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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楔子”对地区就业水平的影响效应研究
(第257期)
摘要:作为我国当前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和全面落实“六保”任务的首要内容,稳定居民就业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在减税降费力度不断加大的背景下,刚性成本高仍是困扰企业稳健发展的突出问题,“税收楔子”作为衡量市场主体运行成本的重要指标,对地区居民就业有着重要影响。本文首先测算了我国2008年—2018年各地区的“税收楔子”,得出全国平均水平为33.4%,其中,企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占主要份额。进而采用固定效应模型考察“税收楔子”对就业水平的影响效应,得出“税收楔子”偏高会导致地区居民就业率降低和失业率增加的结论。因此,建议进一步降低企业社保缴费水平,落实好减税降费政策,统一全国社保缴费比例,提高社保征缴力度,从而通过降低“税收楔子”来提升地区市场主体的活力,稳定居民就业水平。
关键词:“税收楔子”;地区就业水平;社保缴费;居民就业;减税降费;“六稳”“六保”
一、引言
就业是最大的民生,是拉动居民消费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保障。无论是“六稳”还是“六保”,均将就业问题放在首位,其重要意义可见一斑。随着国民经济愈加繁荣和市场主体数量的大幅增长,对人力资源的需求逐渐增多,但目前我国人口老龄化不断加重,人口红利逐渐消失,劳动力市场的供求关系逐渐向需求大于供给的方向发展,造成劳动力成本不断上升。虽然国家对企业和个人征税及社会保险缴费形成的“税收楔子”有其合理性,但在减税背景下“税收楔子”依然偏高。这不仅会增加雇主的人力成本,还会在一定程度上破坏市场均衡,降低经济运行效率。较高的“税收楔子”抑制了企业对劳动力的需求,具体表现在:一方面会使纳税遵从度不高的企业在社保缴纳方面进行违规操作,造成税收流失,从而影响地区经济发展;同时使得退出市场的企业数量增加且减少企业进入市场的可能,对地区就业水平产生一定影响。另一方面在激励企业为减少人力成本加速转型升级的同时,使企业的劳动需求与劳动岗位相应减少,从而间接对就业产生影响。
为降低“税收楔子”,更好地实施就业优先政策,一方面,国家必须要加大宏观调控的对冲力度,充分发挥财政、货币、社保、就业等政策合力;另一方面,要进一步加大减税降费力度,通过保市场主体来保就业、保基本民生,进而稳住经济社会发展的根基。
通过减税降费降低企业成本,减轻企业负担,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内容。近年来,我国出台的加快实施阶段性减免、缓缴社会保险费以及减免期间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补贴期限顺延等减税降费政策的实施效果显著。2019年全年减税降费2.36万亿元,其中新增减税1.93万亿元;民营企业合计减税 1.26万亿元,占全部减税数额的 65.5%;小微企业减税 2832亿元。2020年 1—8月,全国新增减税降费累计达18773亿元,8月份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相比上月净增8.3万户,累计达1091.9万户。我国持续实施减税降费政策,是在用财政收入的“减法”换取企业效益的“加法”以及市场活力的“乘法”来减少“税收楔子”,从而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促进经济增长。一方面,降低资本所得税可刺激企业加大生产和投资力度;另一方面,降低劳动所得税可抬升休闲相对于劳动的机会成本,有效刺激劳动供给。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为居民提供了大量的就业机会和就业岗位,国家给予企业多种税收优惠红利,能鼓励民营企业、小微企业提供更多的就业岗位,激发居民个人创业的积极性,以此达到提高居民就业率的目标。
近年来,降低社会保险费始终是每年政府工作报告和经济政策的主要内容之一。从2015年首次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至 2019年底,养老保险等五项社会保险总费率先后经过 6次下调,由 2014年底的43.2%下调至2019年底的39.0%。2019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文件明确规定,将企业养老保险费率降到16%,同时还将缴费基数从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改为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以降低社保缴费基数。2020年,为减轻企业负担和支持企业有序复工复产,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其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和税务总局三部委下发了《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对阶段性减免企业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等问题进行了明确,不同企业类型和不同地区可分别采取减、免、缓的优惠政策。为稳企业稳就业,国家出台的阶段性社保减免政策可降低企业社保缴费负担,直接对冲一部分人力成本,激发企业创造就业机会,尤其是为低薪工人创造就业机会,从而提高就业率。降低企业参保负担等政策红利有效保障了市场主体稳定和基本民生稳定。
