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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奈奈 于 2020-7-27 16:16 编辑
1.问:什么是税收 “灰名单”?
答:税收“灰名单”是指为强化对税收违法行为的预警、阻断和管控,切实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和税法遵从度,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税务稽查部门对达到税务稽查重点关注对象系列文件认定标准的案件当事人及关联方、相关人员,将以上企业及个人列入税收“灰名单”管理,并将信息推送相关部门共同实施严格监管。
2.问:税收 “灰名单”什么时候开始施行?
答:自2020年3月5日开始正式施行。
3.问:什么样的涉税违法行为会被列入税收 “灰名单”案件清单?
答:税务稽查部门查处的具有下列情形的案件会被列入税收“灰名单”案件清单:
(一)具有虚开发票行为,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走逃(失联)的;
(二)具有骗取出口退税行为,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走逃(失联)的;
(三)欠缴查补税款,欠缴税款累计总额100万元以上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走逃(失联)的。
“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走逃(失联)的”,是指检查对象在税务局稽查局案件执行完毕前,不履行税收义务并脱离税务机关监管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实确认并出具企业未按规定按期办理各类纳税申报及地址变更等涉税事项的已经失联证明。
4.问:除了案件当事人被列入税收“灰名单”外,还有哪些企业和个人将被列入税收“灰名单”?
答:在企业方面,对虚开发票、骗取出口退税、欠税走逃失联案件除涉案企业外还扩大至其关联企业。
案件当事人类型
| 关联企业标准
| 虚开发票、骗取出口退税案件当事人
| (一)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登记注册成立的;(二)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办税人员、财务负责人或发票领用人在该企业担任上述四种职务之一的。
| 欠税走逃(失联)案件当事人
| (一)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登记注册成立的;(二)当事人欠缴应纳税款行为发生期间的原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登记注册成立的;(三)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其登记注册成立的;(四)直接持有当事人50%股份以上的自然人股东登记注册成立的;(五)直接持有当事人50%股份以上的。
| 在个人方面,对案件当事人的财务人员、办税人员、主要股东、发票领用人以及中介等相关人员,也依案件类型进行了不同界定。
案件类型
| 相关人员标准
| 虚开发票、骗取出口退税案件
| 包括案件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发票领用人、投资人、资金关联人、中介人员以及团伙其他人员等。上述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发票领用人、投资人、资金关联人、中介人员应存在下列情形之一:(一)同一人员同时在三家以上认定存在虚开发票、骗取出口退税行为的企业中任职或提供办税服务的;(二)有证据表明上述人员明知任职或为其提供办税服务的企业存在虚开发票、骗取出口退税行为的。
| 欠税走逃(失联)案件
| 包括案件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以及投资人和财务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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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问:被列入税收“灰名单”的企业和个人,会被限制办理哪些涉税业务?
答:对列入“灰名单”的企业法人、其他组织将采取以下管理措施:
(一)将企业法人、其他组织纳入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风险纳税人名单管理,在全省范围内暂停办理发票申领、代开等业务,暂停使用电子税务局等渠道办理网上抄报税、网上申报、自助办税终端等便捷办税方式。
(二)企业法人、其他组织纳税信用级别不得评为B级以上,并适用相应级别的纳税人管理措施;
(三)依规暂停企业法人、其他组织享受优惠、退(免)税款等关键业务办理;
(四)对虚开发票、骗取出口退税案件当事人,依规将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
对列入“灰名单”的自然人列为实名办税限制人,在全省范围内暂停办理以下涉税业务:
(一)涉及海南省企业的票种票量核定、发票领购、发票代开等发票业务;
(二)涉及海南省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发票领用人员的变更;
(三)涉及海南省企业的登记、变更经营范围、注册地址、注销等业务。
6.问:税收“灰名单”与税收“黑名单”有何区别?
答:税收“黑名单”主要是对案件当事人在事后由多部门联合采取严厉的惩戒措施,而海南税收“灰名单”则是对有关涉案人员在事中由税务机关行使税务机关正常的管理权力,及时采取管控措施来控制危害后果的扩大,是税收黑名单的重要补充。两者都是税收诚信体系建设的一部分,能共同构建起外有大惩戒、内有小管控的税务信用防惩体系,实现打击与防范并重的目标。
二者主要区别在于:
一是列入对象不同。税收“黑名单”一般情况只将案件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列入,而税收“灰名单”除此之外,还涉及到关联的企业和自然人,范围较广。
二是后果不同。列入税收“黑名单”将受到人民银行、出入境管理部门等31个部门的严厉惩戒,包括限制出入境、融资受限、限制乘坐高铁、飞机等措施;而列入税收“灰名单”的企业和个人将被税务机关暂停办理包括领用发票、出口退免税等涉税业务。
三是撤出机制不同。列入税收“黑名单”,只有缴清税款、罚款和滞纳金才能撤出联合惩戒;而列入税收“灰名单”后可以通过主动到税务机关接受处理、到案协助办案等,撤出“灰名单”后撤销监管。
7.问:我是公司的财务负责人,如果我就职的公司被列入税收“灰名单”了,对我有什么影响吗?
答:如果你就职的公司被列入税收“灰名单”,那么你作为公司的财务负责人,办理涉税业务将可能受到限制。
8.问:我是公司的发票领用人,我在办税大厅办理业务时提示“实名办税限制的自然人”,经大厅人员查询确认是被列入税收“灰名单”,我对此有异议的,我将如何申诉?
答:如果经大厅人员查询确认是因列入税收“灰名单”而受限,大厅人员会向你提供所在的市县局税收风险管理部门电话,你可以进一步向税收风险管理部门详细咨询,税收风险管理部门会辅导你填写异议申述材料。
9.问:如果涉案企业的关联方企业被提示“风险纳税人,已列入税收灰名单”,关联方对此有异议的,该如何申诉?
答:如果涉案企业的关联方企业被列入税收“灰名单”,企业可以向所在的市县局税源管理部门做进一步咨询,税源管理部门会辅导企业填写异议申述材料。
10.问:企业和个人如何撤出税收“灰名单”?
答:税收“灰名单”系列文件增加了主动信用修复条款,符合以下条件的经审核后可撤出税收“灰名单”并通知管理部门撤出监管。
(一)欠税走逃(失联)的,主动履行纳税义务缴清应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
(二)涉嫌虚开、骗税的,主动到案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有检举揭发、提供违法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确系有立功表现的。
11.问:个人身份信息被冒用从事涉税违法行为且被列入税收“灰名单”,如何申请撤出?
答:对申请人反映个人身份信息被冒用的情形,稽查局可根据申请人提供的居民身份证件丢失报警回执、法院生效判决或裁定文书、专业机构笔迹鉴定报告、遗失声明等相关材料综合判定,决定是否将申请人从税收“灰名单”中撤出。因个人身份信息被冒用,市场监管部门已作出撤销登记决定的,或者申请人已根据实名办税有关规定解除其与纳税人关联关系的,稽查局可据此将申请人从税收“灰名单”中撤出。
12.问:我可以通过哪些渠道了解到税收“灰名单”制度?
答:你可以通过海南税务网站、微信公众号、新闻媒体、办税服务厅公告栏等渠道获取税收“灰名单”制度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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