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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稿发布:提高我国直接税比重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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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威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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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财税海研语
标题:
来稿发布:提高我国直接税比重的思考
作者:
发布时间:
2021-05-25 06:15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kwMzIwNTIwMQ==&mid=2247487059&idx=1&sn=39733751be037396af31da6fa9db32f1&chksm=c098966df7ef1f7b1e4f433aea8ec6d8bd3597df83148b9d5b84e3f94371c3380bbc83c82a65#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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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我国直接税
比重
的思考
(第183期)
中国税制长期以来以间接税为主体,直接税所占比重较小,税制结构的不合理阻碍了税收治理现代化的步伐。“十三五”规划对财税体制改革提出了基本的要求,即“按照优化税制结构、稳定宏观税负、推进依法治税的要求全面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建立税种科学、结构优化、法律健全、规范公平、征管高效的现代税收制度,逐步提高直接税比重”。十九大报告在税制改革方面提出,要“深化税收制度改革,健全地方税体系”。而“十四五”时期是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第一个百年计划之后,开启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向第二个百年目标进军的第一个五年。《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中明确提出,完善现代税收制度,健全地方税、直接税体系,优化税制结构,适当提高直接税比重。
我国现行税制结构以间接税为主,直接税比重偏低,因而,优化税制结构、逐步提高直接税的比重是税制改革的必然要求。
一、提高我国直接税比重的必要性
(一)提高直接税比重是我国建设现代税制、提升税收治理能力的现实选择
现代税收制度是实现我国税收治理现代化的基础,其特征是:税种科学、结构优化、法律健全、规范公平、征管高效。完善直接税是建立现代税制的主要内容,提高直接税比重是现代税制的现实选择,也是提升税收治理能力的现实路径。在建设现代税制的过程中,对于提高直接税的比重,不仅要综合考虑直接税与间接税之间此消彼长的关系,以及直接税内部所得税与财产税的关系,同时要利用大数据、互联网+税务以及区块链税务管控等现代信息技术,加强对税收的征管,从而提升税收治理能力。2019年我国个人所得税实现综合与分类征收模式的突破,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我国现代化税收征管水平以及税收治理能力的提升,这也是我国直接税改革的重要一步。显然,提高直接税比重是一项重大工程,这将对我国建设现代税制以及税收治理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于此同时带来了更多挑战,有利于进一步促进现代税制建设的发展和提升税收治理能力。
(二)提高直接税比重是优化税制结构、实现社会公平的必经之路
