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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关于开展本市2021年度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编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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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消息
2022-3-1 14:5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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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本市2021年度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编报工作的通知
沪财库〔2022〕8号
各市级预算主管部门,各区财政局:
为做好本市2021年度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编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批转财政部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3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1〕5号)、《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办法(试行)〉的通知》(财库〔2019〕56号)和《财政部关于开展2021年度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编报工作的通知》(财库〔2022〕7号)有关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扎实开展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编制工作
各部门、各区财政局要严格落实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规定,按照“十四五”期间政府财务报告制度改革的目标任务要求,扎实开展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编报工作。
(一)加强组织协调。
严格贯彻落实改革方案要求,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任务分工,抓好工作落实。加强对所属单位、同级政府部门的工作指导,压实部门和单位主体责任。做好政府部门财务报告与部门决算、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报告之间数据衔接,进一步加强与资产管理部门的沟通,严格贯彻落实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要求,切实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账表相符。各区财政局要组织做好本级部门(单位)财务报告编制工作,统筹疫情防控和报告编报工作,把疫情防控要求贯彻报告编报工作始终。
(二)强化基础工作。
严格执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规范会计核算、细化核算内容、及时组织对账。扎实做好股权投资、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保障性住房、文物文化资产的会计核算工作,着力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全面清理各类银行账户资金和往来事项,及时处置财务挂账,防控财务风险。健全内部控制机制,按规定定期清查资产负债,未入账的资产负债要及时确认入账,已投入使用的在建工程要及时转为固定资产。
(三)注重分析利用。
积极开展专题研究,探索形成新的分析角度和模式。推动数据共享,做好数据应用,深入挖掘数据价值,通过财务分析发现管理中存在的薄弱环节,提出改进建议,发挥政府部门财务报告逆向反馈和促进管理的作用,为领导决策提供信息支撑。
二、进一步提升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编制质量
(一)查实编制主体。
认真梳理应纳入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编制范围的单位清单,完善编制单位基础信息,将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与同级财政部门有预算拨款关系的社会团体全部纳入编制范围,保证编制范围的完整性。按照《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编制合并范围的通知》(财办库〔2021〕182号)规定,准确把握经费自理事业单位财务报告合并级次,做到不重不漏。
(二)做实对账抵销。
组织做好部门内部交易事项对账抵销工作。正确运用抵销规则,对于金额高于抵销阈值10万元的内部交易事项,要加强对账,重点抵销;对于10万元(含)以下且可确认一致的内部交易事项,原则上应抵尽抵,不受抵销阈值限制。各市级部门单位应严格按照时间节点和具体要求开展对账工作,认真填报对账结果,为做好抵销工作夯实基础。
(三)压实编审责任。
部门和单位应切实履行编报主体责任,严格执行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编制操作指南及相关规定,加强审核把关,细化审核内容,杜绝基础性错误,真实、完整、准确反映部门单位财务状况和运行情况。对审核、审计发现的问题要边审边改、立查立改,切实提高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编制质量。
三、按时完成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编制工作
为进一步提升政府财务报告编制质量,本市2021年度政府部门财务报告分以下四个阶段开展:
1. 数据填报阶段(3月-4月10日):
纳入各级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编制范围的单位,应当在4月10日前完成本单位2021年度财务报表数据的填报,并在政府财务报告编制系统中进行确认。
2. 核实对账阶段(4月11日-24日):
各级单位应就政府财务报告编制系统对账模块中未达成一致的相关交易事项(即有差额事项),逐项与对方单位进行核对确认。经核对后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或仅就部分金额达成一致的,应当在系统中就核对日期、交易内容、核对一致金额等核实情况做出说明。
3. 报表报送阶段(4月25日-30日):
各市级预算主管部门应于2022年4月30日前将2021年度政府部门财务报表(电子数据),以及所属单位政府部门财务报表(电子数据)报送市财政局。
4.报告报送阶段:
待初审通过后,各市级预算主管部门应于2022年5月15日前将2021年度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电子数据),以及所属单位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电子数据)报送市财政局。
各区财政局应结合实际情况对本区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的报送时间进行规定,并按照市财政局要求,按时完成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编报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点击
“阅读原文”
下载):
2021年度政府部门财务报告样式
上海市财政局
2022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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