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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甘肃省调整新引进企业增值税划分比例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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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号名称: 兰财税海研语
标题: 政策解读:甘肃省调整新引进企业增值税划分比例的政策解读
作者:
发布时间: 2021-05-15 06:20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kwMzIwNTIwMQ==&mid=2247486827&idx=2&sn=7920d9d830d65d2e3f03db9c7afc4d3f&chksm=c0989555f7ef1c43676f1db3f97c1e8aaeaa505fabf4dd3ef45412e549c7a058d63d4593047f#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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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调整新引进企业增值税省与市县划分比例的通知》政策解读
(第167期)
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调整新引进企业增值税省与市县划分比例的通知》(甘政办发〔2021〕17号, 以下简称《通知》),我厅就《通知》中公众普遍关心的有关问题作了进一步解读。
  
问:政策出台的背景和目的是什么?
  
答:长期以来,我省县域经济发展相对滞后,产业结构单一,财政收入基础不稳固,加之近年来受减税降费政策影响及新冠肺炎疫情冲击,县级财政收入增速放缓,部分县区财政收入增速放缓。为充分调动各地招商引资的积极性,做大做强县域经济,2021年省政府工作报告提出了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增强市县财政自给能力,充分调动市县发展壮大区域经济的积极性。为发挥好财政体制的激励引导作用,省财政厅研究提出了调整新引进企业增值税省与市县划分比例的意见,5年内省级不再分享新引进企业缴纳增值税,让利县级,提高县级自给能力。
  
问:目前增值税收入各级是如何划分的?
  
答:1994年,中央实行了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改革,之后又进行了调整完善,2002年实行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2016年5月全面推开营改增后实行增值税5:5划分过渡方案,2019年实施更大规模减税降费后,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明确为正式方案。按照中央部署,我省也相应建立了省与市县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并逐步进行了调整完善。2019年,省政府印发了《甘肃省实施更大规模减税降费后调整省与市州及省直管县收入划分改革推进方案》(甘政发〔2019〕62号),将营改增过渡方案明确为正式方案,增值税中央分享50%后,地方分享50%中,金融业增值税、中国铁路总公司增值税分配我省部分、大型基础设施项目建筑安装增值税全部为省级固定收入,其他增值税省级分享15%,市州及所辖直管县、兰州新区分享35%。
  
问:调整新引进企业增值税省与市县划分比例主要措施有哪些?
  
答:一是省级让利市县。将新引进企业缴纳增值税地方留成全留县(区、市),省级不再参与分享,让利县级。新引进企业实行清单制管理,及时动态更新,由财政、招商、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共同核定。考虑到嘉峪关市下面在没有县区的特殊性,将嘉峪关市比照县区办理;按照部分市州诉求,将市(州)本级管理的各类开发区比照县级办理。二是县区(市)执行统一政策。长期以来,市(州)与所辖区(市)相关财政收入划分一直由市州自主确定,本次政策出台时,为体现政策统一性,放大政策效应,经与市州沟通后,市(州)本级不再分享所属区(市)新引进企业增值税部分,让利于区(市)。三是收入直缴市县。为了让市县政府及时感受到省上发送的“红包”,在制定政策上,省财政厅与省税务局、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充分沟通,反复论证,拟根据新引进企业清单,及时将新引进企业增值税地方分享部分入库级次调整为县级50%,全部缴入县级国库,直接增加县级的收入。
  
问:认定企业清单时各级各部门是如何分工的?
  
答:县级层面上,企业清单由县级财政部门会同招商、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初步确定。招商部门职责主要是根据本地招商引资情况,提出新引进企业名单;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责主要是核实招商引资企业是否属于新注册登记企业;税务部门职责主要是核实招商引资企业是否为新纳税企业,并提供税收缴纳情况;财政部门职责主要是负责与本级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并将初步确定的企业名单报送上级财政部门。
  
市级层面上,市(州)财政部门会同本级招商等部门复核后确定企业清单,并报送省财政厅,各部门职责与县级基本一致。
  
省级层面上,省财政厅为牵头协调部门,职责主要是汇总整理各市州上报的新纳税企业清单,并及时抄告省税务局、人行兰州中心支行调整企业增值税入库级次;会同省直有关部门适时对企业清单进行核查。省税务局职责主要是根据省财政厅抄告清单及时维护企业增值税入库级次,并反馈市县税务部门。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职责主要是负责同步维护企业增值税入库级次。省市场监管局职责主要是对清单内企业的登记、变更等情况持续开展监测。

原文件: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新引进企业增值税省与市县划分例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调整新引进企业增值税省与市县划分比例的通知
  甘政办发〔2021〕17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为充分调动各地招商引资的积极性,做大做强县域经济,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新引进企业增值税省与市县划分比例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办法
  (一)将2021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期间市县新引进企业缴纳增值税省级分享的15%部分全留县(区、市),省级不再参与分享,让利县级。新引进企业实行清单制管理,及时动态更新,由财政、招商、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共同核定。嘉峪关市以及其他市(州)本级管理的各类开发区比照县级办理。
  (二)市(州)本级将其分享所属区(市)清单内企业增值税部分,比照上述政策一并调整,市(州)本级不再参与分享。
  (三)省财政厅、省税务局、人行兰州中心支行根据新引进企业清单,及时将新引进企业增值税地方分享部分入库级次调整为县(区、市)级50%,全部缴入县级国库,直接增加县级的收入。
  二、企业清单认定流程
  纳入清单的企业为各县(区、市)自2021年1月1日起通过招商引资新注册设立的企业,由县级财政部门会同招商、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确定,经县级政府同意后报送市(州)财政部门。市(州)财政部门会同本级招商等部门复核后报送省财政厅。
  省财政厅及时将企业清单抄告省税务局、人行兰州中心支行、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税务局、人行兰州中心支行及时调整清单内企业增值税入库级次。
   三、有关要求
  (一)做好与已出台政策的衔接。兰州新区、榆中生态创新城等区域性税收返还政策,继续按原政策执行,其中纳入清单的新引进企业增值税地方分享部分全部直接缴入当地国库。省财政在核定区域税收返还资金时,将扣除新引进企业直接缴入县级国库增值税15%的部分。
  (二)加强申报审核。市县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不得通过将老企业注册变更为招商引资新设企业等方式套取资金。省财政厅会同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税务局适时对照企业清单进行核查,一经发现弄虚作假行为将扣回资金,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同时,调整的省级15%的部分不超过以2020年为基期年计算的省级当年增量总额(省级固定收入除外)。
  (三)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市县要将新增收入,重点用于招商引资、改善营商环境、支持企业发展和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支持发展壮大县域经济。资金安排使用情况及时报送省财政厅。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3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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