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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 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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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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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9 05:40: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中卫税务
标题: 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 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4NzY2MDM3OA==&mid=2247488307&idx=4&sn=c3e6b0fa2a9aacea094ebfb24f82d280&chksm=ebcb1306dcbc9a107001dcbfd12094ee3f821303c160d6c6ef09ef2d45ff7431cdbea4398cf1#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0-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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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奈奈 于 2020-7-23 10:06 编辑

问: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是否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第五条规定,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同时,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8号)规定,《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的税费优惠政策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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