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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财关税〔2018〕35号 关于调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天然气进口项目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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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henan.chinatax.gov.cn/003/wd.html?lm_id=31001&dfwj_id=190102162415032
发文单位: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财关税〔2018〕35号
文件名: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财关税〔2018〕35号 关于调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天然气进口项目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8-10-1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关于调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天然气进口项目的通知
财关税〔2018〕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2011-2020年期间进口天然气及2010年底前“中亚气”项目进口天然气按比例返还进口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关税〔201139号)和《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进口天然气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关税〔201374号)中的有关规定,对进口天然气具体项目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一、新增加浙江舟山液化天然气项目享受优惠政策。该项目进口规模为300万吨/年,进口企业为新奥(舟山)天然气销售有限公司,享受政策起始时间为201887日。

二、自201711日起,将山东液化天然气项目可享受政策的进口规模由300万吨/年调整为600万吨/年。

特此通知。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18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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