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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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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文件编号: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2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
发文日期: 2021-12-2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2号
  全文有效
  2021.12.29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政府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有关部署要求,根据《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税务总局 人民银行关于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21〕19号)(以下简称《通知》)和我省有关规定,现就划转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2年1月1日起,将由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四项政府非税收入(以下简称“四项非税收入”)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除《通知》另有规定外,四项非税收入的征收范围、对象、标准、减免、分成、使用、管理等政策,继续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二、税务部门依据自然资源部门推送的费源信息向缴费人开具《缴款通知书》,缴费人使用《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向税务部门申报缴费。税务部门按规定办理缴费入库,通过税务征收系统开具财政部统一监(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
  三、竞买保证金抵作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及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的,由自然资源部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代竞得人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
  四、因缴费人误缴、税务部门误收需要退库的,由缴费人直接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退付手续。
  五、缴费人可以通过办税服务厅、政务大厅税务窗口、电子税务局等渠道申报缴纳四项非税收入,也可以通过不动产交易大厅税务窗口申报缴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
  本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发布时间:2021-12-31 16:34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现对《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为确保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四项政府非税收入(以下简称四项非税收入)划转改革落地落细,明确我省划转税务部门后的有关事项,以便各级税务部门和缴费人按照相关流程,规范、便捷、高效地办理缴费业务。
  二、主要内容
  (一)明确划转时间和延续事项
  《公告》第一条明确了四项非税收入的划转时间及有关延续事项。
  (二)明确划转后的征缴流程、票据使用及附送资料
  《公告》第二条明确了四项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后的征缴流程及税务部门征收应当使用的票据。缴费人使用《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申报缴费。
  (三)明确竞买保证金代申报事项
  《公告》第三条明确了竞得人向自然资源部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缴纳的竞买保证金,由自然资源部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代竞得人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
  (四)明确误缴、误收的退库办理
  《公告》第四条明确了因缴费人误缴、税务部门误收需要退库的,由缴费人提出退库申请,税务部门经严格审核并商有关财政、自然资源部门复核同意后,按规定办理退付手续。
  (五)明确划转后的申报途径
  《公告》第五条明确了缴费人可以通过办税服务厅、政务大厅税务窗口、电子税务局等渠道申报缴纳四项非税收入。除上述渠道外,缴费人还可通过不动产交易大厅税务窗口申报缴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
  三、实施时间
  根据《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税务总局 人民银行关于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21〕19号)规定,除试点地区外,其他地区自2022年1月1日起,四项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我省为非试点地区,为了与上述通知要求相一致,本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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