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造业中小微企业阶段性缓缴税费政策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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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 制造业中型企业
| 制造业小微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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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定标准
|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行业门类为制造业,且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4亿元以下(不含4亿元)的企业
|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行业门类为制造业,且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下(不含2000万元)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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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额标准
| 销售额是指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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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以上老企业
| 截至2021年9月30日成立满一年的企业,按照所属期为2020年10月至2021年9月的销售额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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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内新设企业
| 截至2021年9月30日成立不满一年的企业,按照所属期截至2021年9月30日的销售额/实际经营月份×12个月的销售额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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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后开设企业
| 2021年10月1日及以后成立的企业,按照首个申报期销售额/实际经营月份×12个月的销售额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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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缓缴纳税费种类
| 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除外)、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包括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缴纳的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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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缴比例
| 50%
|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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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可以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仍然可以依法申请办理延期缴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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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缓的期限
| 逐月或逐季分别延缓3个月。延缓期限届满,纳税人应依法缴纳缓缴的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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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时间
| 所属期为2021年10月、11月、12月(按月缴纳)或者2021年第四季度(按季缴纳),并延续实施6个月(理解为到6月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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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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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产业〔2022〕273号(预计税总后续发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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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缓缴到期后需要按照规定期限及时缴纳,以免产生滞纳金。中途发生注销的,需要按照规定结清税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