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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局提示】您知道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取消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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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8 20:20: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大连税务
标题: 【税局提示】您知道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取消了吗?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wNTAzNzc5Ng==&mid=2649880123&idx=2&sn=e6317666a8f270e8c9b6045aa7110039&chksm=83279db0b45014a60531dfb773dc8616b9cb8b581d55c8a4ebc46c96e4619838c678064d8083#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0-06-08
二维码: -
本帖最后由 子宁 于 2020-7-24 11:20 编辑



我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前年度取得的部分增值税扣税凭证当月没有认证或当月认证但没有申报抵扣,对这部分增值税扣税凭证我该怎么处理呢?
  总局出台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取消了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纳税人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对上述扣税凭证信息进行用途确认。

那如果增值税扣税凭证是2016年12月31日及以前开具的,我又该怎么处理?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6年12月31日及以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超过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期限,但符合规定条件的,仍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6号、2018年第31号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78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规定,继续抵扣进项税额。

这我就明白了!太感谢了!
来源:大连税务
供稿:长兴岛区税务局
编发:纳税服务中心(税收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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