因此,通过降低社保缴费来削弱“税收楔子”,一方面能激发地区市场主体活力和提升居民稳定就业水平,另一方面对当前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和全面落实“六保”任务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文献综述
(一)关于“税收楔子”概念的研究
关于“税收楔子”概念界定的研究十分成熟,一般将其分为“市场税收楔子”和“劳动税收楔子”两类。“市场税收楔子”偏向阐述国家向纳税人征税产生的税收超额负担对资源配置、市场均衡产生的影响。“劳动税收楔子”是指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造成用人单位所支付的劳动成本与职工实际取得的可支配收入之间存在的差额,是衡量劳动力税负的最重要指标。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每年发布的《工资征税》研究报告,将“税收楔子”界定为雇主支付的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与雇员税后收入之间的差额。Mehmet等国外学者认为“劳动税收楔子”是衡量劳动力税费负担的最重要指标,其既会影响雇主也会影响雇员,与此同时,国外学者一般都将“税收楔子”定义为劳动力成本内的税收和社会保险金。
国内研究“税收楔子”的文献相对较少。关于“市场税收楔子”方面,李炜光和臧建文研究认为,当税收造成的“无谓损失”影响了消费者与生产者的福利并使市场上的消费者盈余和生产者盈余都变小时就产生了“税收楔子”。张治强认为,对于需求弹性小、供给弹性大的产品和服务,提高其税率可增加税收收入,相反,对于需求弹性大、供给弹性小的产品和服务降低其税率也可增加税收收入。
国内关于“劳动税收楔子”的研究较为欠缺,仅有以李昕和关会娟、郑秉文和陈功为代表的少数学者,在估算我国“税收楔子”水平时,将“税收楔子”界定为“劳动税收楔子”。
(二)关于“税收楔子”水平的研究
我国一些学者将我国的社会保险费与国际水平进行了比较。苏中兴将全球39个国家和地区的基本养老、医疗和失业三项社会保险缴费率进行比较,得出我国社会保险缴费率处于偏高水平的结论。李昕和关会娟估算得出2003年—2014年我国省际“税收楔子”呈现先升后降的趋势,全国平均“税收楔子”为 33.7%,并发现我国企业的社会保险缴费负担高于发达国家。郑秉文和陈功测算出2018年的全国“税收楔子”为30.81%,并将其与OECD成员国的相关数据进行比较,发现虽然我国“税收楔子”处于 OECD成员国的平均水平,但在“税收楔子”的结构上,企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所占份额高于OECD成员国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平均份额。总的来说,与国际水平相比,我国企业社会保险缴费比例相对较高,这就要求我国在社保改革方面要继续进行完善,使得企业与个人享受更多的政策红利。
(三)关于“税收楔子”对就业影响的研究
国外学者分析得出:在一定的工资水平下,较高的税收楔形会增加失业率,减少就业率,即“税收楔子”与就业率呈负相关、与失业率呈正相关。比如,Dolenc和Suzana使用“税收楔子”层次聚类分析与线性回归分析方法,对1999年—2008年间27个欧盟成员国的“税收楔子”与就业率之间的关系进行了分析,结果表明“税收楔子”与就业率呈负相关关系,“税收楔子”每增加1个百分点会使欧盟27国的就业率减少约0.04个百分点。Milan等对 2000年—2016年克罗地亚的面板数据使用向量自回归模型,从“税收楔子”的角度分析了劳动力税收对其就业的影响,结果显示“税收楔子”的增加会减少就业。Lehmann等用1998年—2008年间21个经合组织国家的数据检验了“税收楔子”与失业存在正相关关系。Radu等对2009年和2013年欧盟和其他OECD国家的“税收楔子”进行了国际比较,分析了“税收楔子”及其与就业率和失业率的关系。国内很多学者认为我国企业社会保险缴费水平相对较高,企业负担过重给社会经济发展带来负面影响。
通过对现有文献进行梳理可以发现,国内外学者在“税收楔子”的概念与水平测算方面的研究颇多,且国外学者就“税收楔子”对就业的影响也有一定研究,而国内少有学者对“税收楔子”与就业水平的关系进行深入研究。因此,本文主要从“劳动税收楔子”的视角出发,研究“税收楔子”对我国地区就业水平的影响效应。
三、地区“税收楔子”估算
(一)“税收楔子”的取值与计算公式
根据对“税收楔子”概念的界定可知,用人单位所支付的全部劳动力成本与劳动者实际收到的工资的差额,主要包括工资薪金税、企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三个部分,企业支付的全部劳动力成本包括个人税前工资总额和企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两个部分。本文参照李昕和关会娟、郑秉文和陈功的研究方法测算我国的“税收楔子”,计算公式为:

