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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关注:24省份契税税率拟确定,湖南湖北最高!(附各省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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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威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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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7 11: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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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号名称:
兰财税海研语
标题:
持续关注:24省份契税税率拟确定,湖南湖北最高!(附各省征求意见稿)
作者:
发布时间:
2021-05-17 06:20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kwMzIwNTIwMQ==&mid=2247486892&idx=1&sn=a1959cc4d4a2b433162e8386ae79914f&chksm=c0989592f7ef1c848d002b609a83ee9679f9605f5bc52d66b427de88619021d2f98f3583ef08#rd
备注:
-
公众号二维码:
-
我国24省份契税税率及优惠政策征求
意见稿发布
(第169期)
经作者查询,截至2021年5月16日,在我国31个省份中,已有海南、天津、西藏、浙江、宁夏、吉林、内蒙古、河北、广东、湖南、贵州、湖北、黑龙江、河南、四川、青海、甘肃、广西、云南、新疆、山西、江西、重庆、安徽24个省份(按照发布时间排序)按照《契税法》的规定,发布了各地契税具体适用税率和优惠政策的征求意见稿。目前,仅有北京、上海、山东、江苏、福建、辽宁和陕西等7个省份尚未公布征求意见稿(见表1)。
表1:全国24省份契税征求意见稿汇总表
从税率层面来看,有19个省份拟采用单一税率
:
其中,
海南、天津等17个省份
拟
采用单一税率且定为最低的3%;湖北和湖南2个省份
拟
采用
单一
税率且
定为4%,也是拟采用税率最高的省份
。
河北、黑龙江、河南和江西4个
省份
拟
采用差别税
率
:其中,河北契税税率为4%,个人购买普通住房税率为3%;黑龙江、河南和江西3个省份的住房权属转移契税税率为3%,其他房屋和土地权属转移税率为4%。
最为特殊的是广西,其征求意见稿制定
了两个方案:方案1
拟
统一适用3%的税率;方案2
拟
采用3%、3.5%和4%的差别税率
:其中,对设区市所辖城区土地、房屋权属转移,承受主体为单位的,契税税率为4%;承受的主体为个人的,契税税率为3%;各县、县级市土地、房屋权属转移,承受的主体为单位的,契税税率为3.5%;承受的主体为个人的,契税税率为3%。
附件(24个省份征求意见稿):
1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公开征求《海南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和免征减征办法(草案)(代拟稿)(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年1月29日
征求意见时间:2021年1月29日至3月8日
主要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以下简称《契税法》)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契税法》授权事项,对我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和免征减征办法作出如下决定:
一、我省契税税率为百分之三。
二、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六条的税收减免规定外,我省有下列情形的,免征或者减征契税:
(一)因土地、房屋被海南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在省内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其土地、房屋价值在政府给予的补偿费以内的部分,免征契税;超出的部分应当按照规定征收契税。
(二)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免征契税。
以上免征或者减征契税的具体规定,由税务、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三、本决定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2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征求《关于天津市契税适用税率及减征免征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年2月8日
征求意见时间:2021年2月8日至2月23日
主要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以下简称《契税法》)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契税法》授权事项,对我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和免征减征办法作出如下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结合本市实际,作如下决定: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纳税人,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和本决定缴纳契税。
二、本市契税适用税率为百分之三。
三、因土地、房屋被本市市、区人民政府征收、征用,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其成交价格没有超出土地、房屋补偿费的部分,免征契税;超出的部分,应当缴纳契税。
四、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的,免征契税。
五、本决定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天津市契税征收实施办法》(津政发〔1998〕18号)同时废止。
3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有关事项的决定(草案代拟稿)公开征求意见
发布时间:2021年2月9日
征求意见时间:2021年2月9日至3月9日
主要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三条和第七条规定,现对西藏自治区契税有关事项作出如下决定:
一、西藏自治区契税税率统一为百分之三。
二、对下列情形免征契税:
(一)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二)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不可抗力灭失住房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认定。
三、本决定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将根据我区社会经济及房地产业发展情况,调整税率或对不同主体、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住房的权属转移确定差别税率。
本决定由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负责解释。
4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开征求《浙江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建议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年2月20日
征求意见时间:2021年2月20日至3月21日
主要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对本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免征或者减征办法提出如下建议方案:
一、契税的适用税率为百分之三。
