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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地区转移支付六年:贵州最多,甘肃115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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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威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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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号名称:
兰财税海研语
标题:
民族地区转移支付六年:贵州最多,甘肃115亿元!
作者:
发布时间:
2021-05-19 06:20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kwMzIwNTIwMQ==&mid=2247486923&idx=1&sn=d0a0fc5ebd1bd3e785023137b9aecc60&chksm=c09895f5f7ef1ce30a06b1516a8c8dd4299103514c415285daf99a4affe0f5bdbd494025d986#rd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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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号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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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2021年民族地区转移支付预算规模分析
(第172期)
近日,财政部网站发布了《关于下达2021年民族地区转移支付预算的通知》(财预〔2021〕33号),以促进少数民族地区加快发展,提高少数民族地区财政保障能力,支持民族地区改善和保障民生。2021年民族地区转移支付预算资金共计1006亿元,分配到了21个省份,其中,贵州省最多达136.4亿元,浙江省最少达0.68亿元,甘肃省26.78亿元(见表1)。
表1:2021年民族地区转移支付预算分配表
进一步,我们通过查阅2016-2021年的相关预算数据,可以看出近年来我国民族地区转移支付预算资金的规模和地区差异情况。从转移支付资金总量来看,六年来,总量不断增大。从2016年的640亿元增长到2021年的1006亿元,增长了1.57倍,其增长较平稳(见图1)。
图1:2016-2021年民族地区转移支付资金规模
从转移支付地区结构来看,六年来,共有21个省份获得民族地区转移支付资金,但各地区间的差距较大。贵州省获得的转移支付资金规模最大,共计717.43亿元,其次为新疆省,共计699.69亿元,广西、云南、内蒙古三省获得的转移支付资金规模都相对较大;而浙江、广东、黑龙江、河南获得的民族地区转移支付资金较少,均不足20亿元,最少的浙江为3.28亿元。甘肃省六年来共获得民族地区转移支付资金114.56亿元(见图2)。
图2:2016-2021年民族地区分地区转移支付资金规模
附件1:关于下达2021年民族地区转移支付预算的通知
附件2:财政部关于印发《民族地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附件1:
关于下达2021年民族地区转移支付预算的通知
财预〔2021〕33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为支持少数民族地区加快发展,提高少数民族地区财政保障能力,按照民族地区转移支付办法,现将2021年民族地区转移支付下达你省(自治区、直辖市)。此项补助列入2021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29民族地区转移支付收入”,项目代码Z135110079003。
请你省(自治区、直辖市)合理测算分配转移支付资金,加大对财政困难地区的支持力度。基层财政要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将上级下达的转移支付资金重点用于保障义务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等基本公共服务支出需求,积极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
附件:2021年民族地区转移支付分配表
财政部
2021年4月9日
发布日期:2021年04月29日
附件2:
财政部关于印发《民族地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预〔2019〕96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经国务院批准,我们制定了《民族地区转移支付办法》,现予印发。
附件:民族地区转移支付办法
财政部
2019年5月9日
发布日期:2019年05月27日
附件:
民族地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支持少数民族地区加快发展,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民族地区转移支付的基本目标是增强少数民族地区的财政保障能力,逐步缩小少数民族地区与其他地区的基本公共服务差距,促进少数民族地区科学发展、社会和谐。
第三条
民族地区转移支付资金分配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规范。资金总额的确定方式规范透明,增强转移支付的稳定性和可预见性;资金分配采用规范的公式化方式,力求办法科学、结果合理。
(二)适度激励。资金分配既有利于均衡少数民族地区间财力差异,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又适当考虑相关地区的财政贡献因素,调动少数民族地区科学发展的积极性。
(三)注重平稳。采用统一规范的方式,保证各地分享的转移支付额不低于以前年度的水平,促进少数民族地区财政平稳运行。
第四条
转移支付范围包括:
(一)
内蒙古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西藏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以及财政体制上视同
少数
民族地区
管理
的贵州省、云南省、青海省。(以下
统称
民族省区)
(二)
吉林延边朝鲜族自治州、
湖北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
、
四川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
等非民族省区管辖的民族自治州。(以下
统
称民族自治州)
(三)重
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等非民族省区及非民族自治州管辖的民族自治县。(以下
统
称民族自治县)
第五条
各民族自治县转移支付额在上一年度分配数基础上,统一按照当年全国民族地区转移支付增幅确定。用公式表示为:
某民族自治县分配数=上一年度分配数×
当年全国民族地区转移支付增幅
第六条
转移支付总额扣除民族自治县分配数后的部分,在民族省份和民族自治州间分配。
2019年,80%部分按照因素法分配,20%部分考虑各地前三年中央分享增值税收入增量情况分配,2020年两部分比例调整为90%和10%,2021年开始全部按照因素法分配。用公式表示为:
某民族省区(
或
民族自治州)分配数=按因素法分配数 + 与上划增值税收入
增量
挂钩的分配数
其中,按因素法分配数考虑民族人口占比、人口较少民族种类等体现民族特征的因素,参照中央对地方均衡性转移支付办法计算确定。
第七条
对于按照本办法分配的转移支付额少于上一年度分配数的民族省区或民族自治州,按照上年实际分配数额下达。
第八条
财政部于每年10月31日前,提前向省级财政部门下达下一年度民族地区转移支付预计数。省级财政部门收到财政部提前下达民族地区转移支付预计数30日内,提前向省以下财政部门下达下一年度民族地区转移支付预计数。
第九条
省级财政要结合本地实际,优化财政支出结构,积极筹措资金,着力增强财政困难的少数民族地区的财政保障能力。省级财政要将省对下转移支付办法、分配结果和资金使用情况上报中央财政。各民族自治地方政府要将转移支付资金用于保证机构正常运转、保障和改善民生以及偿还到期债务,严禁用于“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等。
第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下达和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资金使用部门和个人存在弄虚作假或挤占、挪用、滞留资金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央对地方民族地区转移支付办法》(财预〔2010〕448号)同时废止。
作者:潘亚琴,兰州财经大学财税与公共管理学院2017级税收二班本科生,在校期间获得大学英语四六级、会计初级等证书,现已被兰州财经大学2021级税务专硕拟录取。
指导教师:李永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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