经营合法合规性等情况,本质上是审核「服务商合规性」;2、劳务公司是否专门或主要为发行人服务,本质上是审核「关联交易」;3、劳务公司/合同/费用/定价/核算等,本质上是审核「业绩匹配和公允性」。做到以上三点可以避免认定为假外包真派遣。
15
、
请问,最新的国内企业社保合规缴纳的占比?去年好像是37%?
答:您好,根据51社保发布的《中国企业社保白皮书2021》数据显示,社保基数完全合规的企业占比为29.9%。
16
、
请问,公司总部在武汉,北京注册了分公司,北京分公司的员工合同和社保都在北京分,个税在总部,这样会有什么影响?如果北京分公司发工资报个税,但是分公司没有业务往来,会有影响吗?
答:您好,建议保证“三位一体”,可以在分公司发工资缴纳个税,分公司没有业务往来不影响的,分公司专门用于解决人力共享问题,不承接业务,不对外开票,法税脱敏。(参考下一个问答内容)
17
、
请问,成立分公司,如何做到人力和财务分离?解决人力的问题,而不影响财务正常业务?
答:您好,基于上一个问题回答,建议由企业人力资源共享中心统一安排,并在属地成立分公司。分公司属于内部辅助性非独立核算无需分税。根据《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五条:“以下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一)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详细的解决操作方案,可咨询51社保专业顾问。
18
、
请问,之前在主体给非员工代缴,现在给非员工补齐手续,对后续有什么影响吗?
答:您好,企业为非员工代缴社保,本身是不合规不合法的行为,也是一种虚假行为,一旦被发现,对企业的影响一定会有的。建议企业尽量不要为非企业员工代缴社保,即使手续齐全也要谨慎操作。
19
、
请问,公司注册在北京,但是外地也有常驻人员,目前外地常驻人员的社保由代理公司在当地缴纳,现在必须变更回来北京总公司吗?
答:您好,有三种方案,第一,可以转回总公司,按照总部临时派驻的方式用工;第二,在当地成立分支机构,将合同、社保和个税统一到分公司,可以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提供ASO小库托管服务;第三,由第三方专业机构提供PEO专业雇主服务,合同、社保和个税统一到属地第三方机构。
20
、
请问,一直在第三方人力资源公司代缴,但是个税都是零申报,且没有发放工资,这样会影响以后退休吗?(北京地区)
答:您好,只代缴社保,没发放工资没有个税,本质上是不符合北京市合规要求的,可能还涉嫌骗取待遇的行为,在2020年的《关于赵某在京参保缴费相关问题的处理意见》中,最终对赵某在京缴纳的社保费作全额退款处理,在企业员工达到退休年龄,由用人单位来为其办理退休手续,真实劳动关系,一定会涉及工资支付个税申报等情况,所以,建议避免代缴,通过其它方式实现合同、社保和个税保持一致。
21
、
请问,跟员工签劳动合同、上社保,但是工资在合作单位发,这样合规吗?
答:您好,要看具体的原因,保证“三位一体”是最合规的方案,如果是因为借调到合作单位工作,建议由合作单位将工资支付给企业,再由企业发放工资。
22
、
请问,员工发生工伤,但是工伤的基数按最低的缴纳,没有按员工实际平均工资缴纳,处理工伤时怎么处理?
答:您好,发生工伤时正常按照流程申请工伤认定,如果鉴定工伤有等级(1-10级)的,根据伤残等级由工伤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支付标准为工伤基数×发放月数,但是基数并未足额缴纳,导致待遇出现差额的部分,应当由企业来承担并支付。
23
、
请问,同一个老板,两个公司,重新签定合同后上班第一天辞退员工合理吗?
答:您好,辞退是企业主动发起的一种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的方式,如果前面加上你讲的前提,同个老板两个公司,签合同后第一天就辞退,不能说不合理,确实可疑,不过用人单位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是可以的,主要看辞退理由是否合法合规,看证明材料是符合。
24
、
请问,劳动合同签订后,缴纳商保风险影响大吗?