省人民政府根据房地产市场的发展状况,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对不同主体、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住房权属转移实施差别税率的方案,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七条规定情形的,按照以下规定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一)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其成交价格(面积)没有超出土地、房屋补偿费和安置费(或安置面积标准)的,免征契税;成交价格超过货币补偿费和安置费的,或者因房屋产权调换面积超出安置面积标准等需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差价部分减按百分之一点五税率征收契税;如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优惠政策,纳税人可以享受。
(二)居民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的,免征契税。
本方案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5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公开征求《宁夏回族自治区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建议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年2月26日
征求意见时间:2021年2月26日至3月29日
主要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结合我区实际,对我区契税具体适用税率、免征或者减征办法提出如下建议方案:
一、我区契税的适用税率为百分之三。
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七条规定情形的,按以下办法免征或者减征契税:
(一)因土地、房屋被我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选择货币补偿且在我区重新购置土地、房屋的,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部分免征契税,超出部分征收契税;在区内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土地使用权置换且不缴纳差价的免征契税,缴纳差价的,对差价部分征收契税。
(二)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免征契税。不可抗力灭失住房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认定。
国家对上述情形减征、免征契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本决定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办法》(宁政发〔1997〕119号)同时废止。
6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公开对落实契税法授权事项拟订我省契税税率及特定情形减免税征求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年2月26日
征求意见时间:公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主要内容:按照契税法立法要求,吉林省财政厅会同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共同起草了《关于对落实契税法授权事项拟定我省契税税率及特定情形减免税(征求意见稿)》,拟订了我省契税适用税率及两项特定情形减免税规定,现公开征求意见。
一、我省契税适用税率拟调整为:全省个人住房3%税率不变,将土地和其他房屋税率由5%降至3%。
二、我省契税两项特定情形减免税规定
(一)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其成交价格没有超出土地、房屋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免征契税;
(二)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的,免征契税。
为保持政策连贯性,本次拟继续对以上两种特定情形予以免税,在征管中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明确执行口径。
如有建议,请于公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反馈至吉林省财政厅税政关税处。
7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税法授权事项建议(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1年2月26日
征求意见时间:2021年2月26日至3月15日
主要内容:一、我区契税具体适用税率为百分之三。
二、自治区决定对下列情形免征或者减征契税:
(一)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 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其成交价格未超过土地、房屋补偿费、安置费的,免征契税。反之,对超出部分征收契税。
(二)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纳税人可向所在地县级财政、税务部门提出免征或者减征契税申请,县级财政、税务部门提出具体意见报请县级人民政府决定。
三、本决定自2021年9月1起施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契税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内政发〔1998〕61号)同时废止。
8
、河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公开征求《河北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建议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年3月8日
征求意见时间:3月26日前
主要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现将契税具体适用税率和免征减征办法提出如下建议方案:
一、本省契税税率为百分之四。其中,个人购买普通住房税率为百分之三。
二、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的,成交价格不超过补偿部分的免征契税,超出部分征收契税;房屋产权调换、土地使用权置换且不缴纳差价的免征契税,缴纳差价的,对差价部分征收契税。
三、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免征契税。
四、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河北省契税实施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2〕第14号)同时废止。
9
、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开征求《广东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年3月9日
征求意见时间:2021年3月9日至2021年4月7日,共30日
主要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契税法》第三条、第七条授权事项,对我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和免征或减征事项决定如下:
一、我省契税适用税率为百分之三。
二、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选择货币补偿且重新购置土地、房屋的,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部分免征契税,超出部分征收契税;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土地使用权置换且不支付差价的免征契税,支付差价的,对差价部分征收契税。
三、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的,不超过原面积的部分免征契税,超出原面积的,对超出原面积的部分,征收契税。
四、本决定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广东省契税实施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41号)同时废止。
10
、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公开征求《关于湖南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年3月16日
征求意见时间:2021年4月15日前
主要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以下简称契税法)授权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对本省契税有关事项决定如下:
