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政策要点
| 政策依据
| 原执行期限
| 新执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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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1年第14号)
| 2016-2020
| 2021-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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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公告2021年第18号)
| 2015-2022
| 2023-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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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登记失业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湖北省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
| 2019-2021
| 2022-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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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
| 2020年1月1日起
| 执行期限至2021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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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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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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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 2018-2020
| 2021-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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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 2018-2020
| 2021-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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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捐赠住房作为公租房,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对其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 2019-2020
| 2021-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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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财税〔2016〕114号)
| 2016-2020
| 继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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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财税〔2017〕22号)
| 2016-2020
| 继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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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证券行业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财税〔2017〕23号)
| 2016-2020
| 继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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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有关政策(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5号)
| 2019-2023
| 继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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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6号)
| 2019-2023
| 继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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