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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学习:环保税干货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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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学习:环保税干货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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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威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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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7 11: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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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公众号文章
公众号名称:
兰财税海研语
标题:
税法学习:环保税干货知识
作者:
发布时间:
2021-05-14 06:20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kwMzIwNTIwMQ==&mid=2247486826&idx=1&sn=37eba6d5835bce523529f1a60f1632de&chksm=c0989554f7ef1c429b84b21d903127758ca4422b0532ab978c4481f89740b80fe496df67c67d#rd
备注:
-
公众号二维码:
-
税法学习:环保税干货知识
(第164期)
自2018年1月1日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环境保护税法
》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
一、
申报时间
《
环境保护税法
》第十八条规定,环境保护税按月计算,按季申报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
按季度申报:
季度终了后15日内。
按次申报:
排放应税污染物起15日内。
二、
申报方式
1.纳税人登录电子办税系统线上申报;
2.纳税人填写纸质表单,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地税部门在办税服务厅也会安排专人辅导纳税人。如果对政策有疑问,也可拨打12366服务热线、关注国家税务总局公众号、或者到当地税务局咨询。
三、
纳税主体
纳税人:
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征税对象:
大气污染物:44项
水污染物:65项
固体废物:8类
噪声:6档
(具体按照《
环境保护税法
》所附《环境保护税目税额表》、《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的规定执行)
不缴纳的情形:
1.向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2.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的。
四、
计税依据
对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污染当量数,以该污染物的排放量除以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计算。每种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对应的污染当量值,依照《
环境保护税法
》所附《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执行。
对应税固体废物,按照固体废物的排放量确定。按照《
环境保护税法
实施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固体废物的排放量为当期应税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减去当期应税固体废物的贮存量、处置量、综合利用量的余额。
对工业噪声,按照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确定。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是指实际产生的工业噪声与国家规定的工业噪声排放标准限值之间的差值。
五、
污染物排放量计算
1.属于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按生态环境部发布的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中规定的排(产)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
2.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未规定相关排(产)污系数的→按生态环境部发布的排放源统计调查制度规定的排(产)污系数方法计算
3.不属于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适用生态环境部发布的排放源统计调查制度规定的排(产)污系数方法计算
4.上述情形中仍无相关计算方法的→按照各省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抽样测算方法计算。
需要说明的是,生态环境部将适时对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排放源统计调查制度规定的排(产)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进行制修订,排污单位自制修订后的排(产)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实施之日的次月起(未明确实施日期的,以发布日期为实施日期),依据新的系数和方法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
六、应纳税额计算
大气污染物应纳税额=污染物排放量÷污染当量值×具体适用税额
水污染物应纳税额=污染物排放量÷污染当量值×具体适用税额
固体废物应纳税额=固体废物排放量×具体适用税额
应税固体废物排放量=产生量-综合利用量-储存量和处置量
工业噪声应纳税额=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对应的具体适用税额
应税噪声按照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确定(参照下图表)。
备注:
1.一个单位边界上有多处噪声超标,根据最高一处超标声级计算应纳税额;当沿边界长度超过100米有两处以上噪声超标,按照两个单位计算应纳税额。
2.一个单位有不同地点作业场所的,应当分别计算应纳税额,合并计征。
3.昼、夜均超标的环境噪声,昼、夜分别计算应纳税额,累计计征。
4.声源一个月内超标不足15天的,减半计算应纳税额。
5.夜间频繁突发和夜间偶然突发厂界超标噪声,按等效声级和峰值噪声两种指标中超标分贝值高的一项计算应纳税额。
七、税收减免:
下列情形,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
1.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2.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3.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
4.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
5.国务院批准免税的其他情形。
下列情形,可减征环境保护税:
减按75%征收: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三十的。
减按50%征收: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五十的。
附:相关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
环境保护税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
环境保护税法
实施条例
3.总局公告2017年第50号(海洋环境保护)
4.
财税〔2018〕23号
(环保税有关问题)
5.
财税〔2018〕117号
(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适用等有关问题)
6.总局公告
2018年第7号
(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表)
7.生态环境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6号
(计算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的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方法)
作者:谷承锦,河南周口人,兰州财经大学财税与公共管理学院2019级税务专硕,在《陇东学院学报》等杂志发表学术论文4篇,参与导师主持的4项课题,在2020年全国大学生英语竞赛中获得一等奖、在2020年第六届中国国际“互联网+”创新创业大赛中获得省级铜奖、考取剑桥商务英语中级、证券从业、初级会计等资格证书。
指导教师:李永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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