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上饶市税务局 上饶市自然资源局 上饶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新建商品房买卖契税申报缴纳有关事项的公告
2019年第2号
为切实规范我市新建商品房买卖契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及其细则等文件精神,现就上饶市新建商品房买卖契税申报缴纳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上饶市范围内新建商品房买卖契税由购房人自行申报缴纳。
二、购房人如果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其他单位和个人代为办理契税申报缴纳事宜的,不免除购房人的纳税义务。若受托人未能按时、如实申报缴纳,购房人须自行承担相关的税收法律责任。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受购房人委托代为办理契税申报缴纳事宜的,必须在次月15日前向主管税务部门申报缴纳。
四、新建商品房买卖契税纳税申报需要资料
(一)个人购买新建商品房
1.购房发票原件及复印件(不包括预收款收据);
2.经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委托他人代办的,需提供“委托书”原件;
4.税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享受契税优惠的,需要家庭成员住房查询证明。该证明材料税务部门通过信息共享或部门核查目前需要1个工作日,如需快捷办理,请纳税人自行提供。
(二)单位购买新建商品房
1.经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2.申请享受契税优惠的,提供减免契税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3.委托他人代办的,需提供“委托书”原件;
4.税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五、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上饶市地方税务局 上饶市房地产管理局 上饶市不动产登记局关于新建商品房买卖契税申报缴纳有关事项的公告》(上饶市地方税务局 上饶市房地产管理局 上饶市不动产登记局 2017年第3号公告)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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