对于估算我国“税收楔子”的公式(1),按照承受对象可以将“税收楔子”结构解构公式(2):

对于估算我国“税收楔子”的公式(1),按照国家向纳税人的征税方式可以将“税收楔子”解构成公式(3):

数据来源主要来源:(1)“税前工资总额”引自《中国统计年鉴》的“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工资总额”;(2)工资薪金税的数据来源于《中国税务年鉴》;(3)社会保险费,具体是指五项社会保险,其数据来源于国家统计局。
公式中选取比例说明:各省份在社会保险缴费率上执行中略有差异,由于数据可获性的原因,本文参照李昕等(2016)、郑秉文等(2020)选取比例时,将五项社会保险个人与社会的缴费比例分别加总后,进行比值得出企业与职工的缴费比例为75%与25%。
(二)2008-2018年地区“税收楔子”的测算结果
根据公式(1),本文选取2008-2018年的面板数据对全国“税收楔子”进行估算,同时将“税收楔子”进行解构,计算出工资薪金税、企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税收楔子”以及“税收楔子”组成部分对其的贡献率。结果如以下图表所示:
表1 全国2008-2018年“税收楔子”及其结构和贡献率
年份
| 税收楔子(%)
| “税收楔子”结构(%)
| “税收楔子”贡献率(%)
| 工资薪金税
| 企业负担的社保费
| 个人负担的社保费
| 工资薪金税
| 企业负担的社保费占比
| 个人负担的社保费占比
| 2008
| 33.07
| 3.39
| 22.26
| 7.42
| 10.02
| 67.48
| 22.49
| 2009
| 33.91
| 3.39
| 22.90
| 7.63
| 9.88
| 67.59
| 22.53
| 2010
| 34.81
| 3.75
| 25.69
| 8.56
| 11.96
| 66.03
| 22.01
| 2011
| 34.72
| 3.68
| 22.97
| 7.66
| 10.69
| 66.98
| 22.33
| 2012
| 33.98
| 2.80
| 22.68
| 7.56
| 8.41
| 68.69
| 22.90
| 2013
| 30.48
| 2.62
| 20.90
| 6.97
| 8.53
| 68.60
| 22.87
| 2014
| 30.98
| 2.82
| 21.27
| 7.09
| 9.06
| 68.21
| 22.74
| 2015
| 32.23
| 2.89
| 21.78
| 7.26
| 9.05
| 68.21
| 22.74
| 2016
| 34.47
| 3.13
| 23.86
| 7.95
| 8.96
| 68.28
| 22.76
| 2017
| 37.65
| 3.44
| 26.57
| 8.86
| 8.91
| 68.32
| 22.77
| 2018
| 39.37
| 3.63
| 27.88
| 9.29
| 9.10
| 68.18
| 22.73
| 数据来源:《中国统计年鉴》、《中国税务年鉴》和国家统计局

图1 2008-2018年东中西及全国“税收楔子”
图1是2008年—2018年全国及东中西部地区的“税收楔子”。图1显示,东、中、西部地区的“税收楔子”水平差别不大,西部的“税收楔子”比东、中部地区稍大,这意味着西部地区的劳动供给弹性比相对较为发达的东、中部地区的劳动供给弹性要大。这是因为西部地区的企业一般以劳动密集型为主,对劳动者的专业技能要求不高,所需劳动力数量偏多,易受劳动价格波动的影响,而劳动者一般偏向去较发达的地区找工作,所以西部地区的劳动需求弹性也就稍大。

图2 全国“税收楔子”及其主要组成部分
图2是全国“税收楔子”及其主要组成部分。由图2可以看出,我国劳动力税费负担呈波动上升的趋势,2010年—2013年,我国“税收楔子”由34.81%下降至30.48%,2013年—2018年由30.48%上升至39.37%。劳动力税费负担下降的原因可能是受2011年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标准改变的影响,上升的原因主要是我国从2014年开始实施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的优惠政策。年金参保者不但可以享受递延纳税的好处,还能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个人所得税税负。但社保基金收入增加,意味着需要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增加,且计算个人所得税使用的工资薪金税率采用的是累进税率,又会导致个人所得税增加。因此,从整体上来看,劳动力税费负担从2014年开始逐年上升。

