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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此青绿,这些超“植”税收优惠请知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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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消息
2022-3-13 03:4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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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保山税务
标题:
“植”此青绿,这些超“植”税收优惠请知晓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U1NjUyNjczMA==&mid=2247538759&idx=1&sn=4e85a2393a4d7f1e78e032833bd46956&chksm=fbc1a5a2ccb62cb4e26fe7938cde76f1d2029ee1d841792aace4909691a494b1167253a1f1ef#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03-12 18:45
二维码:
-
“植”此青绿
这些超“植”税收优惠请知晓!
又是一年春来到,植树添绿正当时。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接下来,请跟随小编一起学习一下跟植树有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共同开启“云种树”时光吧!
增值税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
2.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
3.下列货物免征增值税:
(1)农膜
(2)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农药、农机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
4.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8〕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有机肥产品执行标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6号)
企业所得税
1. 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包括:
(1)林木的培育和种植(注:林木的培育和种植是指企业对树木、竹子的育种和育苗、抚育和管理以及规模造林活动取得的所得,包括企业通过拍卖或收购方式取得林木所有权并经过一定的生长周期,对林木进行再培育取得的所得)
(2)林产品的采集
(3)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2.企业从事观赏性作物的种植,按“花卉、茶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项目处理,取得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企业将购入的农、林、牧、渔产品,在自有或租用的场地进行育肥、育秧等再种植、养殖,经过一定的生长周期,使其生物形态发生变化,且并非由于本环节对农产品进行加工而明显增加了产品的使用价值的,可视为农产品的种植、养殖项目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
个人所得税
1. 对个人或个体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以下简称“四业”),且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其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30号)
2. 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和捕捞业(以下简称“四业”),其投资者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取得种植业 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10〕96号)
END
来源:保山税务
供稿:龙陵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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