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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星空] 多重税收优惠政策互斥 “智慧税务”能否更加智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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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号名称: 财税星空
标题: 多重税收优惠政策互斥 “智慧税务”能否更加智能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03-18 08:06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jM5MDczNzY2Ng==&mid=2649204286&idx=1&sn=f84c01d21ff35f87e0cd40c91dddb9dd&chksm=be5332538924bb4563725f4d61aa28d874a36dd2526a0d3856e1570c5b24eb4c0b88e84c40fe#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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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重税收优惠政策互斥 “智慧税务”能否更加智能

本文作者

近日,国家为了支持制造业、扶持小微企业,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有些税收优惠政策是并行的,纳税人同时享受。但是有些税收优惠政策则是互斥的,纳税人享受了一项税收优惠政策就不能再享受另外一项税收优惠政策。
比如,部分纳税人对于近期增值税留抵退税的政策享受时,就反映了这样的问题。对于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文件规定: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明确了自2019年4月1日起,对于符合39号文第八条第一款的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4号)对于先进制造业纳税人,自2019年6月1日起实行了更加优惠的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5号)相对于84号公告而言,扩大了部分先进制造业留抵退税政策的适用行业范围,其他的退税条件和退税额等未发生变化。对先进制造业纳税人这一适用主体的判断,在计算销售额占比时,在原来生产并销售“非金属矿物制品”“通用设备”“专用设备”“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四类产品的基础上,新增“医药”“化学纤维”“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电气机械和器材”“仪器仪表”五类产品。
但是,所有这些增值税留抵退税优惠政策背后都有一个共性是,这个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和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优惠政策是互斥的,即纳税人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4号)规定取得增值税留抵退税款的,不得再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中,还留有了一个补救措施,即在本公告发布之日前,纳税人已按照上述规定取得增值税留抵退税款的,在2020年6月30日前将已退还的增值税留抵退税款全部缴回,可以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否则,不得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也就是说,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发布之后,纳税人如果享受了增值税留抵退税款的,就不能在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优惠政策了。对于这个问题,《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5号)第五条也是这样明确的。
现在一个麻烦的问题是,现实中出现了部分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留抵退税时,不了解这样的税收优惠政策的互斥规定,要么自己申请了留抵退税,要么税务管理员通知要求申请也就申请了。但是,后期纳税人发现自己开展了新业务,比如软件、资源综合利用,完全可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但是鉴于前期已经申请了增值税留抵退税就无法再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感觉非常吃亏。
由于增值税留抵退税和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这两个税收优惠政策之间的排斥从目前政策规定来看,究竟是永久的,还是暂时且可逆的,目前也没有明确规定,从而在实际执行中产生如下不同理解:
理解1: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发布之后,纳税人只要享受了增值税留抵退税优惠政策,就永远不能再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优惠政策了;
理解2:纳税人申请享受了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这个优惠,在36个月内不能变更。即在这个36个月内,都可以享受增值税留抵退税优惠政策。但在满36个月后,可以变更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优惠政策;
理解3:考虑到增值税的特殊性,比如纳税人在2021年3月享受了增值税留抵退税这个优惠政策后,必须在2021年4月-2024年2月都没有再申请享受增值税留抵退税,到2024年3月才可以申请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优惠政策。
今年两会期间,李克强总理提出了要在今年6月底以前,把小微企业的留抵税额一次性退到位,把制造业、研发服务业等一些重点行业的留抵税额在年内全面解决,对小微企业的增量留抵退税逐月解决。此时,可能出现的问题是,在办理留抵退税时,可能企业尚未开展符合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的业务,前期可能退了很少一部分增值税,导致后期企业正常开展业务后,无法享受更优惠的增值税优惠政策。
现在,大家都在讨论“金税四期”的建设问题。“金税四期”不仅体现在税务局端对于税收风险的大数据监控层面,在纳税人端也体现服务于纳税人的提高税收申报效率、更加便捷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的“智慧税务”特征。因此,我们建议,在目前的电子税务局申报系统中,对于这一类互斥的税收优惠政策,在申请享受时,能否给予纳税人更为智能的提醒。比如,在纳税人点击享受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时,系统出现警示框,要求纳税人勾选,“选择本政策后期放弃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这样既能有效避免纳税人因为失误享受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而丧失后期享受更优惠政策的问题,也便于税务机关后期统计国家税收优惠政策享受率的问题。当然,如果“智慧税务”能根据纳税人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税务登记填报的国民经济行业代码,做一个模糊匹配,在提示纳税人时能更加明确的告知这一类纳税人后期可能会享受哪些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是否放弃享受,这样就更加智能,也能最大化的避免纳税人产生误判,提升纳税服务质量。
当然,如果纳税人享受增值税留抵退税优惠政策后,后期符合什么样的条件还能转换回到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优惠政策,征管政策也应该尽快明确,并将转换规则植入到税务申报系统中,这样才能发挥“智慧税务”执行政策的确定性和全国统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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