图3 企业与个人对“税收楔子”的贡献率
图3是企业与个人对“税收楔子”的贡献率。依照“税收楔子”的承担对象,可以将其划分为个人承担的劳动力税费对“税收楔子”的贡献率和企业承担的劳动力税费对“税收楔子”的贡献率。由图3可以看出,2008年—2018年间,企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对“税收楔子”的平均贡献率为67.84%,远超个人承担所带来的32.16%的贡献率,可见企业是“税收楔子”的主要承担者。
综上所述,一方面,“税收楔子”主要受个人所得税与社会保险费的缴款影响,且相比个人所得税所占的份额,社会保险费占其份额较高。另一方面,企业对“税收楔子”的贡献率远高于个人的贡献率。企业的社会保险费缴纳比例过高,不仅会加深职工实际收入不高与企业人力成本较高二者之间的矛盾,阻碍经济社会发展,还会增加企业的刚性成本,不利于企业资金的运转,从而抑制企业产量的提高,削弱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因此,“税收楔子”影响着企业人力成本的高低。
四、“税收楔子”与就业水平关系的实证分析
本文主要研究“税收楔子”与就业水平之间存在的具体量化关系,因此,将就业率作为被解释变量,“税收楔子”作为解释变量,选取经济增长率、平均受教育年限作为控制变量,利用我国 2008年—2018年的省级面板数据,对地区“税收楔子”与就业水平之间的关系进行实证分析。
(一)模型设定与变量选择
为减少个体特征和时间效应对模型产生的影响,本文选用固定效应模型来定量研究“税收楔子”与就业率的关系,在描述性统计分析的基础上建立回归方程,形式如下:

其中,是衡量地区就业水平的指标,分别表示为就业率;表示“税收楔子”,为企业负担的“税收楔子”;为GDP增长率,为平均受教育年限;分别表示地区和年度;表示系数矩阵;表示既不随时间也不随个体变化的随机扰动项;表示时间层面的固定效应。
1.被解释变量:就业率(em)。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不仅是为了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也是为维持社会保险体系的正常运转,但国家就劳动力向职工和用人单位征收税款与社会保险费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劳动供给与劳动需求。一方面,由于企业负担的劳动力税费使其人力成本增加,因而企业会另辟蹊径升级内部固定资产或者雇用临时工,使得劳动需求减少。另一方面,由于劳动供给涉及劳动者对其拥有的既定时间资源的分配,对劳动供给者付出的劳动征收税费,这就意味着提供同样的劳动可获得的收入减少,因而劳动供给者可能会选择用闲暇时间进行替代,工作愿望降低。本文选取15-64岁的人口作为劳动人口,以就业人口占15~64岁人口的比重为就业率,并假说“税收楔子”与就业水平呈负相关关系。
2.解释变量:“税收楔子”(tw)和企业负担的“税收楔子”(qtw)。“税收楔子”的存在使得劳动力成本上升,企业在保持一定生产规模的情况下,支付给职工工资的刚性成本较大,从而使企业的现金流或资金减少,阻碍了企业的正常运转,进而对就业产生消极影响。因此,本文假说“税收楔子”与就业率之间存在负相关关系。
3.控制变量:平均受教育年限(ed)和经济增长率(gdpr)。
(1)平均受教育年限(ed)。平均受教育年限=(小学人数×6+初中人数×9+高中和中专人数×12+大学专科及以上人数×16)/6岁及以上人口数。劳动者的受教育年限越长,专业基础越扎实,素质水平越高,越贴近企业的用工条件,进而也能提高地区就业水平。因此,本文假说平均受教育年限与就业率呈正相关关系。
(2)经济增长率(gdpr)。经济增长率是衡量经济发展水平的指标之一,经济的增长能在一定程度上促使企业调整并提升产业结构,从低技术水平、低附加值向高技术水平、高附加值转变。企业为提高生产效率和改善经营状况,会在扩大规模时增添较多的用人岗位。因此,本文假说经济增长率与就业水平存在正相关关系。
(二)实证分析结果
本文采用 2008年—2018年我国内地 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面板数据进行估计,先对表 2的 6个模型进行Hausman检验,结果表明就业水平与其他变量的回归模型均适合建立固定效应模型,在控制地区效应和时间效应后,得到各模型的具体估计结果,如表2所示。
表2 税收楔子与就业水平关系的估计结果

(三)稳健性检验
将失业率作为被解释变量,选取“税收楔子”、企业负担的“税收楔子”作为解释变量,选取经济增长率、平均受教育年限作为控制变量,利用我国 2008年—2018年的省级面板数据对“税收楔子”与就业水平的显著负相关关系进行稳健性检验,结果如表3所示。
表3 税收楔子与失业水平关系的估计结果

