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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咸宁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咸宁市税务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 矿产资源专项收入划转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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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31 10:00: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咸宁市税务局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咸宁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咸宁市税务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 矿产资源专项收入划转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
发文日期: 2021-12-2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咸宁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咸宁市税务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 矿产资源专项收入划转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咸宁市税务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 矿产资源专项收入划转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咸宁市税务局
  全文有效
  2021.12.29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政府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税务部门的有关部署和要求,根据《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税务总局 人民银行关于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21〕19号)文件精神和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相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2年1月1日起,将我市由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以下简称两项政府非税收入)全部划转税务部门征收。
  二、税务部门按照属地原则征收两项政府非税收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以土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为征收机关,矿产资源专项收入以矿产资源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为征收机关。
  自2022年1月1日起,缴纳义务人可以通过政务服务中心或办税服务厅、湖北省电子税务局办理申报缴费事宜。
  三、税务部门征收两项政府非税收入使用财政部统一监(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
  四、除本通知规定外,两项政府非税收入的征收范围、对象、标准、减免、分成、使用、管理等政策,继续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本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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