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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广东人社局 关于制定《干部调配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粤人[1980]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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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31 10:00: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hrss.gd.gov.cn/zcfg/content/post_3740791.html
发文单位: 广东人社局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广东人社局 关于制定《干部调配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粤人[1980]26号)
发文日期: 2021-12-3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东人社局
关于制定《干部调配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粤人[1980]26号)




广州市、海南行政区、自治州、各地区、韶关、深圳、珠海市、各县(市)人事局(科),省直各单位人事(干部)处:

为了改进和完善干部调配制度,健全手续,合理调配千部,充分发挥干部的积极性,以适应四化建设的需要。经与省委组织部研究,特制定《干部调配工作暂行规定》,现发给你们,望贯彻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告诉我们。

广东省人事局

一九八〇年十月十三日

附:

干部调配工作暂行规定

干部调配工作是政府人事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为了使干部调配工作适应全党全国工作着重点的转移,更好地为四个现代化建设服务根据中央、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指示精神结合我省的具体情况,经与省委组织部研究,对干部调配工作,暂作如下规定;

一、调配工作要切实贯彻执行任人唯贤的干部路线和德才兼备的干部政策。做到专业对口,发挥所长,知人警任,调配得当。调配干部要保证重点,充实基层,加强科研、生产第一线。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重点部门的新建扩建单位、农业战线和政法、教育部门输送干部,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聘谚、挑选、推荐干部。要逐步改变现有干部队伍的结构,减少一般行政于部,不断增加各行各业的专业干部。今后新增加的干部,包括高等学校毕业生和军队转业干部等,除少数补充党政部门需要外,绝大多数应分配做专业工作。

二、对于从小城市调往中等城市,从中小城市调往大城市,从边疆调往内地或沿海地区,从基层调往上层机关的要从严掌握。在调配中,必须严格按国家编制和企业单位生产人员与非生产人员的比例,调剂余缺。

新建、扩建单位所需技术力盘,尽可能就地调剂、培训解决,或者采取临时支援办法。

三、对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问题,按一九八〇年七月十九日广东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局、省公安厅、省劳动局转发中央组织部、民政部、公安部、国家劳动总局《关于逐步解决职工夫妻长期两地分居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执行。

调动干部时,要尽盘减少和避免造成夫妻两地分居。夫妾在一地工作的,根据同去同留的原则,如无特殊情况:应一起办理调动。

由于解决干部夫娈两地分居问题,情况复杂,涉及面很广,各级人事部门要在同级党委和政府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深入调查研究,摸清情况,制定规划,积极帮助解决。争取在近几年内使一些应该解决而又能够解决的基本上得到解决。目前难以解决的,要向干部进清楚。

四、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成建制单位的撞迁,按批准文件办理于部有关手续。

五、为了加强对集体所有制单位的领导而调进集体所有制单位工作的国家干部,仍按国家于部管理,不能低于原待避。可以调进,也可调出。

六、调配手读和审批权限:

(一)报省人事局审批的干部

1。省直党群系统以外的单位,从外省和省内各地、市县调进的科级以下(包括科级)干部。

2。因工作需要及照顾家庭困难(不包括照顾夫婴两地分唐),跨省调进干部到本省各地、市、县,拟任职务属省委管理范围以外的干部。

3。青海省、西藏自治区需内调我省拟任职务属省委管理范围以外的干部。

(二)由县以上人事局(科)审批的干部:

1。因照顾夫妻两地分居,跨省调进干部到本省各地、市、县,拟任职务属省委管理范围以外的干部。

2省委管理范围以外的干部,在省内各地、市、县之间的调动。

3各地市、县属省委管理范围以外的干部,调往外省、市、自治区的。

(三)省直党群系统以外的单位科级以下(包活科级)干部调往外省及省内各地、市、县的,由省直厅、局以上单位自行联系,并办理调动手续。

(四)实行主管部门和地方双重领导,以主管部门为主的国务院有关部门调动干部,按照中央、国务院批准的有关规定文件,办理调动手续。

(五)各县(市)调进干部需报省人事局审批的,由各县(市)人事科(局)与外省县以上人事部门商洽,并索阅档案材料,填写“拟调干部登记表”,落实安排单位、职务后,报广州市、海南行政区、自治区、各地区、韶关、深圳、珠海市人事局审核同意,报省人事局审批。

(六)凡经批准调进干部及随干部一起共同生活、户口在同一城镇吃商品粮的无工作父母、配偶及未成年的子女的市、县,调进市、县的公安部门,可凭省、地、市、县人事局(科)的入户证明,给予落户。

(七)在军队工作的无军籍干部需要调到跑方工作的应根据国务院的规定,纳入转业干部分配计划,由省军队转业于部安置工作办公室接收分配。

(八)现有的“以工代干”人员,维持现状。根据中央指示精神,暂不办理转为国家干部。“以工代千”人员的调动手续由劳动部门办理。今后不准再将工人调往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代理干部。

七、各级人事部门在干部调配工作中,要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和国家整体利益出发,对上级领导机关下达的调配任务,要认真执行。切实改变那种“调不出,派不进”的无组织无纪律现象。

在调配工作中,人事干部必须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坚持原则。对于任人唯亲,搞不正之风,违法乱纪的,应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要给予纪律处分。

在调配工作中,各级领导要教育千部服从国家需要,顾全大局:服从组织分配。对无正当理由不服从调动、分配的,经耐心教育无效的,要给予适当的纪律处分。对调动后无故逾期不报到的;按旷工处理,停发工资。

八、为了克服干部调配工作中的混乱现象和及时掌握于部调动情况,特制定“拟调干部登记表”、“于部调动介绍信”及“千部调动情况统计表”(式样附后)(略),请各使用单位自行翻印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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