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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地税局 豫地税函发〔1995〕42号 关于企业资产评估增值部分征收印花税 房产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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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henan.chinatax.gov.cn/003/wd.html?lm_id=31001&dfwj_id=180615091746036
发文单位: 河南省地税局
文件编号: 豫地税函发〔1995〕42号
文件名: 河南省地税局 豫地税函发〔1995〕42号 关于企业资产评估增值部分征收印花税 房产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5-03-2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河南省地税局 关于企业资产评估增值部分征收印花税 房产税问题的通知
豫地税函发〔1995〕42号

近来,相当一部分企业进行了资产评估,且资产价值均有不同程度的增长,部分市地询问对增值部分应如何征收印花税、房产税。根据印花税、房产税有关政策规定,现明确如下:  
一、企业资产评估后,其营业帐簿中“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比评估前调增的,其增加部分应于次年年初征收印花税;
二、固定资产中房产原值增加的,应于评估后次月起按评估后的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

河南省地税局
1995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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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地税函发[1995]42政策解读  发表于 2020-7-27 1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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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地税局 豫地税函发〔1995〕42号 关于企业资产评估增值部分征收印花税 房产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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