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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云说税】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自行纳税申报情形、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及申报资料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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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云南税务
标题: 【小云说税】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自行纳税申报情形、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及申报资料是什么?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5NjY5OTEzNQ==&mid=2651979384&idx=4&sn=81eac6635d9e0b6ba129c6084f42b64b&chksm=8b4949e8bc3ec0feb45aad8ae66baa0cdaba889c306d5da9dcd3e1dff268cffb6026c9ef1553#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02-11 0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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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自行纳税申报情形、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及申报资料是什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 一、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纳税申报
  取得综合所得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汇算清缴:
  (一)从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后的余额超过6万元;
  (二)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一项或者多项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
  (三)纳税年度内预缴税额低于应纳税额;
  (四)纳税人申请退税。
  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纳税人有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向其中一处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人办理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应当准备与收入、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捐赠、享受税收优惠等相关的资料,并按规定留存备查或报送。
  纳税人取得综合所得办理汇算清缴的具体办法,另行公告。”
  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号)规定:“十二、其他事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62号)第一条、第四条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依照本公告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号)规定:“九、受理年度汇算申报的税务机关
  按照方便就近原则,纳税人自行办理或受托人为纳税人代为办理年度汇算的,向纳税人任职受雇单位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有两处及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可自主选择向其中一处申报。
  纳税人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其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或者主要收入来源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主要收入来源地,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向纳税人累计发放劳务报酬、稿酬及特许权使用费金额最大的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单位为纳税人代办年度汇算的,向单位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为方便纳税服务和征收管理,年度汇算期结束后,税务部门将为尚未办理申报的纳税人确定主管税务机关。”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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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云南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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