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机动车发票换版的温馨提醒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关于发布<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公告2020第2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相关工作通知,自2021年5月1日起启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企业在2021年12月31日前仍可继续开具旧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自2022年1月1日起,纳税人不得再开具旧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必须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纳税人应于2022年2月28日前到主管税务机关完成旧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验旧缴销。
国家税务总局昆明市税务局
2021年12月31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昆明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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