一、契税税率为百分之四。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房地产市场的发展状况,在契税法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对不同主体、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住房的权属转移实施差别税率的方案,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二、符合契税法第七条有关规定的,按照以下办法减免契税:
(一)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被征收、征用者以交换方式依法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其交换等值的部分免征契税;以拆迁补偿费重新购置土地、房屋的,与拆迁补偿费等值的部分免征契税。凡超过等值部分的,应当按规定征收契税。
(二)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在灭失住房所在的县(市、区)范围内重新承受住房权属,其面积没有超出原面积的,免征契税;超出原面积的,超出部分应当按规定征收契税。
三、本决定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11
、贵州省财政厅 省司法厅 省税务局关于公开征求《贵州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和减征免征办法的决定(草案)》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年3月29日
征求意见时间:2021年4月30日前
主要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三条、第七条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现对本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和减征免征办法决定如下:
一、本省契税税率为百分之三。
二、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六条的税收减免规定外,有下列相应情形的,免征契税:
(一)因土地、房屋被本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选择货币补偿且在本省重新购置土地、房屋的,对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的部分免征契税,对超出货币补偿的差价部分征收契税;在省内选择土地使用权、房屋产权互换,不交纳差价的免征契税,交纳差价的,对差价部分征收契税。
(二)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的,免征契税。
三、本决定自年月日起施行。1998年9月10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发布的《贵州省契税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12
、湖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湖北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及免征减征办法的决定(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1年4月6日
征求意见时间:2021年5月6日前
主要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结合我省实际,对契税具体适用税率及免征减征办法决定如下:
一、我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为百分之四。
国务院对居民住房需求保障等情形规定免征或减征契税的,从其规定。
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七条规定情形的,按照以下规定免征契税:
(一)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选择货币补偿且重新购置土地、房屋的,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部分免征契税,对超出部分征收契税;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土地使用权置换且不支付差价的免征契税,支付差价的,对差价部分征收契税。
(二)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的,免征契税。不可抗力灭失住房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认定。
三、本决定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13
、黑龙江省司法厅关于《关于黑龙江省实施契税法授权事项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年4月6日
征求意见时间:2021年5月6日前
主要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有关授权规定,现就本省契税的具体适用税率以及免征或者减征的具体办法作如下决定: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本省住房税率为百分之三,其他房屋和土地税率为百分之四。
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七条规定情形的,按照以下办法免征或者减征契税:
(一)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成交价格没有超过货币补偿费的,免征契税;超出货币补偿费的,对超出部分征收契税。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且不缴纳房屋价值差价的,免征契税;缴纳差价的,对差价部分征收契税。
(二)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的,不超过原住房面积的,免征契税;超出原住房面积的,按照超出部分的价值征收契税。
国家对上述情形免征或者减征契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本决定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1998年9月22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发布的《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办法》同时废止。
14
、四川省司法厅关于《四川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草案)》(征求意见稿)的建议
发布时间:2021年4月9日
征求意见时间:2021年5月10日前
主要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规定,现对四川省契税的具体适用税率、免征或者减征契税的具体办法等事项决定如下:
一、四川省契税的具体适用税率为百分之三。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七条规定情形的,按下列具体办法执行:
(一)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部分免征契税,超出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房屋产权调换、土地使用权置换且不缴纳差价的免征契税,缴纳差价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
(二)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的,免征契税。
本决定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关于《四川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草案)》(征求意见稿)的建议
作者:刘** 发表时间:2021-04-19 点击量:49
四川省司法厅:据悉,贵厅为进一步提高公众立法参与度,促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提高立法质量,按照立法程序,现将《四川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结合我国其他省市已公开征求契税具体适用税率意见的草案,现对我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草案)(征求意见稿)提出以下建议:
一、附件1中第一条的“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建议改为“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对居民住房需求保障、企业改制重组、灾后重建等情形可以规定免征或者减征契税,我省则从其规定”。
二、第二条的第二款内容为“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的,免征契税”,建议改为“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的,不超过原面积的部分免征契税,超出原面积的,对超出原面积的部分,征收契税”。
以上仅为个人建议,希望有所帮助,谢谢!
