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569
  • Tax100会员 33581
查看: 314|回复: 0

【小云说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1万

主题

1万

帖子

1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13246
2021-12-31 18:51: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曲靖税务
标题: 【小云说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wNjExNDUyOA==&mid=2653211774&idx=3&sn=3ef9ff44ffbbc40b65d77d7a0fb65d26&chksm=80c231f1b7b5b8e7f54d98039c41d65223455947bc99d6f9c558f4d20c4827770639badc9fde#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1-12-31 09:50
二维码: -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一号)的规定:“第七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致,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第八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扣缴义务人为负有增值税、消费税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扣缴增值税、消费税的同时扣缴城市维护建设税。
……
第十一条 本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1985年2月8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6号)的规定:“五、城建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两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致,分别与两税同时缴纳。同时缴纳是指在缴纳两税时,应当在两税同一缴纳地点、同一缴纳期限内,一并缴纳对应的城建税。
采用委托代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预缴、补缴等方式缴纳两税的,应当同时缴纳城建税。
前款所述代扣代缴,不含因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代扣代缴增值税情形。
……
八、本公告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废止文件及条款清单》(附件)所列文件、条款同时废止。”
相关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6号)
END
来源:云南税务

697_1640947867848.jpg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