自分税制改革以来,我国在名义上建立了流转税和所得税并重的双主体税制结构体系,并着手构建流转税、所得税和财产税三足鼎立的税制格局。但现实情况并非如此,长期以来,我国间接税比直接税的比重高,财产税缺失的情况未能得到解决,以2020年的税收收入数据为例,流转税(国内增值税和消费税)占税收收入比重为 44.59%,所得税(包括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占比为31.1%,财产税(包括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契税)占比仅为7.75%,直接税合计占比42.7%,间接税占比高于直接税的占比。一般来说,对财产和所得所征的直接税具有累进性,对商品和服务征收的间接税具有累退性,间接税比重高于直接税,意味着我国税收结构呈现累退性,直接税调整收入分配未能充分发挥。更具体的说,税制结构失衡反映的是个人和企业分别承担税负比重的失衡,以及作为税收收入来源的生产经营收入(即初次分配)和所得或财富(即再分配)分别承担税负比重的失衡,归结其原因,这些失衡是直接税占比比较低所造成的。因此,提高直接税比重有利于优化税制结构,均衡税收负担,是促进社会公平的必经之路。
二、我国直接税的现状分析
(一)我国直接税收入构成
我国直接税包括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等10个税种,从表1我国2010-2020年的直接税收入构成可以看出,企业所得税在直接税收入构成中的比重是最高的,超过了 50%的占比,比重呈现先上升在下降的趋势,但在2019年有较大幅度的上升,2020年又有所减小。个人所得税占比在 2012-2018年间呈现先下降再上升的趋势,在2019年出现大幅下降的情况,在2020年又出现回升的状态,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个人所得税占直接税的比重仍然较低。房产税收入的占比,从2010年的3.76%提高到了2019年的4.50%,呈逐年上升趋势,但在2020年有略微减小趋势。而其他直接税所占比重不高,总体呈上升趋势。由此看来,直接税的收入一半以上来源于企业所得税收入,从而有企业税负过重的现象,因此调整直接税内部结构势在必行。
表1 2010-2020年我国直接税收入构成 单位:亿元,%
数据来源:根据财政部数据计算得出
根据表2我们可以看到,2010-2020年我国直接税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总体呈现上升趋势,从2010年的36.85%上升到2018年的44.74%,但在2019和2020年又出现下态势,而间接税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呈下降的态势,从2010年63.15%下降到2019年的55.97%,十年间仅下降7个百分点,但在2020年又有回升,可以看出间接税在税收收入中仍占主导地位。同日本、美国这些以直接税为主、间接税为辅的国家相比,我国以间接税为主、直接税为辅的税制结构存在较强的税收隐蔽性,大部分税收负担以“转嫁”的形式流转出去,使得纳税人的直接承受力度不强。这也表明我国主要在货物的流通环节征收,并不是在财产和收益的保有环节。
表2 2010-2020年我国直接税和间接税的占比情况 单位:亿元,%
数据来源:根据财政部数据计算得出
(二)直接税的内部结构分析
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作为我国直接税的主要税源,其税负主体主要分别是企业和个人。如下图所示(图1),从整体来看,我国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收入在2010-2020年呈逐年上升趋势,企业所得税的增幅明显比个人所得税的增幅高,企业所得税收入远远大于个人所得税收入,从图中可以看到,企业所得税的收入是个人所得税收入的近2.5倍,国家所得税收中绝大部分税源来自于企业,企业负担过重,个人承受负担过轻,企业与个人所承担的税负差距越来越大,这与发达国家的税制结构正好相反。
图1 2010-2020年我国个税和企税收入结构
三、提高直接税比重面临的挑战
(一)直接税税负在个人和企业中分布失衡
所得税作为我国直接税的主要收入来源,在直接税中占主导地位。但在所得税收入中,企业所得税收入远远高于个人所得税收入,以 2019年为例,企业所得税占比高达56.16%,个人所得税占比15.6%,前者是后者的约3.6倍,明显可以看出直接税对于企业所得税的依赖性比较强,企业税负较重。这将导致企业的运营成本增加,不利于企业更换设备,提高生产技术,反而降低了企业的生产积极性。而个人所得税较低的比重也反映出了其存在的制度性缺陷,传统的分类税违背了税收公平原则,无法涉及纳税人的所有收入,为纳税人提供了避税空间,这对依法纳税人来说是不公平的。
(二)直接税税基增长缓慢