答:您好,签订劳动合同,不缴纳社保,而缴纳商保的风险很大,第一,用人单位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缴纳职工社保五险,而不是商保,商保不能替代社保;第二,当员工发生工伤、医疗、失业等待遇时,费用或将全部由用人单位来承担费用;第三,员工的其他待遇也会受到影响,比如买车买房,子女入学,积分落户等。所以,商保可以作为附加险,可以在缴纳社保的基础上再选择是否缴纳商保。
25
、
请问,北京合同、社保、薪资,员工在当地工作,影响他医疗保险的使用吗?
答:您好,医保在京就医看病是没有问题的,如果不在京工作,建议提前做好异地安置工作,在非京地区也是可以使用的,先垫付费用在京手工报销。
26
、
请问,和劳务派遣公司合作,假如派遣公司在山东,用人单位在北京,员工想在北京缴
纳五险和个税,这样是可以吗?貌似劳务派遣条例里面有相应规定。
答:您好,根据劳动行政部门的规定,劳务派遣公司在当地开展业务,不仅需要在总部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在实际派遣用工地区需要备案,没有备案的不能开展劳务派遣业务。
基于以下政策规定,跨地区派遣的规定总结:
1、要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2、跨地区派遣劳动者按照用工单位所在标准享受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3、劳务派遣单位未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用工单位为派遣劳动者缴纳社保。
注意:虽然有第3点规定,但是派遣单位在用工单位所在地未依法登记备案的,会受到当地的劳动行政部门的限制,且在社保享受待遇时,遇到的阻力也会很大。
政策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第六十一条,【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劳动条件】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劳务派遣暂行规定》有规定,“第十九条,劳务派遣单位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分支机构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务派遣单位未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用工单位代劳务派遣单位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27
、
请问,灵活用工形式,在总公司及两个子公司间进行。在总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上社保,但在不同子公司工作,另缴纳工伤保险可以吗?
答:您好,劳动合同法中并未明确禁止个人不能同时签订两份劳动合同,当然需要在用人单位没有明确禁止的情况。总公司与子公司是两个法人单位,在总公司签订合同,缴纳社保的同时,在子公司工作,在子公司申请缴纳一份工伤保险是可以的,需要在社保中心申请办理兼职工伤,一般要在同一个城市。
28
、
请问,如果不按全额缴纳五险一金,会有哪些风险?
答:您好,未足额缴纳社保,主要存在以下几项风险:1、工伤待遇的差额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2、医保个人账户不足额存入部分由单位承担;3、员工投诉社保稽核补缴社保差额的成本,甚至可能引起全员补差的风险;4、员工因企业未依法缴纳社保为由离职,申请经济补偿金的风险;5、无法享受当地的部分政策,如北京工作居住证;6、公积金贷款额度可能受影响,因城市政策而定。等等。
29
、
北京发工资交个税。外地有分公司,但是在外地找的代缴单位上保险可以吗?
答:您好,当下已经进入了“三位一体”时代,建议要么将合同、社保和工资个税都放在第三方机构,要么都放在分公司,保持一致,这样才合规。
30
、
请问老师,三位一体都是总公司名称,但在子公司工作地点工作,有什么影响吗?
答:您好,这点是没有问题的,但是对当地的人才留用会有一定的影响,无法享受工作地的待遇。同时建议在劳动合同中明确他的工作地点。如果是多地工作变动频繁的,地点可以写“以实际工作地为准”。
31
、
请问,同一个集团下面的两家全资子公司(法人不同),员工合同和社保在一家公司,个税在另一家公司,可以签两份劳动合同来规范吗?
答:您好,劳动合同、社保和工资个税要保证在同一个公司,签订两份劳动合同要根据业务和用工需要,如果确实两家公司都有用工需求,建议由一家公司签合同、缴社保和发工资缴纳个税,别一家公司可以借调的方式用工,或者另一家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支付劳动对价工资,缴纳个税,再缴纳一份兼职工伤保险。
32
、
请问,公司总部在北京,两家子公司分别在西藏和北京,目前员工的劳动合同和个税在西藏子公司,为了在北京交社保,员工和北京子公司也签了劳动合同,然后签了三方协议,约定和北京公司的劳动合同只是为了交社保,这样做的合规风险大吗?
