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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4号 关于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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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henan.chinatax.gov.cn/003/wd.html?lm_id=31001&dfwj_id=190322151801015
发文单位: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4号
文件名: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4号 关于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问题的公告
发文日期: 2017-09-06
政策解读: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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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问题的公告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临时取得生产、经营所得的自然人纳税人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公告如下:  
对依法不需要或者尚未办理税务登记的自然人纳税人(有扣缴义务人的除外),在临时从事生产、经营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对其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由税务机关统一按开具发票金额(不含增值税)的1.5%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本公告自2017年10月9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2017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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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第4号  发表于 2020-8-19 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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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4号 关于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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