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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政策]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沪财税〔2021〕45号 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社会抚养费有关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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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30 10:01: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czj.sh.gov.cn/zys_8908/zcfg_8983/zcfb_8985/gkgl_8991/sfglhfsgl/20211229/xxfbdf0000018491.html
发文单位: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文件编号: 沪财税〔2021〕45号
文件名: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沪财税〔2021〕45号 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社会抚养费有关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21-12-2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社会抚养费有关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沪财税〔2021〕45号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各区财政局、发展改革委:
现将《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社会抚养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21〕6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管理实际补充明确有关事项如下,请一并按照执行:
一、请及时组织有关单位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登记和票据购买证》的收费项目注销和财政票据缴销手续。
二、请按职责分工对社会抚养费相关政策进行全面清理,认真做好收费取消的落实和后续管理工作。
特此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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