单位:西南财经大学财政税务学院 建议人:2018级财政学博士研究生刘媛 通讯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柳台大道555号 邮箱:742694610@qq.com
2021年05月13日,四川省司法厅发布《四川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在线意见征集情况的结果:2021年4月9日至5月10日,网站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关于《四川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征求意见稿)》的意见。意见征集期间,共收到反馈意见2条,采纳1条。
15
、河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公开征求《关于河南省契税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年4月9日
征求意见时间:2021年4月9日至5月14日
主要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以下简称契税法)授权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对本省契税有关事项决定如下:
一、本省住房权属转移契税税率为百分之三,其他房屋和土地权属转移契税税率为百分之四。
二、符合契税法第七条规定情形的,按以下办法免征契税:
(一)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选择货币补偿方式,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的免征契税;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土地使用权置换方式,不支付差价或不超过被征用、占用土地、房屋面积1.3倍的免征契税,超过部分按照规定征收契税。
(二)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在灭失住房所在的县(市、区)范围内重新承受住房权属的,免征契税。
符合上述规定的,纳税人可以申报享受税收优惠,并将相关材料留存备查。
三、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本辖区相关部门契税涉税信息共享工作机制,制定具体办法。土地、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土地、房屋征收征用部门,应急管理、民政等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提供与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有关的信息和征收、征用、灭失住房、不可抗力等认定信息、材料,在税务部门送达书面函件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协助税务机关加强契税征收管理。
四、本决定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16
、青海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关于《青海省契税适用税率及优惠政策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年4月12日
征求意见时间:4月23日前
主要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以下简称《契税法》)第三条、第七条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对我省契税适用税率及优惠政策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我省契税适用税率为百分之三。
二、符合《契税法》第七条规定情形的,按照以下规定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一)因土地、房屋被我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选择货币补偿且在省内重新购置土地、房屋的,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部分免征契税,超出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在省内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土地使用权置换且不缴纳差价的免征契税,缴纳差价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
(二)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免征契税。不可抗力灭失住房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进行认定。
三、本方案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青海省契税征收管理办法》(青海省人民政府第9号令)同时废止。
17
、甘肃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公开征求《甘肃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建议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年4月17日
征求意见时间:4月30日前
主要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对本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相关免征或者减征办法提出如下建议方案:
一、本省的契税适用税率为百分之三。
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七条规定情形的,按照以下规定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一)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选择货币补偿且重新承受土地、房屋的,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部分免征契税,超出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土地使用权置换且不支付补价的免征契税,支付补价的,对补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如同时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优惠政策,纳税人可以选择其一享受。
(二)居民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的,免征契税。
三、本方案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18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征求广西契税适用税率及减免税办法有关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年4月19日
征求意见时间:2021年5月20日前
主要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三条、第七条规定,对广西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决定如下:
第一条(方案一)广西契税具体适用税率为3%。
(方案二)广西设区市所辖城区土地、房屋权属转移,承受的主体为单位的,契税税率为4%;承受的主体为个人的,契税税率为3%。各县、县级市土地、房屋权属转移,承受的主体为单位的,契税税率为3.5%;承受的主体为个人的,契税税率为3%。
第二条 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按以下规定减免契税:
纳税人选择货币补偿用以重新购置土地、房屋,且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的,对新购土地、房屋免征契税;成交价格超过货币补偿的,对差价部分按适用税率征收契税。
纳税人选择土地、房屋产权调换,且无需支付差价的,对新换土地、房屋免征契税;支付差价的,对差价部分按适用税率征收契税。
第三条 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承受住房权属的,免征契税。
第四条 本决定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19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建议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发布时间:2021年4月21日
征求意见时间:2021年5月14日前
主要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以下简称《契税法》)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契税具体适用税率、免征办法提出如下建议方案:
一、契税适用税率为百分之三。
二、符合《契税法》第七条规定情形的,按照以下办法免征契税:
