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苏州税一稽罚[2021]*号
案件名称 苏州市吴江区***教育中心-其他违法
处罚事由 你单位位于吴江***实验中学(以下简称“***中学”)内,实际上系吴江***实验中学国际班性质,非独立的教育培训机构。检查发现你单位临时外聘教师未按劳务报酬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明细数据如下:
你单位上述行为未按“劳务报酬所得”税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二、三、六、八条的规定,造成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110993.80元。你单位在检查过程中明确表示无法将应扣未扣的个人所得税税款补扣入库。因你单位将上述支付的劳务报酬作为应付工资入账,但未取得相应发票,2018年度入账155615元并列支管理费用,2019年度入账153000元并列支管理费用,2020年度入账390417元,应付工资借记382694.32元,列支管理费用7722.68元。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二条之规定,2018年度纳税调增155615元,你单位2018年度申报应纳税所得额-26146.21元,你单位2018年度可弥补亏损1148270.80元,故本次调减亏损155615元,结转2019年度可弥补亏损1018802.01元;2019年度纳税调增153000元,2019年度可弥补亏损1018802.01元,你单位2019年度申报应纳税所得额71519.63元,本次调减亏损153000元,结转2020年度可弥补亏损794282.38元;2020年度纳税调增7722.68元,你单位2020年申报应纳税所得额1595751.21元,弥补亏损794282.38元,对小型微利企业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故本次少缴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15816.89元。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
纳税人名称 苏州市***教育中心
统一社会信用码 52320***6342453T
纳税人识别号 52320***342453T
处罚结果 对你单位应扣未扣2018-2020年度"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税款110993.80元,现已无法补扣补缴的行为,拟处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款1.5倍的罚款,计166490.70元。
违法行为登记日期 2021-12-30
处罚决定书制作日期 2021-12-30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晶晶亮读后感】
很多公司都会出现这样的问题,那就是支付劳务报酬没有取得发票入账,同时也没有扣缴个人所得税。
这样的问题被稽查到会如何处理呢?该税案给出了明确的答复,要分别考虑每个税种的规定。
个人所得税:如果未扣缴,税务机关可以责令其补扣补缴,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的规定,处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企业所得税:对于支付给个人的劳务报酬,超过起征点就需要凭借发票税前扣除,如果没有取得发票,就需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并计算补缴税款。
我曾经遇到过一些人认为,如果企业所得税不能税前扣除,就不需要考虑扣缴个人所得税的问题了;或者反过来,如果这笔劳务报酬已经扣缴了个人所得税,就应该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他们把两个所得税混在一起,似乎只能在其中二选一。我不知道他们因何产生这样的观念,但其实并没有这样的政策规定。
对于有这样业务的单位来说,最规范的做法是,财务人员在支付劳务报酬时把临时外聘老师的税后所得,换算成税前所得列支,并帮忙代开发票入账,这样两个所得税的风险就消弥殆尽了。
—END—
案例来源:郝老师说会计;晶晶亮的税月点评

以下是我的小号“税研社区”,和本号互补,欢迎关注!
推荐阅读:
多层合伙架构,合伙人的个人所得税按什么税目缴税?
公司注销了,会计资料可以销毁吗?
这13种情形,税务机关可以向股东追缴公司的税款
————————
封面图片来源于公众号:图说一分为Z 摄影师顾伯群 授权本号使用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