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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税务部门严打海外非法逃税行为 三星副会长李在镕接受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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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8 10:35: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韩国税务部门严打海外非法逃税行为 三星副会长李在镕接受调查

来源:法治日报

发布日期:2021年12月27日

原文链接:http://www.ctaxnews.com.cn/2021-12/27/content_991050.html


韩国首尔警察厅金融犯罪调查队12月20日表示,警方已开始调查三星电子副会长李在镕涉嫌在海外成立“空壳公司”逃税一案。对此,韩国国税厅调查局局长卢正硕公开表示,在史无前例的新冠肺炎疫情危机中,所有人都对社会不公正和贫富差距进一步拉大充满愤怒。卢正硕强调,韩国税务部门将与司法部门一道,不断加大对海外非法逃税的打击力度。


启动案件调查

警方表示,上月从首尔中央地方检察厅接手此案后已于同月17日传唤举报人进行了调查。韩媒Newstapa今年10月报道称,李在镕涉嫌在瑞士UBS银行开立秘密账户,并于2008年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成立了一家空壳公司用以逃税。韩国青年正义党在有关消息见诸报端后,以涉嫌逃税及隐匿犯罪所得,违反《特定经济犯罪加重处罚法》等相关法律为由向检方控告李在镕。韩国青年正义党在控告书中表示,李在镕虽然使用外国假名试图混淆视听,但在申办空壳公司过程中提交的材料里还是露出马脚,上面有“李在镕”三个字及其确切住址,如果不是本人希望设立空壳公司,绝不会出现本人签名。由于检方只能依法调查偷税漏税金额超过5亿韩元(约合人民币268万元)的案件,此案因涉案金额不明被移交警方。


目前,案件调查的关键是举报内容是否为事实,如果事实成立,其行为是否是《特定经济犯罪加重处罚法》第4条(资产海外隐匿罪)和第8条(逃税加重处罚条款)规定的重大犯罪行为。如果最终李在镕被证明进行海外非法逃税犯罪行为,那么将被处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及3000万韩元以下罚金。如果在海外非法资产规模超过50亿韩元,或者犯罪收益超过5亿韩元,则会被加重处罚,罚金将会翻倍执行,最高可达10倍。韩国司法部门现在侦办的重点是,李在镕通过瑞士UBS银行到底藏匿了多少资产。


曾卷入贪腐案

今年1月18日,李在镕因卷入前总统朴槿惠贪腐事件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零6个月,并被当庭逮捕。在经过207天的狱中生活后,8月13日韩国法务部假释委员会表决通过了假释李在镕的议案。法务部长官朴范界表示,综合考虑新冠疫情下国内外经济形势、民意、李在镕服刑表现等,因此作出假释决定。韩国经济团体就法务部决定假释李在镕表示欢迎,希望三星为国家经济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尽管李在镕重新成为自由人,但按照规定,要到2027年下半年才能重掌三星事务,其间不排除因其他案件再度入狱的可能性。因为和刑满释放或特赦不同,假释在刑期结束前,原判刑罚依然有效,属于法务部的保护观察对象。朴范界也表示,李在镕获准假释与解除限制就业措施是两件事。李在镕虽然不用再坐牢,但他在外行为仍受到诸多限制。根据韩国《特定经济犯罪加重处罚法》规定,犯下贪污、侵吞等犯罪行为且涉案金额超过5亿韩元的,从刑期结束或执行中止当日起,5年内不得在特定企业单位就业,包括金融公司等国家、地方政府全部或部分出资成立或接受政府资助的机关单位,以及与犯罪行为密切相关的企业单位等。李在镕被认定贪污、侵吞86.8亿韩元,因此受这一条款约束。尽管外界有呼吁总统文在寅对李在镕进行特赦的声音,但今年的特赦名单中似乎没有李在镕的名字。


打击非法逃税

近年来,韩国税务、海关、金融监管部门等不断加大对海外非法逃税的打击力度,有的地方政府甚至抛出数千万奖金悬赏举报财阀、企业设立空壳公司逃避纳税的个人。这些利用各种海内外空壳公司逃税的人也被称作“樱桃采摘者”,他们被批判只享受社会福利,但却逃避纳税义务。今年3月24日,韩国国税局宣布,已对双重国籍人士、跨国公司、上市公司家庭等进行了密集税务稽查,并查出54名涉嫌离岸逃税个人及法人。


韩国国税局表示,在调查开始前,税务稽查人员对嫌疑人的出入境情况、国内社会和经济活动、家庭情况和资产等详细情况进行了彻底核实,通过与相关国家税务部门交换信息,查验海外金融账户申报材料等,最终确认了他们的逃税嫌疑。这些逃税个体中,有14人利用双重国籍身份向海外藏匿财产,有6家外国企业法人通过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内部交易并非法转移收入,有16名富人通过复杂的国际交易来非法增加个人收入,还有18人涉嫌在境外开设秘密账户并非法转移资金。


韩国国税局还公布了几个典型案例。拥有双重国籍的A某获得韩国国籍,与家人一同在韩国生活,在韩国收购了价值100亿韩元的不动产并对外出租,同时还经营房地产公司。但他以拥有外籍为借口,拒不申报外国收入。另一名双重国籍的B某,利用其外国国籍身份,临时增加离境天数,人为操纵在韩国滞留天数,伪装成外国人,拒不申报境外收入。拥有双重国籍的C某,以海外空壳公司名义收购海外房地产,然后将公司股权转让给伪装成外国人的自己子女,以方便向子女赠予海外房地产并逃避赠予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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