答:您好,这种方式是有合规风险的,建议也要保证合同、社保和个税一致,因为申请待遇时有些会挂钩个税,当然签订了三方协议是可以做解释的,但有一定的不成功风险要注意。
33
、
请问,员工的合同、工资、社保都在北京,在外省的一家关联公司也有一份收入,但因在北京交社保了,所以在外省公司没有交社保、申报个税收入,这样合规吗?
答:您好,员工在关联公司有收入,是为其提供了劳动而所得,我建议在京的社保定期打印缴费凭证,如果外省被稽核时可以提供做解释,员工是可以与两家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北京为第一份工作单位,外省在第二份。但是两边如果都按照工资薪金申报,属于综合所得,需要做汇算清缴合并报税的,需要补税,个税是无法节省的。
34
、
请问,员工外地有社保,在北京可以参加工伤保险吗?
答:您好,北京是不可以单独参加工伤保险的。需要在京缴纳五险后,才可以在其他用人单位在京申请缴纳单独工伤保险。
35
、
请问,目前一直由第三方代缴五险一金,无工资流水,无个税申报记录,未来是否会追溯责任到个人,目前来说可能存在哪些风险呢?
答:您好,一般情况下不会溯及既往,建议尽快调整,当合同、社保和个税不一致时,对于社保待遇的影响比较大,员工无法充分享受属地政策。
36
、
请问,外派的话一般建议控制多长时间以内风险比较小呢?
答:您好,外派人员分为短期外派和长期外派,短期外派一般几个月,长期外派的建议1-3年,要签订外派协议。
37
、
请问,更换法人,社保局登记的还是之前法人的名字,还需要更改吗?
答:您好,如果不更换不会影响劳动合同履行,也不会影响社保缴纳,但还是建议去做个变更手续,以免影响后续的正常经营。
38
、
请问,劳动合同离职后都丢了,会影响退休吗?
答:您好,退休时不会审核原工作单位的劳动合同,不会有影响的。女员工办理退休时需要提供与办理退休时的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来审核并确定是工人身份还是干部身份,身份不同退休时间不同(女工人50周岁、女干部55周岁)。
39
、
请问,设立分公司名下缴纳的人数会合计到总公司下面吗?(计算残保金的基数不同)
答:您好,分公司的人数不会合并到总公司名下,当计算残保金时,分公司的人数会单独计算,单独缴纳残保金。
40
、
请问,女员工参保时,工人或干部身份依据什么界定?
答:您好,关于女员工身份确定和退休时间,退休时间为,女工人50岁,女干部55岁。此项规定的政策依据比较久远,对于在职员工的工人与干部界定比较模糊,与本人的工作内容和工作岗位直接相关,用管理岗位与非管理岗位的方式界定会更清晰,企业在劳动合同中应明确岗位类型,有些企业单独签定岗位聘任协议也是可以的,女员工在退休办理时,会要求提供劳动合同,主要目的是审核身份类型。
政策依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和《劳动保险条例》1953年1月2日,经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修正。
41
、
请问,公司正式聘用一位残疾人,但不坐班也无实质性工作内容,”三位一体”合规,是有影响?
答:您好,我们讲到的“三位一体”,主要是保证合同、社保和个税一致,员工应真实就业,企业可以与员工协商安排工作内容,残保金在审核时会通过材料和电话确认的方式进行,建议企业保证“三位一体”的同时,符合残保金的审核标准。
42
、
请问,灵活用工可以按一个公司的工资收入作为基数申请吗?
答:您好,缴纳社保的前提是双方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支付工资,以工资作为基数申报缴纳社保。以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为员工以劳动成果对价支付的报酬工资,作为社保基数是没有问题的。
43
、
请问,员工不在公司缴纳社保,社保挂靠在别的公司,只提供社保缴纳证明给公司可以吗?
