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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20年:比较与展望(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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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号名称: 兰财税海研语
标题: 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20年:比较与展望(修订版)
作者:
发布时间: 2021-01-29 07:00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kwMzIwNTIwMQ==&mid=2247483864&idx=2&sn=b21acce38c05fd2f7bce6a105e172f52&chksm=c09899e6f7ef10f0301b7c62999b618ca859af71bfbeb1c0edae7ffca26cd69afba604dac297#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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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20年:比较与展望
2021年1月2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了《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2020年本)》(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0号),新修订的目录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订重点体现了支撑科技自立自强,促进产业有序向西转移,鼓励西部地区更好发挥特色优势,支持西部地区补短板、强弱项等方向。《目录》作为西部大开发产业政策的重要文件,与西部大开发财税、金融、投资、土地、人才等政策协同发力,共同构成了促进西部地区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政策体系。根据《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0年第23号)规定,在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期间,对设在西部地区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由此,我国第三轮为期十年的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持续推进。
第一轮西部大开发政策:为体现国家对西部地区的重点支持,促进西部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从2000年至今的二十年来,我国共制定出台了三轮西部大开发政策。2000年10月26日,国务院于印发了《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00]33号),自2001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出台了在2001-2010年期间实施的包括税收优惠政策在内的西部大开发政策,由此首轮西部大开发战略拉开帷幕。根据2013年10月22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情况的报告》显示,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力地改变了西部地区贫穷落后的面貌,使西部地区各族群众实实在在地分享到了改革发展的丰硕成果。西部地区生产总值从1999年的1.58万亿元提升到2012年的11.39万亿元,占全国的比重由17.9%提高到19.8%;地方财政收入从1029亿元增加到1.28万亿元,占全国的比重由18.4%提高到20.9%;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占全国的比重由18.7%提高到24.1%;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占全国的比重由16.9%提高到17.8%,主要经济指标增速自2007年起连续6年高于东部地区和全国平均水平。
第二轮西部大开发政策:2010年7月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召开了西部大开发工作会议,印发了《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1号),明确继续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实施包括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在内的一揽子税收优惠政策,在2011-2020年期间,第二轮西部大开发战略继续实施,2020年底,第二轮西部大开发政策实施到期。第二轮政策自实施以来,取得了较为明显的成效。一是在微观层面,有效减轻了企业税负。据相关地区调研统计,2011-2018年间累计约有25万户(次)企业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累计减免企业所得税约5025亿元。其中,2018年减免1035亿元,较2011年增加640亿元,年均增长近15%。二是在中观层面,促进了西部地区产业优化升级。通过鼓励类产业政策,有针对性地激励西部地区发展特色优势产业和体现创新、绿色等高质量发展导向的产业,有力培育了经济发展新动能,促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不断取得新进展、新突破。三是在宏观层面,推动了西部地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近年来,西部地区经济增速处于全国前列,经济总量和人均收入占全国水平的比重稳步提升。
第三轮西部大开发政策: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强化举措推进西部大开发形成新格局。为加快形成西部大开发新格局,推动西部地区高质量发展,2020年5月17日,中共中央、国务院近日印发了《关于新时代推进西部大开发形成新格局的指导意见》,明确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等政策到期后继续执行,对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进行动态调整。经国务院同意,财政部会同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发展改革委三部门于2020年4月出台了《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3号),明确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在2021年1月2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又公布了《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2020年本)》后,从而形成了完备的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体系。由此,自2021年1月1日起,第三轮西部大开发政策开始实施,西部大开发新格局加快形成。
通过简单梳理20年来实施的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我们可以发现:一是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范围相对固定。包括12省份和4个市(区),具体适用范围包括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含兵团)、内蒙古、广西等西部12省(区、市),面积占全国国土面积的70%以上,同时,吉林延边、湖北恩施、湖南湘西比照西部地区执行,仅在2012年时增加了江西赣州(见图1)。二是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时间相对较长。三轮优惠政策实施期限均定为十年,应该算是目前实施的有期限的税收优惠政策中最长的政策,这对于稳定企业预期和促进西部地区稳定发展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三是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税种较为集中。主要集中在企业所得税层面,对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但在主营业务收入指标占比方面,第三轮政策则进一步放宽,由之前的70%调整为60%;同时,前两轮还涉及到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免征农业特产税和免征耕地占用税等其他税种的政策,第三轮政策则未涉及(见表1)。四是税收优惠政策的配套措施不断健全。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顺利实施落地,需要以各类产业目录为基础,而前两轮政策实施期间,目录的出台存在滞后的情形,如国家发改委于2014年8月20日发布了《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但第二轮优惠政策则已于2011年开始实施,从而影响了部分企业及时享受优惠政策。而在第三轮政策开始实施之际,三部门先出台了具体的税收优惠政策,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又牵头及时修订更新了各类产业政策目录(见表2),从而形成了一套完整的税收优惠政策体系,这就保证了新一轮优惠政策的顺利落地,这对于当前我国加快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推动西部地区产业发展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加快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不断增强西部经济新动能和竞争力等方面,都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图1 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适用范围
表1 三轮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对比



表2 新一轮西部大开发涉及产业目录政策

参考资料:
1.何建堂.西部大开发鼓励类产业可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N].中国税务报,2015-12-08.
2.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就《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2020年本)》答记者问,网址:https://www.ndrc.gov.cn/xxgk/jd/jd/202101/t20210127_1265927.html.
3.刘天永.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一览, 网址:http://blog.sina.com.cn/s/blog_73b428330102vsle.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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