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份
| 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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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9年11月
| 首届全国税务会议:通过统一全国税收政策的基本方案,其中包括对企业所得税征税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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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0年1月
| 《全国税政实施要则》:对所得征税的有工商业税(所得税部分)、存款利息所得税和薪给报酬所得税三种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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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8年9月
| 工商税制改革:所得税从工商业税中分离出来,定名为工商所得税,是新中国成立后所得税成为一个独立税种的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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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3年1月
| 简化工商税制改革:把工商企业原来交纳的工商统一税及其附加、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盐税、屠宰税合并为工商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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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0年9月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税率确定为30%,另按应纳所得税额附征10%的地方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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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1年12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行20%–40%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另按应纳税的所得额附征10%的地方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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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3年4月
| 在全国试行国营企业“利改税”,将建国后实行了30多年的国营企业向国家上缴利润的制度改为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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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4年9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营企业所得税条例(草案)》和《国营企业调节税征收办法》:国营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为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国营企业,大中型企业实行55%的比例税率,小型企业等适用10%-55%的八级超额累进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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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5年4月
|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行10%–55%的八级超额累进税率,原来对集体企业征收的工商税(所得税部分)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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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年6月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税率为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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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年4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于同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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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11月
| 《中共中央关于建设社会主义市场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统一企业所得税”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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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12月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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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12月
| 《国务院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继续明确“统一企业所得税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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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8月
| 《企业所得税法》(草案)提交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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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2月
| 十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企业所得税法》(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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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3月
|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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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2月
|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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