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发展历程
(第184期)
1799年, 个人所得税在英国诞生, 在接下来200多年的时间里迅速发展至世界各大洲, 并且随着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和个人所得税制的完善, 在税收收入中的比重也越来越高, 在许多发达国家已经作为主体税种征管, 是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是世界上开征普遍的一大税种。
1980年全国人大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我国正式引进个人所得税。在此之前, 1950年1月, 政务院发布了新中国税制建设的纲领性文件《全国税政实施要则》, 其中涉及个人所得征税的主要是薪给报酬所得税和存款利息所得税, 但由于种种原因, 一直没有开征。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 随着改革开放, 税制建设也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 为适应改革开放需要, 我国相继开征对外籍个人征收的个人所得税、对国内居民征收的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和个人收入调节税。1994年将上述三税修订合一, 颁布实施了新的个人所得税法, 初步建立起符合我国国情的个人所得税制度的基本框架。
对于个人所得税的定位, 国内学术界都认可其在调节收入分配方面的功能, 如高培勇认为, 让高收入者比低收入者多纳税并以此调节居民之间的收入分配差距, 就要实行综合所得税制——以个人申报为基础, 将其所有来源、所有项目的收入加总求和,一并征税。以个人的应税所得为计税依据调节收入差距, 与其他间接税相比, 个人所得税的作用点、指向性和目的性更加清晰明确。同时, 个人所得税采用超额累进的税率设计, 也能从横向公平、纵向公平的角度进行调节, 符合“量能课税”的原则。与其他税种相较而言, 个人所得税对调节居民个人的收入分配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一)改革开放前的税制状况
改革开放以前, 我国基本处于长期的计划经济时期。受到“左”的思想和苏联经济理论的影响, 表现出“税收无用论”、“税收万能论”等阶段性特征。这样带来的后果就是税种越来越少、税制越来越简单, 大大地缩小了税收在经济领域中的活动范围和税收在社会政治、经济生活中的影响, 严重妨碍了税收职能作用的发挥。个人所得税在这样的大环境下迟迟没有开征, 整个税制发展进程十分坎坷缓慢。
(二)改革开放后的税制改革
改革开放后税制建设步伐加快, 1980年开征了个人所得税, 确立了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个人所得税制的基本框架。后续的改革大致经历了以下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 (1980-1993年):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 我国走上了一条“摸着石头过河”的渐进、可控的改革开放道路, 使资源配置方式逐渐从计划经济转向了市场经济。这个时期的改革开放刚刚拉开帷幕, 整个国民经济处于改革的起步、摸索阶段, 全国的人均收入水平还很低, 为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 相继开征了对外籍个人征收的个人所得税、对国内居民征收的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和个人收入调节税, 期间基本没有做出调整, 运行也较为平稳。
1980年,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新中国第一部个人所得税法,初始法定的个人所得税免征额为800元,当年的征收期只有三个月,所以只征收到16万元。
1981年,个人所得税全面开征,但当时月收入能够达到800元的中国公民少之又少,要知道1981年我国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848元,换算下来每月仅为70.67元,相当于现在把个税免征额定到75000元的水平一样。因此,1981年全年个税收入只有500万元,大部分都是外籍在华高级职员交纳的。
税既然开征了,就得想办法多征一点,否则都不够税务人员的人工成本。1986年9月,国务院给个税法打了一个补丁,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规定对本国公民的个人收入统一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纳税的免征额从800元降至400元。而外籍人士的800元免征额并没有改变,形成了内外双轨的标准。
降低免征额的效果立竿见影,1986年全国个税收入高达5.52亿元,是1985年1.32亿元的4.2倍。
随着市场经济的确立,要求税法统一、税负公平、税制简化的呼声越来越高。1993年10月,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把1986年和1987年国务院颁布的关于个人收入调节税和城乡个体工商户所得税的规定,同1980年制定的《个税法》合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这才废除了我国个税内外双轨的标准,同时也将中国公民的个税免征额标准恢复到了800元。次年,全国个税收入从1993年的46.82亿元猛增到72.67亿元。
第二阶段 (1994年至今):十四大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后, 为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要求, 1994年国家启动了新中国成立以来规模最大、范围最广、成效最显著、影响最深远的一次税制改革。从此将我国的税收制度从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向不断深化改革的需要推进。此后的调整都是在这个阶段展开的, 具体分为以下七次进行。
第一次:1994年分税制改革在划分中央与地方事权与支出责任的基础上, 按税种划分税收收入, 并确定中央财政对地方的税收返还, 全面改革税收制度。个人所得税在这次改革中将对外籍个人征收的个人所得税、对国内居民征收的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和个人收入调节税进行统一合并, 并对税率、纳税人、征税项目、免税项目、费用扣除等做出完善。
第二次:1999年个人所得税法中增加“对储蓄存款利息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开征时间和征收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随后, 国务院出台对储蓄存款利息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税率为20%。(2007年8月15日该税率由20%降至5%,2008年10月9日起暂免征收利息税),当年的个税收入达到了414.24亿元。
第三次:2006年1月1日, 这一年,我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年收入10493元,平均月收入874元,首次超过800元,工资、薪金所得的费用扣除标准从之前的每月800元提高至1600元, 同时增加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规定。
第四次:2007年6月29日, 个人所得税法中增加“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开征、减征、停征个人所得税及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内容。同年8月15日后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5%的个人所得税, 增加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个人自行纳税申报的规定, 2008年10月9日后又叫停了对存款利息所得的征税规定, 实行暂免征收。
第五次:2008年3月1日起, 工资、薪金所得的费用扣除标准由每月1600元提高至2000元。
第六次:2011年9月1日, 对工资、薪金所得的费用扣除标准提高至3500元, 税率结构由九级减少为七级, 取消15%和40%两档税率, 最低税率由5%降为3%, 扩大3%和10%税率的适用范围;对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企业承包承租经营所得, 扩大了税率级距, 对扣缴义务人、纳税申报人申报缴税款的时限作出调整。
第七次:2018年8月31日, 免征额提高至5000元;新的个人所得税体系中取消了“其他所得”, 应税个人所得项目的构成从原来的11项减至9项, 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其中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4项所得作为综合所得在计税时予以合并, 新设综合所得;调整了劳务报酬、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收入额的确定方法, 为这3项所得提供了20%的费用减除(相当于按收入全额打8折后计税, 其中, 稿酬所得的收入还可在此基础上再享受30%的减计, 实际相当于收入全额的5.6折计税);扩大了3%、10%、20%三档低税率的级距, 缩小25%税率的级距, 30%、35%、45%三档较高税率级距不变;另外, 2018年这次个人所得税法修订的一项重大制度创新就是增加专项附加扣除, 即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赡养老人、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等支出一同作为专项扣除项予以税前扣除。这是自1980年个人所得税开征以来的最大变动, 值得一提的是, 早在1996年就提出了“建立覆盖全部个人收入的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 但此后多次改革都主要是调整基本费用扣除标准, 直到2018年的这次调整标志着我国个人所得税开始从分类税制向综合税制转变。
个人所得税制伴随着改革开放的发展, 在过去这些年中的每一次修正都见证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增长、居民收入水平的快速提高, 未来我国的个人所得税还将继续随着经济结构的变化适时进行调整优化, 与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与国家治理能力相匹配, 更好地服务于国家、社会和个人。

作者:陈绍坚,广东韶关人,兰州财经大学财税与公共管理学院2020级税务专业硕士研究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