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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税务处理案例解析》勘误
(2022.02.05更新)
写书是一件非常辛苦和熬人的事情,而且只有在夜深人静的时候才能静下心来写作。写作过程中,虽尽力保持认真仔细,但总有脑子短路的时候。每个案例不仅自己打印了校对数遍,还找了我的研究生校对和试读,但自己写的东西总是很难校对出来,因此出版后仍发现有不少错误,很是遗憾!下面是截至目前为止发现的一些错误,特别感谢何广涛博士、胡晓明处长指出其中的一些错误!欢迎广大读者就阅读中发现的其他错误随时与我联系。
一、P15,第六行“股权转让使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应为“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二、P37,倒数第六行,由于41号文的5年分期纳税中的年应为公历年度,因此“即2020年11月前”,应改为“即2019年12月31日前”。
三、P110,倒数第四行,少了个字“月”。
四、P122,倒数第一行,“A公司取得甲公司股票37 537 336股的计税基础”应为“A公司取得上市公司股票37 537 336股的计税基础”。
五、P159,(二)“土地增资税”应为“土地增值税”。目录应同步修改。
六、P218,(1)中“是综合考虑交易双方的需求后协商的结果”一句话重复。
七、P222,(4)企业所得税这一段话将股权收购方和转让方混在一起,写乱了。由于合并发生在股权收购3年之后,应该允许特殊性税务处理,此段应删除。表22-1应同步修改。
八、P253,倒数第二行中,最后两个逗号应为顿号。
九、P279,第二行“《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应为“《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十、P282,第5行,3中,“甲上市公司”应为“A集团”。P284最后一段应同步修改。
十一、P309三、契税中,第二个“2”应为“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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