(一)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成交价格不超过补偿价格部分免征契税,超出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土地使用权置换方式的,不支付差价的免征契税,支付差价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
(二)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免征契税。
三、本方案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20
、山西省司法厅关于《山西省契税适用税率以及减免税事项的决定(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公告
发布时间:2021年4月26日
征求意见时间:2021年5月26日前
主要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三条、第七条规定,现就本省契税的适用税率以及减免税事项决定如下:
一、契税适用税率为3%。
二、下列情形免征契税:
(一)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其成交价格没有超出土地、房屋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或者土地、房屋权属调换且不缴纳调换差价的,免征契税。
前款规定的情形,其成交价格超出土地、房屋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部分和缴纳调换差价的部分,应当依法缴纳契税。
(二)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的,免征契税。
三、本决定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21
、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公开征求《云南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和免征减征办法的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1年4月27日
征求意见时间:2021年5月20日前
主要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的规定,结合云南省实际,对我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免征或者减征办法提出如下建议方案:
一、契税具体适用税率为3%
省人民政府根据房地产市场的发展状况,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对不同主体、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住房权属转移实施差别税率的方案,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七条规定情形的,按以下办法免征契税
(一)房屋、土地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选择货币补偿且重新购置土地、房屋的,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的部分免征契税,成交价格超出货币补偿的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选择房屋、土地权属调换,并且不缴纳房屋、土地权属调换差价的免征契税;缴纳房屋、土地权属调换差价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
(二)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房屋权属,不超过原住房面积部分免征契税;超出原面积的,按照超出部分的价值征税。不可抗力灭失住房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等部门认定。
(三)国家对上述情形减征、免征契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本方案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22
、江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公开征求《关于江西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年4月30日
征求意见时间:2021年4月30日至5月30日
主要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授权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对契税具体适用税率和免征减征具体办法决定如下:
一、本省除住房权属转移契税税率为百分之三外,其他房屋和土地权属转移税率为百分之四。
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七条规定情形的,按照以下办法减免契税:
(一)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选择货币补偿且重新购置土地、房屋的,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部分免征契税,超出部分征收契税;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土地使用权置换且不支付差价的免征契税,支付差价的,对差价部分征收契税。
(二)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在灭失住房所在的设区市范围内重新承受住房权属,其面积没有超出原面积的,免征契税;超出原面积的,超出部分征收契税。
三、本决定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江西省契税实施办法》(赣府发〔1998〕2号)同时废止。
23
、重庆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开征求《重庆市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的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年5月7日
征求意见时间:2021年5月8日-5月18日
主要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以下简称《契税法》)第三条、第七条授权事项,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契税具体适用税率、免征或减征事项提出如下方案:
一、我市契税适用税率为百分之三。
二、符合《契税法》第七条规定情形的,按以下办法免征或减征契税:
(一)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选择货币补偿的,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部分的免征契税,超出部分征收契税;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土地使用权置换的,不支付差价的免征契税,支付差价的,对差价部分征收契税。
(二)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经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认定后,免征契税。
三、本方案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重庆市契税征收实施办法》(渝府令〔1998〕28号)同时废止。
24
、安徽省司法厅关于征询社会公众对《关于安徽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草案)》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1年5月11日
征求意见时间:2021年5月11日至6月11日
主要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以下简称《契税法》)规定,对本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部分情形下免征或者减征具体办法决定如下:
一、契税的具体适用税率为百分之三。
二、符合《契税法》第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按照以下具体办法免征或者减征契税。
(一)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选择货币补偿且重新购置土地、房屋的,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部分免征契税,超出部分征收契税;选择产权调换且不缴纳差价的免征契税,缴纳差价的,对差价部分征收契税。
(二)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的,免征契税。
三、本决定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作者:李永海、王怡婷、潘亚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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