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459
  • Tax100会员 28045
查看: 219|回复: 0

[一叶税舟] 不知情之善意?谁不诚信?

匿名  发表于 2022-3-19 00:10:40 |阅读模式
精选公众号文章
公众号名称: 一叶税舟
标题: 不知情之善意?谁不诚信?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03-18 22:12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xODEzMDYwMQ==&mid=2651946499&idx=1&sn=3c09fc318625373b64e90c888d1399b1&chksm=8c0aefc5bb7d66d3386c55ef180ca9c8340ee25759260d8223670d27b9c5392fe6c825763252#rd
备注: -
公众号二维码: -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嘉定区税务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沪嘉税处〔2018〕358号
上海贝抖实业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101140529770405)
我局(所)于2017年5月18日至2018年9月13日对你(单位)2014年1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增值税方面
你公司于2014年9月、2015年3月、4月、6月取得由四川龙商汇商贸有限公司已证实虚开的4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金额合计为23,766,581.23元,税额合计为4,040,318.77元,价税合计为27,806,900.00元。
你公司将上述4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于2014年9月第2号凭证入账,借记:库存商品7,510,321.90元、应交税金-进项税额1,276,754.74元,贷记:应付账款8,787,076.64元,2014年10月第2号凭证入账,借记:库存商品2,159,763.56元、应交税金-进项税额367,159.80元,贷记:应付账款2,526,923.36元,2015年3月第2号凭证入张,借记:库存商品288,256.41元、应交税金-进项税额49,003.59元,贷记:应付账款337,260.00元,2015年4月第2号凭证入账,借记:库存商品5,330,786.35元、应交税金-进项税额906,233.65元,贷记:应付账款6,237,020.00元,2015年5月第2号凭证入账,借记:库存商品5,332,264.97元、应交税金-进项税额906,485.03元,贷记:应付账款6,238,750.00元,2015年6月第2号凭证入账,借记:库存商品3,145,188.04元、应交税金-进项税额534,681.96元,贷记:应付账款3,679,870.00元,上述发票取得后已于入账的次月向我局第六税务所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4,040,318.77元,结转2014年主营业务成本9,670,085.46元,结转2015年主营业务成本14,096,495.77元。
经调查确认,你公司主要经营苹果手机及相关产品的批发和零售业务,2014年8月你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斗伦通过行业内朋友介绍认识了金文林(男、30多岁、外地人、手机号码:130****7377),当时对方称是四川龙商汇商贸有限公司的销售经理,经过了解得知金文林负责销售渠道,手里有苹果手机的货源,并且供货及时、价格合理,信用也比较好,于是郭斗伦在2014年9月至2015年6月期间与金文林合作了几次采购业务,总计采购货物金额27,806,900.00元,货款27,806,900.00元是分多次通过网银方式支付到四川龙商汇商贸有限公司的账户上,货物都是金文林派人送到位于上海市梅林路360号上海环龙通讯市场门口,郭斗伦验收货物后再将货物自己派车拉回公司仓库,上述44份四川增值税专用发票都由金文林快递给郭斗伦,相应的货物你公司已销售完毕。上述业务属真实,无明显证据证明你公司取得上述4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属恶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但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之规定及国税发(2000)187号文之规定,应作进项税额转出4,040,318.77元。
二、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之规定,补增值税4,040,318.77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建税暂行条例》之规定,补城建税134,299.22元。
据国发(1986)50号《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及沪税地(1993)79号,补教育费附加121,209.56元。
根据沪府发(2011)2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开征地方教育附加的通知》,补地方教育附加80,806.37元。
根据沪府发(2000)24号《上海市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和沪府发(2006)9号之规定,补河道维护费40,403.20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嘉定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嘉定区税务局
二O一八年九月十七日
税舟附:
《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规定符合四个条件的受票方为“善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是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的交易,二是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票,三是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四是且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
138_1647619840192.jpg
回复

使用道具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liwei03@51shebao.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