答:您好,不可以的。《社会保险法》、《劳动合同法》、《劳动法》都明确要求用人单位为其职工缴纳社保,开具缴纳社保证明,不能规避用人单位的责任和义务,建议尽快转移到公司,做到“三位一体”。
44
、
请问,企业法定代表人没有在公司拿工资,个税要每个月申报零个税吗?公司是正常运营有收入,其他员工正常工资社保个税的。
答:您好,法定代表人如果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应该当正常支付工资,缴纳社保,缴纳个税的。如果只是个税零申报,一般是因为公司没有员工的情况下,才会这样操作,建议合规处理。如果想为法定代表人申报个税,在没有劳动关系的情况下,可以按月支付董事费,按照劳务报酬计算个人所得税。
45
、
请问,员工工资低于5000社保正常缴纳,没有个税影响吗?
答:您好,员工按月取得收入的,应在次月15日申报上月个税,如实申报,未达到个税起征点的不需要缴纳个税。所以,只要是正常支付工资,没有个税是正常的情况,不会有影响。
46
、
请问,员工在大库广州代缴社保,总公司在杭州,员工工作地在广州,如果社保转回杭
州,看病也很不方便,除了外包和成立分公司还有别的办法吗?
答:您好,除了统一回总部外,目前只有这两种合规的办法。可咨询51社保专业顾问。
47
、
请问,如果员工必须依赖外包公司招聘,然后合同、工资都在外包公司,但是外包公司又把社保委托了第三方。这样的情况如何既能解决招聘,又能符合“三位一体”呢?
答:您好,企业可以直接要求第三方机构,保证劳动合同、社保和工资个税保持一致,在同一个主体下,第三方服务机构是可以做到的。
48
、
请问,员工可以在北京和外地同时缴纳社保吗?会有什么影响呢?
答:您好,两地同时缴纳社保,从操作层面,目前不联网的城市还是可以的。但是政策明确规定,两地同时间缴纳的,不能同时享受两地待遇,而且将来办理退休时要清退一地的社保,只退还个人缴费部分。
根据“《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09〕187号)第三条规定:参保人员流动就业,同时在两地以上存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在办理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本人协商确定保留其中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同期其他关系予以清理,个人账户储存额退还本人,相应的个人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0〕70号)“第十条规定:参保人员在两地以上同时存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或重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应按照“先转后清”的原则,由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按规定清理。”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
-end-
扫码关注我们
-------------
庚鑫(Geng Xin)
众合云科51社保 研究中心首席专家
国内知名劳动用工专家;《北京日报》特邀专家;上海电视台东方财经频道专访嘉宾;重庆、湖北经济广播电台特邀嘉宾;山东省人力资源服务从业者培训班特邀讲师;天津中小企业经济发展协会专家成员;“湖北工匠杯”首届人力资源管理职业技能大赛裁判;北京物资学院企业家课堂校外导师;大成律所“青竹计划”劳专委系列特聘讲师。
曾任职北京人社局8年,融会贯通政策与管理逻辑,精通全国各地劳动用工与人力政策实务,领衔众合云科研究中心多个研究项目,多家机构特聘专家和专访嘉宾,曾主导多家知名企业用工实战设计,被誉为“最受欢迎的HR实战导师”。
相关帖子
•
2000亿元专项再贷款支持煤炭清洁高效利用——金融业“做加法”支持碳减排
•
六个城市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 百余项改革举措利企便民
•
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坚持把创新行政管理和服务方式作为重中之重
•
教育部有关负责人就《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规定(试行)》答记者问
•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与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
国常会审议通过“十四五”推进国家政务信息化规划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返回列表
官方链接
中国人大网
中国政府网
发改委
国家税务总局
北京市税务局
天津市税务局
河北省税务局
山西省税务局
内蒙古税务局
辽宁省税务局
吉林省税务局
黑龙江税务局
上海市税务局
江苏省税务局
浙江省税务局
安徽省税务局
福建省税务局
山东省税务局
江西省税务局
河南省税务局
湖北省税务局
湖南省税务局
广东省税务局
广西税务总局
海南省税务局
重庆市税务局
四川省税务局
贵州省税务局
云南省税务局
西藏税务总局
甘肃省税务局
陕西省税务局
青海省税务局
宁夏税务总局
新疆税务总局
大连市税务局
宁波市税务局
厦门市税务局
青岛市税务局
深圳市税务局
友情链接
51社保
信用卡申请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
Tax100
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