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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确认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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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zhejiang.chinatax.gov.cn/art/2010/11/5/art_8409_10615.html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3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确认问题的公告
发文日期: 2010-11-0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确认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3号

【发布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3号
【发文日期】 2010-11-05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0年第2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确认问题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现对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所得税处理问题公告如下:?

一、金融企业按规定发放的贷款,属于未逾期贷款(含展期,下同),应根据先收利息后收本金的原则,按贷款合同确认的利率和结算利息的期限计算利息,并于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属于逾期贷款,其逾期后发生的应收利息,应于实际收到的日期,或者虽未实际收到,但会计上确认为利息收入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二、金融企业已确认为利息收入的应收利息,逾期90天仍未收回,且会计上已冲减了当期利息收入的,准予抵扣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

三、金融企业已冲减了利息收入的应收未收利息,以后年度收回时,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四、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特此公告。
  
  
  
  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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