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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昌工作室] 广州市税务局稽查局有关负责人就网络主播平荣偷逃税案件答记者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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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2-25 13:10: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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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号名称: 蔡昌工作室
标题: 广州市税务局稽查局有关负责人就网络主播平荣偷逃税案件答记者问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02-24 18:14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zOTYxOTI3Ng==&mid=2247489002&idx=2&sn=4efbf257faf9419bf288fd79b6cb2290&chksm=e9260849de51815f8a6ffc24aed53caf23e2e42a2ee18361dd464d9155be2abc37c685307ef6#rd
备注: -
公众号二维码: -
以下内容来自公众号:国家税务总局(ID: chinatax008)

近期,广州市税务局稽查局对网络主播平荣(网名:驴嫂平荣)涉嫌偷逃税问题进行了查处。该局有关负责人就案件查处情况回答了记者提问。
  
1.为什么广州市税务部门要对平荣进行检查?
  
  答:近期,广州市税务部门在税收大数据分析中发现网络主播平荣涉嫌偷逃税款,且经税务机关提醒督促仍整改不彻底,遂依法依规对其进行立案并开展全面深入的税务检查。
  
2.平荣的违法事实有哪些?
  
  答:平荣在2019年至2020年期间,存在隐匿直播带货佣金收入偷逃税款,以及未依法申报其他生产经营收入少缴税款等行为。
  
  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规定,依法认定其存在隐匿个人收入偷逃个人所得税1926.05万元、未依法申报其他生产经营收入少缴税款1450.72万元。
  
3.请问本案中的罚款倍数是如何确定的?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我局坚持依法依规、过罚相当的原则,同时综合考虑平荣在稽查立案后能够积极配合检查,并主动补缴税款,具有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按照《广东省税务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平荣隐匿直播带货佣金收入偷逃的税款和未依法申报其他生产经营收入少缴的税款处0.6倍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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