由于所得税在直接税中占主导地位,占比70%左右(表1),房产税等财产税在直接税中占比较小。而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居民在投资性和财产性收入的比重增加,而财产税种类又相对减少,尽管我国目前存在房产税,但其与真正的不动产课税还存在较大的距离,其对存量财富的调节事实上是缺位的,而遗产税和赠与税则一直处于缺位状态,这将使得我国直接税税基的扩大受到一定的阻碍,究其原因,是我国经济发展水平不高导致的。受东西部地区经济发展的影响,对于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的地区,城市化的空间差异较大,二元经济结构特征比较显著,居民收入差距小。而且我国是以间接税为主的税制结构,使得房产税等直接税的改革速度缓慢,这在一定程度上也阻碍了直接税税基的扩大。
(三)直接税税收征管体系不完善,造成税收流失
我国直接税比如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和财产税等对应的税收征管还不完善,税源缺乏有效监控。比如,经营所得和资本所得保持分类征收,无法解决富人群体个人所得税大量流失的问题,个人所得税依然严重依赖收入并不高的工薪阶层,这也是个税比重偏低的关键所在。
综合所得45%的最高边际税率过高,适用这一税率的通常是依靠知识、技能获取高薪或较多劳务报酬的高知群体,但这些人恰是国家着力培育的中产阶级。受到新个税法影响的他们,必然会寻求降低税负的其他方法。此时,继续分类征收且税负明显降低的“经营所得”或将成为其筹划路径。这或将成为新个税法下,税收流失的关键问题。再比如房地产税从2014年提出立法到至今,仍未能得到实质性进展。因此,当务之急是调整直接税征管机制,建立完善个税和财产税的征管体系。
四、政策建议
(一)平衡个人和企业的直接税税负
从个人所得税来看,税收应注重负担向高收入群体倾斜,提升税制整体的累进性。还需要完善和提升的是,第一,拓宽个人所得税税基,在一定时期内将个人所得税的免征额保持相对稳定状态,随着收入的不断提高,将会有更多的人纳入个人所得税体系中。第二,优化税率结构,可以通过扩大低税率区间来降低低收入群体的税负。税率级距还需要根据不同收入区间的居民分布特征进行精确测算,这样才能最大程度兼顾到居民的纳税能力和个人所得税的再分配效应。第三,综合与分类相结合以及如何按照一个家庭的总收入确定个人所得税征收办法。因为单凭一个人的收入征税,很容易掩盖掉家庭其他成员的收入状况,以及家庭赡养人口的情况。如果一个人的收入很高,而家庭其他成员的收入很低,只征收高收入者的个人所得税,就显得不够公平。同时,减轻企业税负,调整所得税的收入来源结构,对于创新型企业,应该制定并落实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适当降低企业社保费率,以此来提高企业的积极性。
(二)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提高直接税税基的增长速度
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降低间接税比重,进而增强税收的自动稳定功能。对经济较为发达的东部地区,居民收入差距相对较大,可以考虑加快对房产税、遗产税及社会保障税的立法与征收,扩大直接税的收入规模,有利于实现税负公平。而对于基尼系数比较低而二元经济结构比较显著的中部地区,主要进行二元经济结构的转化,不断改善农民工的就业环境以及提高农民工的工资待遇,鼓励农民工进行农产品技术创新,进而有利于实现所得税和房产税的征收。
(三)加强直接税征管力度,避免税收流失
首先,加快房产税立法,提高直接税比重离不开房地产税的支撑,房地产税改革与“逐步提高直接税比重”的税改部署紧密相连,二者互为基础,应协同推进。除此之外,遗产与赠予税也可以纳入到立法范畴,至少应当有明确的立法目标。我认为通过起征点的设定来降低立法推进难度,且不同城市起征点应当不同,这样有利与保障财富分配公平。其次,提高直接税的征管水平,加强对直接税税源监督。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培养纳税人自觉纳税的意识,建立严密的纳税人信息库,全面监管纳税人的财产收入以及纳税行为等情况。再者,加强纳税人纳税申报和税务登记管理,对纳税人的经济活动税务机关要实施全面监督,积极开展“互联网+”的纳税申报服务,让更多的纳税人享受便利的纳税服务。
总之,要健全以所得税和财产税为主体的直接税体系,逐步提高其占税收收入的比重,有效发挥直接税筹集财政收入、调节收入分配和稳定宏观经济的作用,夯实社会治理基础。
参考文献:
[1]樊慧霞.直接税比重提高进程中房地产税改革定位的思考[J].税收经济研究,2020.
[2]周莉,杨晓庆. 新常态下完善我国直接税改革的思考[J].财务与金融,2020.
[3]陈少克,王银迪. 我国现代税收制度建设中的直接税改革[J].税务与经济,2019.
[4]张平.中国直接税改革的历史逻辑与未来方向[D].山东财经大学学报,2020.
作者:李菁,甘肃定西人,兰州财经大学财税与公共管理学院2020级税务专业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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