五、结论与建议
本文研究证实,“税收楔子”确实抑制了企业劳动力需求,降低了地区的就业水平。社保支出是企业的刚性成本且与就业有着直接的联系。同时,降低企业社保负担是国家落实“稳就业”“保就业”政策目标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因此,从本质上说,想要通过削弱“税收楔子”来改善地区就业状况,就应该从社会保险费和工资薪金税出发,思考如何降低企业人力成本。考虑到无论是经济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把实施税收优惠政策作为扩大就业的重要手段,本文提出如下建议:
(一)完善我国税制结构,优化税收营商环境
在完善我国税制结构上,应使减税降费成为制度性红利,通过财税体制改革,形成符合法治规范和市场诉求的制度。一是优化我国商品税收制度。加快增值税立法工作,拓宽消费税税基,并更好地促进消费税与增值税之间的协调配合,形成一般流转税与特殊流转税均衡布局的税制结构,更好地缓解税制整体的累退性。二是简并现行税种数量。可考虑将现行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契税和土地增值税合并为房地产税,逐步通过简并税种来减少我国税种数量,明晰税种职能定位,优化我国税制结构。三是改革我国所得税制度。对于企业所得税,可考虑将现行法定税率由 25%降至 20%-22%,以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对于个人所得税,在下一轮改革中需要降低最高边际税率,同时减少累进级次。在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方面,政府应继续深化“放管服”和落实好优化税收环境的各项措施,推动“六个一”改革,加强对纳税人的需求管理与供给服务,提升信息化办税水平,提高税法宣传力度,从而为纳税人提供良好的办税环境,减轻纳税人征管成本。
(二)落实税收优惠政策,降低企业社保缴费负担
首先,要落实当前已经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和社保减免政策,降低企业税费痛感,让企业实实在在地享受到政策红利,以确保社保基金保持平衡。一方面,应继续优化减税降费方式,将增值税减税向降低社保缴费率和企业所得税税率迈进。另一方面,面对社保收支存在缺口的问题,政府可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等方式充分发挥对社保基金的财政补助作用,确保社保体制的正常运转。其次,针对企业承担的社保缴费占职工工资薪金总额比重较高的问题,应着力缓解企业用工成本压力,降低企业雇用劳动力的社保缴费负担,在做实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基础上,继续降低企业社保缴费率,逐步降低企业“税收楔子”,提高地区居民就业水平。
(三)统一地区社保缴费比例,促进社会更加公平
目前,由于地域的差异,出现了经济欠发达地区企业社保缴费比例高于经济发达地区企业社保缴费比例的情形,同时,不同性质、行业的企业之间也存在不同的社保缴费比例。这些情形不但会造成企业不缴、漏缴社保和社保缴费基数不符合国家规定等行为的出现,造成社保基金部分流失,而且还会给税务机关向纳税人征收社会保险费工作带来一定的难度。而制定统一的社会保障标准和进行社保基金的全国统筹是促进社会保障制度公平的重要手段,因此,下一轮税改的顶层设计应着眼于逐步完善相关的社会保障制度,设计科学的实施方案,合理开展社会保障工作,促进居民就业,最终实现各地区经济的共同发展和社保公平。
(四)逐步提升税收征管效率,加大社保宣传力度
一方面,要不断提高社保缴费征收力度,逐步提升税务机关的征管效率。在落实社保减免政策的同时,加强对税收基础数据的管理,以便快速比对工资薪金支出与社保缴费基数信息以及识别到企业社保违规缴费行为,提高社保缴费征收力度。全面落实税务机关负责社保信息登记以及社保征缴工作,提高税务机关工作效率,减少征缴成本,从而规范社保征缴程序。另一方面,要加大社保宣传力度,扩大社保覆盖面。要求企业组织职工了解和学习我国颁布的有关社会保险的法律条文,增强员工权益维护意识;通过调整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等激励机制,提高企业纳税遵从度和参保意愿;同时,加大居民养老保险的宣传力度,提高居民参保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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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表于《新疆财经》杂志,引用格式为:李永海,胡珊.“税收楔子”对地区就业水平的影响效应研究[J].新疆财经,2021(02):49-58.

作者:胡珊,湖南衡阳人,兰州财经大学财税与公共管理学院2019级税务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财税理论与实践,参与国家社科基金等课题4项,现通过税务师考试3门,取得初级会计师等资格证书;在2020年第六届中国国际“互联网+”创新创业大赛中获得省级铜奖,在2020年兰州财经大学第一届学术科技节中获得一等奖,在2020年学院举办的“第一届研究生论坛暨新时代高质量发展与财税改革研讨会”中获得特等奖。
指导教师:李永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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