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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甘肃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建议方案(征求意见稿)》的五条建议
(第131期)
契税在我国地方财政收入中占有重要地位。“十三五”期间,甘肃省契税收入合计达148.7亿元,占地方税收收入的平均比重为5.25%。其中,2020年,甘肃省契税收入达38.9亿元,占地方税收收入的比重达6.85%,成为甘肃省税收收入的第四大税种来源。
2020年8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将于2021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依据其第三条:“契税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契税的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依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对不同主体、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住房的权属转移确定差别税率。”和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决定对下列情形免征或者减征契税:(一)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二)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前款规定的免征或者减征契税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的相关授权规定,甘肃省财政厅和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于2021年4月17日发布了《甘肃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建议方案(征求意见稿)》,经深入研究该征求意见稿,并参照其他省份已发布的征求意见稿,现提出如下建议,并已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甘肃省财政厅和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邮箱。
关于对《甘肃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建议方案(征求意见稿)》的五条建议
甘肃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据悉,贵厅、局为进一步提高公众立法参与度,促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提高立法质量,按照立法程序,现将《甘肃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建议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结合我国其他省份已公开征求契税具体使用税率和优惠政策意见的草案,现对我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建议方案提出以下建议:
1.建议将第一条“一、本省的契税适用税率为百分之三。”修改为“一、本省的契税适用税率为百分之三。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原因:增加“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可以使税率的规定更加完整准确,也便于将来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六条规定,即“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对居民住房需求保障、企业改制重组、灾后重建等情形可以规定免征或者减征契税。”目前,依据财税〔2016〕23号文件规定,实际执行中存在1%、1.5%和2%的税率,如未来国家针对上述情形延续现行优惠税率的话,则我省需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因此,增加“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可以使税率的规定显得更加完整。
2.建议将第二条“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七条规定情形的,按照以下规定减征或者免征契税。”修改为“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七条规定情形的,按照以下规定免征契税。”
原因:甘肃省的该部分优惠政策内容只涉及到免税,并未涉及到减税。
3.建议将第二条:“......(一)......如同时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优惠政策,纳税人可以选择其一享受。”删除。
原因:第一,该条表述不够清晰和精准,不利于纳税人执行。如国家对该事项的优惠政策力度强于甘肃省的政策,则纳税人会选择执行国家的政策,甘肃省的政策无实际意义;如国家对该事项的优惠政策力度弱于甘肃省的政策,纳税人若选择执行甘肃省的政策,则可能会违反上位法的规定,因此,此处规定“纳税人可以选择其一享受”不够严谨。第二,国家规定的优惠政策已经在《契税法》第六条中通过立法和授权国务院制定的形式来体现,而第七条是关于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减免税权限的内容,这两类优惠政策应该是并列关系,理应不存在重复现象,而且该项内容已经授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制定减免税政策,国家也将不会再出台相关的政策,不存在冲突的问题。
4.建议将第二条“(二)居民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的,免征契税。”完善为“(二)纳税人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的,对不超过原面积的部分免征契税,超出原面积的部分,征收契税。不可抗力灭失住房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认定。”
原因: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七条的规定,并没有规定享受优惠政策的纳税人范围,所以理应包括居民纳税人和单位纳税人,此处将“居民”扩展为“纳税人”,可以更好地考虑企业因不可抗力住房灭失也可享受优惠政策,更加体现税收公平。第二,对纳税人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的情况,要具体予以考虑,对于不超过原面积的部分应予以免征契税,而对超出原面积的部分则要征收契税。第三,对于不可抗力灭失住房的情况,需要明确认定部门,考虑政府部门的职责,建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进行认定,税务机关以应急管理部门认定的结果作为征免税的依据。
5.建议将征求意见稿的第一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规定,”修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三条和第七条相关规定”。
原因:避免笼统的政策依据描述,提供更加详细的参考依据。
以上仅为个人建议,希望有所帮助,谢谢!
此外,建议贵厅、局在发布《甘肃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建议方案(征求意见稿)》的同时,一并发布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便于社会公众更好地对此项政策提出建议。
另外,贵厅、局发布征求意见的时间是2021年4月17日,截止时间为2021年4月30日,共14天,相比较其他省份,征求意见的时间较短,建议适当延长征求意见时间,也便于社会公众更好的献言献策。
相关补充:
经过查阅,截至目前,已有海南、天津、西藏、浙江、宁夏、吉林、内蒙古、河北、广东、湖南、贵州、湖北、黑龙江、河南、四川、青海、甘肃等17个省份(按照发布时间排序)按照《契税法》的规定,发布了各地契税具体适用税率和优惠政策的征求意见稿。
从税率层面来看,有12个省份采用统一税率且定为最低的3%;湖北和湖南2个省份定为4%。有3个省份采用差别税率,河北契税税率为4%,个人购买普通住房税率为3%;河南住房权属转移契税税率为3%,其他房屋和土地权属转移契税税率为4%;黑龙江住房税率为3%,其他房屋和土地税率为4%。
从优惠政策来看,大多数省份都采取了免税的政策,但具体规定的内容和优惠力度有所差异。
从起草内容来看,除吉林、黑龙江和甘肃3个省份外,其他14个省份均发布了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这更有利于纳税人和社会公众理解政策的制定背景,也更有利于税收政策出台后的税收遵从。
从征求意见的时间来看,西藏、浙江、宁夏、广东、湖南、贵州、湖北、黑龙江和四川等9个省份为30天,河南省为35天,时间最长的是海南省的40天,这可以让纳税人有更加充分的时间来提出相关建议。部分北方省份的时间相对较短,如内蒙古为18天,天津为15天,河北为14天,甘肃为13天,青海为12天,吉林的时间最短,仅为公布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
附件:
甘肃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公开征求《甘肃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建议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以下简称契税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20年8月11日通过并公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为贯彻落实契税法,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联合起草了《甘肃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建议方案(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于2021年4月30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来信请邮寄至: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96号税政处(邮编70030)或兰州市城关区静宁路156号省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处(邮编730030),信封上注明:甘肃省契税法地方配套政策征求意见
2.电子邮件请发至:
305581468@qq.com
983212209@qq.com
3.电话及传真:
0931-889136、0931-8891124(传真),
0931-8872387、0931-8835129(传真)
甘肃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建议方案
(征求意见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对本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相关免征或者减征办法提出如下建议方案:
一、本省的契税适用税率为百分之三。
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七条规定情形的,按照以下规定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一)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选择货币补偿且重新承受土地、房屋的,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部分免征契税,超出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土地使用权置换且不支付补价的免征契税,支付补价的,对补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如同时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优惠政策,纳税人可以选择其一享受。
(二)居民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的,免征契税。
三、本方案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单位:兰州财经大学财税与公共管理学院
建议人:李永海、王怡婷、胡珊
通讯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拱星墩街道兰州财经大学段家滩校区
邮箱:394680393@qq.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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